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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說不可...關於西施過肩摔!!...版主你自己歸類好了!!

怎麼看都覺得警察執法沒有什麼不對啊!
這女的就是妨礙公務了嘛!
我也討厭警察,收到罰單超過十萬元,版內應該沒幾人像我一樣吧?
被警察銬在警局裡的經驗,也不是一般人會有的吧?

如果在美國,這女的應該會被告得很慘!

但是我還是覺得這警察有點無辜~~
人家小姐擺明就是想紅,看倌們就別太計較了,再來就是準備上節目,拍寫真.成功的話,一本萬利.失敗的話,頂多回去賣檳榔而已.,
照新聞這樣報,兩人都有錯...員警可能氣不過過分了點,

但是搞不好是檳榔西施想紅...或是有串通之類,

畢竟警察有白就有黑...

現在互告搞不好過一陣子就和解了...

dkandy50 wrote:
如果依法執勤
何以兩人可以最後貼在一起大打出手?
你要不要說明?
警察開單有必要跟那位潑婦貼在一起開嗎?

你開單就開單、她罵她的
你可以加開罰單、蒐證

打?有必要?


你到底有沒有看原版的影片押?

是誰先打誰?是誰先罵誰?是誰在裝可憐?

要是你爺爺、爸爸、叔叔、哥哥、弟弟,舅舅當警察被人這樣辱罵,你會如何?

又會如何處理?有點同理心好嗎?

更何況要查,妳不配合又國罵一大堆就是挑戰公權力!

警察是人不是機器人,也是有情緒!

至於為何要托她出去,影片中已經說明了。

她要關店門,要把警察關在裡面耶。。。

要是警察被關在店裡面,被這種瘋婆娘汙告說他如何如何之類的

要是你,你不會把她請出來講清楚嗎?

而且,根本不是警察愛托她。

你沒看她就坐在地上魯小小,裝瘋賣傻不肯走嗎?

這一幕,你真的有看到嗎?

還是只看自已想看的呢?

最後一項疑問就更可笑了

打?

是她先動手的甩警察巴掌的,警察有打人嗎?

不過是壓制而以,打?到底打在哪裡了?

要是真的警察有打人,也是自衛並無理虧!

難道一定要讓她打到爽,再去錄影查證嗎?

要是你,你真的做的到嗎?

警察跟你我一樣都是平凡人,也是有情緒的!


特務P-鴨嘴獸泰瑞 wrote:
你到底有沒有看原版的...(恕刪)


妳有情緒、忍受不了
就拖下警察制服再打

被罵就可以打人
也沒資格穿國家的制服


回到源頭、你開單就開單
開完就走人
會扭在一起打?
prometheus0125 wrote:
怎麼看都覺得警察執法...(恕刪)



警察銬人.開人罰單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
像您這樣發給警察薪水的善心人士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
錯了就該罰.
但有必要到動手的地步嗎?
對方有這麼惡行重大嗎?
就算要動手,
今天如果是女警來摔,我想也沒人會反對.

這是台灣不是美國,
美國的警察權利的確是過度膨脹,
因為那的罪犯的確是很兇狠.
台灣是完全不同的地方,
這樣比較有失公允.

大家還記得警察抓陳進興.高天民,
派了幾十個人抓兩個人的大陣仗,
防彈背心盾牌,避之危恐不及,結果派了個菜鳥警察去擋子彈.
現在對付40幾公斤的檳榔妹倒是挺勇猛無敵的,
摔,扭,推,拖,拉.......十八般武藝都使出來了.
怎麼不只使最利害的那招"開單取締"就好了呢?

警察不是流氓,要有自己的格.
markchou1234 wrote:
想請教一個法律問題那...(恕刪)


一樣會有法律責任,

這個世界不是任何人高興想怎樣就怎樣做,

那位西施跟警察都一樣爛.

movieman wrote:
帶錄音筆就是預謀犯案...(恕刪)


+1 終於有人肯跳出來讓他長知識了
killerloop5235 wrote:
警察銬人.開人罰單我...(恕刪)


台灣的警察敗類很多,也有大小眼的通病,把市民當成提款機就更不用說

但是台灣的民粹現象卻比警察亂象更嚴重

不講美國

日本,南韓,歐洲

警察都具有公權力的權威,辱罵挑釁警察,就是挑戰公權力(這5個字在台灣也常聽到,不過大多只適用在飆仔在警局前挑釁)

我只能說,台灣的警察也是台灣人,台灣人的通病,也會發生在警察身上
gy1238 wrote:
看到可疑都能攔???...(恕刪)


貼出條文很好,至少是理性論證。

但您貼的是大法官解釋,其用意是針對法律執行時的「程度限制」,而非「規定」怎麼做。(抱歉小弟不是吐槽,也非專業法律人,但我知兩者之間有所差異)。
就個人認知,很多法律是有相當程度自由心證的,因此有時必須做出「解釋」來「限制」以避免過當。事實上,就連法官判刑也是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心證,例如法律規定可判1~3年刑,那倒底該判1年?2年?3年?這部份就有賴法官本身的價值觀判斷(因此,常看新聞的人一定都曾看過,偶而會有令人噴飯的奇怪判決出現)。

同理,警察執勤時也會有裁量空間,畢竟警察有時面對歹徒,甚至生死交關之際總不能叫他死守法規不知應變。我想這部份若有熱心大大願意提供執勤準則或依據等,應該會比較有說服力。

純討論,非針對。謝謝!



-------------分隔線---------------

順手查了一下: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以上條文如我所言,的確有相當程度的「自行判斷」成份。
若依據第19條第3項及20條,則警察受攻擊(打巴掌)時得將其「管束」,這個"管束"的方法為何?就有相當的考量空間了,有無過當端看各人見解。
不知大大們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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