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andy50 wrote:
如果依法執勤
何以兩人可以最後貼在一起大打出手?
你要不要說明?
警察開單有必要跟那位潑婦貼在一起開嗎?
你開單就開單、她罵她的
你可以加開罰單、蒐證
打?有必要?
你到底有沒有看原版的影片押?
是誰先打誰?是誰先罵誰?是誰在裝可憐?
要是你爺爺、爸爸、叔叔、哥哥、弟弟,舅舅當警察被人這樣辱罵,你會如何?
又會如何處理?有點同理心好嗎?
更何況要查,妳不配合又國罵一大堆就是挑戰公權力!
警察是人不是機器人,也是有情緒!
至於為何要托她出去,影片中已經說明了。
她要關店門,要把警察關在裡面耶。。。
要是警察被關在店裡面,被這種瘋婆娘汙告說他如何如何之類的
要是你,你不會把她請出來講清楚嗎?
而且,根本不是警察愛托她。
你沒看她就坐在地上魯小小,裝瘋賣傻不肯走嗎?
這一幕,你真的有看到嗎?
還是只看自已想看的呢?
最後一項疑問就更可笑了
打?
是她先動手的甩警察巴掌的,警察有打人嗎?
不過是壓制而以,打?到底打在哪裡了?
要是真的警察有打人,也是自衛並無理虧!
難道一定要讓她打到爽,再去錄影查證嗎?
要是你,你真的做的到嗎?
警察跟你我一樣都是平凡人,也是有情緒的!
prometheus0125 wrote:
怎麼看都覺得警察執法...(恕刪)
警察銬人.開人罰單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
像您這樣發給警察薪水的善心人士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
錯了就該罰.
但有必要到動手的地步嗎?
對方有這麼惡行重大嗎?
就算要動手,
今天如果是女警來摔,我想也沒人會反對.
這是台灣不是美國,
美國的警察權利的確是過度膨脹,
因為那的罪犯的確是很兇狠.
台灣是完全不同的地方,
這樣比較有失公允.
大家還記得警察抓陳進興.高天民,
派了幾十個人抓兩個人的大陣仗,
防彈背心盾牌,避之危恐不及,結果派了個菜鳥警察去擋子彈.
現在對付40幾公斤的檳榔妹倒是挺勇猛無敵的,
摔,扭,推,拖,拉.......十八般武藝都使出來了.
怎麼不只使最利害的那招"開單取締"就好了呢?
警察不是流氓,要有自己的格.
gy1238 wrote:
看到可疑都能攔???...(恕刪)
貼出條文很好,至少是理性論證。
但您貼的是大法官解釋,其用意是針對法律執行時的「程度限制」,而非「規定」怎麼做。(抱歉小弟不是吐槽,也非專業法律人,但我知兩者之間有所差異)。
就個人認知,很多法律是有相當程度自由心證的,因此有時必須做出「解釋」來「限制」以避免過當。事實上,就連法官判刑也是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心證,例如法律規定可判1~3年刑,那倒底該判1年?2年?3年?這部份就有賴法官本身的價值觀判斷(因此,常看新聞的人一定都曾看過,偶而會有令人噴飯的奇怪判決出現)。
同理,警察執勤時也會有裁量空間,畢竟警察有時面對歹徒,甚至生死交關之際總不能叫他死守法規不知應變。我想這部份若有熱心大大願意提供執勤準則或依據等,應該會比較有說服力。
純討論,非針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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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手查了一下: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以上條文如我所言,的確有相當程度的「自行判斷」成份。
若依據第19條第3項及20條,則警察受攻擊(打巴掌)時得將其「管束」,這個"管束"的方法為何?就有相當的考量空間了,有無過當端看各人見解。
不知大大們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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