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再說一次誣告罪成立要...(恕刪)再說一次誣告罪成立要件,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 請問小康哥,原告開分身帳號來幫自己立場站腳 這樣算不算虛偽?嚴格來說開分身帳號的意義,不就是偽裝為非當事人以意圖被告受刑事處份或懲戒處分嗎?況且檢察官逼問之下原告才承認自己開分身,如此一來,應該不算是"自首"吧?那這樣還不屬於誣告的要件嗎?
UNPHARISEE wrote:已經在寫訴狀了寫訴狀是一種增加自己法律常識的有意義過程就跟當年寫學位論文一樣 我在這棟樓的討論,一樣可以幫我增加自己的法律常識。感謝樓主蓋了這棟樓....另外,如果還是要以刑法169條第一項來提出告訴個人看法是要想辦法舉證對方有"故意"並且清楚他的mail其實不算在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總之是相當有難度,不過還是先跟你加油囉。
KESA28493 wrote:我在這棟樓的討論,一...(恕刪) 呵呵,我想大家若能以多討論多長見識的心態來這裏討論收獲最大的就是自己不要覺得自己想的一定對,更不要自以為自己的看法就是權威,容不得別人把你的說法看輕,否則就跟unstone沒啥兩樣了(unstone那句經典名言:「賣家真的遇到高人了」。至今我想到了還會竊笑。)法庭上只有個案,沒有通案,不然就讓電腦來判就好了,幹嘛還要這樣大費周章讓一堆人跑來跑去。成不成立誣告罪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這次的告訴,並不符合法律積極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立意。也因如此,類似案件之前才會有二次起訴、二次一審判罪的判例,雖然到最後二審無罪,不過也顯示了法界確實有在思考這樣的問題。
UNPHARISEE wrote:unstone...(恕刪) 原告化身unstone到樓主討論串混淆視聽。就不會有以刑逼財集團網路小組,也在此對反擊濫訟提出混淆視聽的見解?(擁有法律人頭銜效果更佳)我賣大陸正版DVD,在跟原告討論到怎樣確認是否大陸正版時,他們的說法是必須透過海基會、海協會......所以無法確認,所以付和解金才能消災。(真會編)但不起訴書裡,檢察官對大陸正版的確認論述,寫得比我想像還仔細。(難不成還司法互助?)網路討論,對別有居心,是無法有結果,還要自己明辨!而縱然有共識,還得經過立法,個人誰有能力去推動?
simonchutw wrote:嗯........這種人真的該給他點教訓~~+5分先另外污告部份提了沒??好想快點知道續集..............(恕刪) 對呀! 對呀!又過了一個多月了想看續集, 長知識.....想看續集, 長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