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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brain417 wrote:
好奇問一下~那u兄還...(恕刪)


已經在寫訴狀了
寫訴狀是一種增加自己法律常識的有意義過程
就跟當年寫學位論文一樣
台中小康 wrote:
再說一次誣告罪成立要...(恕刪)再說一次誣告罪成立要件,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

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
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
即難科以本罪。



請問小康哥,原告開分身帳號來幫自己立場站腳 這樣算不算虛偽?

嚴格來說
開分身帳號的意義,不就是偽裝為非當事人以意圖被告受刑事處份或懲戒處分嗎?

況且檢察官逼問之下

原告才承認自己開分身,如此一來,應該不算是"自首"吧?

那這樣還不屬於誣告的要件嗎?

UNPHARISEE wrote:
已經在寫訴狀了
寫訴狀是一種增加自己法律常識的有意義過程
就跟當年寫學位論文一樣



我在這棟樓的討論,一樣可以幫我增加自己的法律常識。感謝樓主蓋了這棟樓....

另外,如果還是要以刑法169條第一項來提出告訴
個人看法是要想辦法舉證對方有"故意"並且清楚他的mail其實不算在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總之是相當有難度,不過還是先跟你加油囉。
KESA28493 wrote:
我在這棟樓的討論,一...(恕刪)


呵呵,我想大家若能以多討論多長見識的心態來這裏討論
收獲最大的就是自己
不要覺得自己想的一定對,更不要自以為自己的看法就是權威,容不得別人把你的說法看輕,
否則就跟unstone沒啥兩樣了(unstone那句經典名言:「賣家真的遇到高人了」。至今我想到了還會竊笑。)
法庭上只有個案,沒有通案,不然就讓電腦來判就好了,幹嘛還要這樣大費周章讓一堆人跑來跑去。成不成立誣告罪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這次的告訴,並不符合法律積極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立意。也因如此,類似案件之前才會有二次起訴、二次一審判罪的判例,雖然到最後二審無罪,不過也顯示了法界確實有在思考這樣的問題。
UNPHARISEE wrote:
unstone...(恕刪)

原告化身unstone到樓主討論串混淆視聽。

就不會有以刑逼財集團網路小組,也在此對反擊濫訟提出混淆視聽的見解?(擁有法律人頭銜效果更佳)

我賣大陸正版DVD,在跟原告討論到怎樣確認是否大陸正版時,他們的說法是必須透過海基會、海協會......所以無法確認,所以付和解金才能消災。(真會編)

但不起訴書裡,檢察官對大陸正版的確認論述,寫得比我想像還仔細。(難不成還司法互助?)

網路討論,對別有居心,是無法有結果,還要自己明辨!

而縱然有共識,還得經過立法,個人誰有能力去推動?
嗯........這種人真的該給他點教訓~~
+5分先

另外污告部份提了沒??
好想快點知道續集...........
01管理員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simonchutw wrote:
嗯........這種人真的該給他點教訓~~
+5分先
另外污告部份提了沒??
好想快點知道續集..............(恕刪)


對呀! 對呀!
又過了一個多月了
想看續集, 長知識.....
想看續集, 長知識.....
spencerk wrote:
對呀! 對呀! 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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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小說來看同時增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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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不起訴書有沒有公開啊?

不是很支持樓主去告,主要是曠日費時。

但是那位攝影老師的行藏,只要幾個字可能
就會讓他最恐懼的人肉搜索成真了。

(當然,我也「不建議」樓主去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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