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8

<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各位應該要感謝反方意見....
因為這樣越吵越熱.....
讓很多人知道了這件事情.....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這樣不會有誤導其他消...(恕刪)


我的要求不多, 因為我能力不足, 沒辦法想到提出完善證據的方法, 因此讓堅信應該由消費者端提出證據的你, 幫忙想想, 台灣這麼多人, 都想不出的證據方法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本來法律就是文字遊戲跟講100%證據不是嗎?

文字遊戲, 又要100%證據, 你搞得我好亂阿~~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如果要廠商提出證明,可以請樓主直接去工廠表明要檢查機器不行嗎?


ok, 很好, 你提出了一個方法來了, 請大家開始批吧


嘴砲要好玩, 至少也要有點底, 不然自己一個人玩就好了, 你這樣我會玩到不耐煩.....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這樣不會有誤導其他消費者之嫌嗎?

到底誤導了什麼東西?有點莫名其妙,這兩天閣下的論點一直在事主要不要提出證據上打轉……
不知道多少人說過多少次了,提訴訟的是廠商,要提證據的也應該是廠商,
今天我去吃麵,看到麵裡面有一隻蟑螂,難道我要舉證蟑螂是從店家裡面出現的,才能向店家反應嗎?

至於提三人成虎的典故,更是令人莞爾,現時有確認螞蟻是事主放進去的了嗎?
在沒有確認的情形下,借用一下閣下找到的典故:「謊話或流言如果被人反復傳播」,哪裡是謊話或流言?
一昧站在反方辯論,卻無法提出更有力的論點,恕我直言,那只讓我覺得閣下是為反而反。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如果要廠商提出證明,可以請樓主直接去工廠表明要檢查機器不行嗎?
我想廠商方面會很願意的,但是如果檢查安全無虞的話,樓主發表這種混淆視聽的言論,是不是應該修改他的文章

顧左右而言他,我真的懷疑您是否有好好閱讀過這整個討論串?
今天要廠商提出證明,是因為廠商提出毀謗訴訟,因此廠商需要提出事主「惡意做假」的證明,
跟去工廠檢查機器有什麼關係?

還安全無虞的話就如何如何,風馬牛不相干的兩件事您拿來做同一事件的陳述,
之前也有許多板友有提出過相同的意見了,您是選擇性跳過不看嗎?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如果要廠商提出證明,可以請樓主直接去工廠表明要檢查機器不行嗎?


我了解了 原來廠商出事只要把事跡湮滅再請消費者去看說沒問題就表示沒問題???

唉...前面鄉民再說現場沒事不代表之前製造時沒事 通路保存沒事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
你的思考還不是普通的簡單呢
難怪大家講的你都聽不懂 自顧自的講




andy5097 wrote:
各位應該要感謝反方意...(恕刪)


謝謝指教!我從頭就說過我是反方,也沒覺得誰100%是對或錯,法律看的不就是100%的證據嗎?

難道單憑自由心證就可以認定誰對或錯,那要證據做什麼,法律不會因為同情你而判你贏的

==========================================================

回樓上的
我若購買前看到螞蟻在裡面,這是最直接有利的証明

但是開瓶後沒有第三人證不是就顯得不利嗎?你怎麼證明?

我前面有提到過,為什麼要加裝行車紀錄器,所謂眼見為憑,不是你說什麼就是什麼,要看直接證據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可以請樓主直接去工廠表明要檢查機器不行嗎?


我不是老闆,我不知道行不行?

但小鳥大說可以就可以,麻煩PM樓主,這個由衷的建議。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這樣不會有誤導其他消費者之嫌嗎?

我並不覺得有誤導 ~ 樓大只是將他所喝到的東西po出來,並做合理的懷疑,不行嗎?
如果還要消費者舉證 ~ 說你不是廠商代表 ~ 我真的很懷疑
吃到食物中毒,消費者要自已送化驗。
穿到過敏、不舒服,消費者要自已送化驗。
國道三號走山意外,受害者家屬還要自行搜證(順向坡、裂開、公家單位每週次檢測記錄)
身為普通消費者 ~ 當遇到的時候,你有專業、財力、門路可以提得出來嗎?
要自行提出證據不是這樣子要求的 ~ 拜託 ~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回樓上的
我若購買前看到螞蟻在裡面,這是最直接有利的証明

好厲害的火眼金睛啊
*-------
請問一下,購買前你就看到螞蟻在裡面的話,表示了幾種可能︰
1.透明包裝而且你還是待在廠商開箱上架工讀生的旁邊,等工讀生一開箱就趕快搶走
2.螞蟻是你放的所以你一直監控著這罐螞蟻汽水的去向,以便你在第一時間可以拿到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如果要廠商提出證明,可以請樓主直接去工廠表明要檢查機器不行嗎?

我想廠商方面會很願意的,但是如果檢查安全無虞的話,樓主發表這種混淆視聽的言論,是不是應該修改他的文章



果然不食人間煙火。廠商會很願意給你檢查?給你找對他不利的證據?
哎,那消保法當初訂由廠商方面負舉證之責,不就是訂假的了?因為照小鳥兄的說法,
廠商這麼Nice,會完全配合消費者要求,不會造成消費者武器不平等的舉證困難,
那何必要訂這些法條?

還檢查機器哩,消費者是會懂怎麼檢查這些機器?那之前有電視爆炸、暖器起火的消費者,
也要去向廠商申請檢查電視生產線,而和善的廠商欣然允諾,讓消費者自由自在地參觀,
判斷生產線科技是否完全沒問題,要經過消費者專業知識判斷可能是某電視零件設計有不當後,
才能跟大家說他家電視爆炸?最好消費者有那麼神,廠商有那麼善良吧!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單憑自由心證


樓主證據一堆喔

請記住喔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為什麼要加裝行車紀錄器,所謂眼見為憑



那可以提供裝在頭殼上的行車紀錄器嗎?

我怕我喝飲料被告
  • 82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2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