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法在即,現代婦女基金會律師賴芳玉指出,修法中將強制性交罪中「違反意願」要件拿掉,將使往後審理類似3歲女童案,都會使用邵燕玲主張的「與兒童性交罪」。也就是說,往後加害人只要並非依「強暴脅迫」手法對兒童性交,只須判5年以上,而非「加重強制性交罪」中的7年以上。
賴芳玉強調,1999年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時,婦團爭取將強姦罪的「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後,確實讓不少受害人受惠。她曾遇過一名國中生孤女,遭有血緣關係的監護人多次性侵,法官卻因「無強暴脅迫證據」,一審僅依「與兒童性交罪」輕判。
賴芳玉說,後來該孤女寫信給法官,痛陳其無依無靠、不敢抗拒處境,「看得我在法庭上首次掉淚」;二審時,法官總算以「違反意願」為由,改以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但往後類似案件,將無法再依「違反意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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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可惜現在多數法官多是法匠,才會有那樣與人民不合意的判決結果。
法官是人不是神。
TimothyQ wrote:
孩子~別傻了....看著那票敲鍵盤的人~寫著一堆堆反社會輿論共識的文章!!
除非它們敢露臉走上街頭...如 "白玫瑰" 用行動去爭取 "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不幸的是....它們還在電腦前~敲鍵盤!!.....(恕刪)
對於在電腦前敲鍵盤這件事................我感到非常榮幸
如果學那些發揚民粹,想用輿論干預司法,自以為代表多數民意,給予執法者壓力以遂其目的的人.........
我會感到非常可恥
非常非常的可恥
有沒有錯是看證據
不是看
支持你的人多不多
支持你的人有沒有上街頭
支持你的人是不是代表主流民意
如果這樣,那我酒駕撞死人只要花錢請走路工上街頭為我請願再找記者來拍,是不是就無罪?
社會輿論共識??? 噗哧...
有空去看看諾爾紐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論,聲音大的 出來發聲的,往往是少數民意
TimothyQ wrote:
我不是在針對你...你會有這種說法也不意外!!
我的確是上上下下看完了...是有些感觸!!
不過...如果你認定社會輿論是錯的~請比照"白玫瑰"勇敢的站上街頭!!
容你只在這敲鍵盤~太埋沒你的正義道德了~可惜!!
我也不是針對你,你會有這種說法我很意外!!
社會輿論與正義道德向來都沒有必要之關係
若說這種案子有問題,大家就法論法
當大家不討論法規範而走到街頭上,這難道會是一個法治社會?
那不如就走倒退路,回到糾問主義,公堂上的鄉民曰殺即殺
如果站在街上就叫做踐行正義道德,這種正義道德會不會像牆頭草似?
況,刑法從來不是講正義,論道德
另,我從不講正義及道德的,正義已經被濫用到很廉價了...
且,萬一被告是被冤枉的,被關上個七八年,這就是所謂的正義?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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