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Jean wrote:
7歲並不是憑空出現的,當然我不是你的國文老師,請回頭去請教你的老師吧
7歲在刑法第222條和第227條本無規定(只有規定14歲以下)
的確是"憑空"出現
法條明明寫"14歲以下"
"14歲以下"有沒有包括"0~7歲"?
對此有疑問者可能要去問問國小的國語或數學老師~
最高法院決議採的丙說生出"7歲"是去類推適用民法第13條(雖然沒有明白出現"類推適用"四個字)
但是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是否等同"理解性行為的意思能力"
本身可能就要畫上一個問號(最高法院決議的丙說卻只用一句話輕鬆帶過)
再說
刑法教學第一堂課"罪刑法定主義"就告訴所有學生:禁止(不利被告)類推適用~
再來
就我前面假設的案例
某甲用棒棒糖去騙6歲小孩的名貴項鍊
到底要用"準詐欺罪"還是"強盜罪"?
若照最高法院決議丙說的見解
應該傾向後者吧~
若果真如此
"騙小孩"跟"搶銀行"的法定刑居然一樣......................................
PS.
另外
對於其他文章的用詞
最高法院一般簡稱"最高院"
而非簡稱"高院"(高院通常指的是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