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RFJean wrote:
7歲並不是憑空出現的,當然我不是你的國文老師,請回頭去請教你的老師吧

7歲在刑法第222條和第227條本無規定(只有規定14歲以下)
的確是"憑空"出現

法條明明寫"14歲以下"
"14歲以下"有沒有包括"0~7歲"?
對此有疑問者可能要去問問國小的國語或數學老師~

最高法院決議採的丙說生出"7歲"是去類推適用民法第13條(雖然沒有明白出現"類推適用"四個字)
但是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是否等同"理解性行為的意思能力"
本身可能就要畫上一個問號(最高法院決議的丙說卻只用一句話輕鬆帶過)
再說
刑法教學第一堂課"罪刑法定主義"就告訴所有學生:禁止(不利被告)類推適用~

再來
就我前面假設的案例
某甲用棒棒糖去騙6歲小孩的名貴項鍊
到底要用"準詐欺罪"還是"強盜罪"?
若照最高法院決議丙說的見解
應該傾向後者吧~
若果真如此
"騙小孩"跟"搶銀行"的法定刑居然一樣......................................

PS.
另外
對於其他文章的用詞
最高法院一般簡稱"最高院"
而非簡稱"高院"(高院通常指的是高等法院)
CUBE0125 wrote:
7歲在刑法第222條和第227條本無規定(只有規定14歲以下)
的確是"憑空"出現

CUBE0125 wrote:
最高法院決議採的丙說生出"7歲"是去類推適用民法第13條(雖然沒有明白出現"類推適用"四個字)
但是

你的說詞前後矛盾,7歲是根據民法第13條所得來的,既然如此又如何是憑空來的?至於你認為合不合適那是另一回事,我只回應你7歲是怎麼來的...
CUBE0125 wrote:
刑法教學第一堂課"罪刑法定主義"就告訴所有學生:禁止(不利被告)類推適用~

看來你誤用類推適用,此案乃審理法官意見紛歧,有人認為以222論處,有人認為以227論處,最高法院會議乃解決此一分歧,其刑法並不超越原有的法條。
此部分我倒是認為在於絕對確定法定刑,使法官適用法規時有一定準則,避免法官因個人喜惡而為擅斷。
CUBE0125 wrote:
就我前面假設的案例
某甲用棒棒糖去騙6歲小孩的名貴項鍊
到底要用"準詐欺罪"還是"強盜罪"?
若照最高法院決議丙說的見解
應該傾向後者吧~
若果真如此
"騙小孩"跟"搶銀行"的法定刑居然一樣.....

除非法院判定有很大分歧,否則最高法院並不會去處理你所謂的假設性問題,當然你有興趣的話也是可以去函詢問,但我認為保障幼童的人身安全與幼童的財產有天壤之別...
RFJean wrote:
…7歲是根據民法第13條所得來的,既然如此又如何是憑空來的?...(恕刪)
就刑法而言,民法的條文就相當於是「憑空」。因為民法的條文,在刑法是不可以用的。。
其實,最高的決議沒有拘束力。
想要有拘束力是要靠判例。

Dave5136 wrote:
就刑法而言,民法的條...(恕刪)

現在我們講的是最高法院會議中7歲是怎麼來的,至於你說的刑法能不能用民法,你認為這件事最高法院會不知道?
我認為會議即是尋求解決之道,引經據典無非是找個法源罷了...

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之爭論;此觀諸該條之立法理由自
明。
RFJean wrote:
你的說詞前後矛盾,7歲是根據民法第13條所得來的,既然如此又如何是憑空來的?至於你認為合不合適那是另一回事,我只回應你7歲是怎麼來的...

請先理解何謂"罪刑法定主義"
所謂罪與刑不但要有"法律"規定
而且此法律還必須為"刑事法律"才行

照你所言
只要其他法律(EX.民法)有規定
刑法都可以加以援用
這種說法早已背離罪刑法定主義
RFJean wrote:
看來你誤用類推適用,此案乃審理法官意見紛歧,有人認為以222論處,有人認為以227論處,最高法院會議乃解決此一分歧,其刑法並不超越原有的法條。
此部分我倒是認為在於絕對確定法定刑,使法官適用法規時有一定準則,避免法官因個人喜惡而為擅斷

法律解釋的原則和限制就是不能超越文義
刑法第227條明白規定"與14歲以下男女性交"
最高法院卻說此條規定的"14歲以下"不包括"0~7歲"只限於"8~14歲"
如此說法還不算"超越"原有法條?

你隨便抓個路人問他:14以下包不包括0~7?
應該不會有人採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吧~
RFJean wrote:
除非法院判定有很大分歧,否則最高法院並不會去處理你所謂的假設性問題,當然你有興趣的話也是可以去函詢問,但我認為保障幼童的人身安全與幼童的財產有天壤之別...

假設一下不犯法吧XD
我只是想用這個假設反應出決議不合理之處

講白一點
"騙姦"跟"強姦"即使是對7歲以下小孩為之
兩者有沒有差別?何者傷害較大?
適用一樣的法條和刑度是否適當?

CUBE0125 wrote:
照你所言
只要其他法律(EX.民法)有規定
刑法都可以加以援用
這種說法早已背離罪刑法定主義

現在把法條規範更明確,只有更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何來背離之說..
這裡的援用指的是闡釋法條或是解決紛爭時所援用,並非在審判時所援用,這點你是搞混的..現在是最高法院主在解決未來審理的歧見。
CUBE0125 wrote:
法律解釋的原則和限制就是不能超越文義
刑法第227條明白規定"與14歲以下男女性交"
最高法院卻說此條規定的"14歲以下"不包括"0~7歲"只限於"8~14歲"
如此說法還不算"超越"原有法條?

你隨便抓個路人問他:14以下包不包括0~7?
應該不會有人採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吧~

222也有包含14歲以下,問題的核心在於那個法條的適用,理由會議書寫的很詳細,他可沒說227的14歲不包含0~7歲,而是7歲以下以222論處,大家統一正符合罪刑均衡,否定絕對不定期刑之原則。

CUBE0125 wrote:
"騙姦"跟"強姦"即使是對7歲以下小孩為之
兩者有沒有差別?何者傷害較大?
適用一樣的法條和刑度是否適當?

我左看右看都覺得這對幼童都造成極大的創傷,難道你會認為騙姦,小女孩或家長會比較舒坦?
適用一樣的法條不代表刑度相同....
Deray Xu wrote: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 性...(恕刪)


我同意你 我支持你 在FB我也連署並表示看法
雖我人不在台灣 帶同學們跟我說
在加州性侵未成年忘了12歲以下還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新加坡是鞭刑入獄加高額罰金

另沙烏地阿拉伯偷竊是剁掉手

台灣只有關一關表現好就放出來再次加害
受害人是一輩子心靈傷害
hihi
yenchung2008 wrote:
我同意你 我支持你 ...(恕刪)

謝謝!

法律人堅持的法制正義, 我想如果有一天遭受到類似受害者的命運, 應該也很難堅持下去.
(這樣說不道德, 但為了引出同理心這個主題不得不說. 請原諒)

確實我並不是法律專家, 講法條也不是我的專長.
撇開法條, 請問這樣的結果有嚇阻性侵犯的作用? 有平息受害者心靈的作用?
我只看因與果, 不談過程, 這因果關係並不合理.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如果法律人覺得自己肩負維護法治正義的責任, 那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惡果也該一肩扛起.

蠻希望有法律專家提出改善的方法, 而不是光跟網友講法條, 法條留給專家去討論, 我希望看到的是有用的結果.

憲法保障人民有革命的權利.
只是推翻無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所謂法治, 又有何不可?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有多少人還記得立法它們是所選出來的立委的職責?
真是躺著也中槍
  • 4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