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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台中小康 wrote:
最可笑的是被害人保護法,
殺人犯殺人後,
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被害人,
該基金為大多為政府編列預算,
也就是殺人犯殺人,
就懲罰納稅人賠錢,
殺人犯無財產即無法要求返還,
保護被害人我同意,
但是加害人坐牢勞動中的所得僅部份抵充賠償基金,
我就覺得不公平,
應將全部所得抵充才對,
殺人犯(即加害人)坐牢還有薪水領,
被害人賠償由全民負擔,
這才是最不公平的事件。...(恕刪)


相同的...

終身監禁到死的錢還不是一樣要納稅人出?

倘政府編列預算補償被害人是不公不義,那終身監禁第一個配套措施應該就是不作不食啦...


台中小康 wrote:
...(恕刪)我發起強制辯護之律師費應由人權團體負擔之運動,
並要求修改被害人保護法弟4條第2款基金來源應為(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全部金額)。


趕快發起,贊聲+1...
費死,或許是種趨勢,但目前的台灣,並不適用。
因為台灣現在治安差,人民的法治觀念薄弱。
在這種情況下,談何廢死?
 
再論本人的觀念,我一直都覺得是,治亂世用重典。
很多人的行為已經喪心病狂,何須原諒?
法律並沒有給予人民防止被害的權利,更遑論一個已經犯了死罪的人,還要讓他苟活於世上,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台中小康 wrote:
你們知道廢死聯盟中之...(恕刪)


這樣說好像怪怪的。


不論是否判死刑,只要符合強制辯護的規定,就可以申請扶助,並不是只有死刑案件才可申請,所以即使從錢的角度來看,有無死刑都可以得到辯護費用,律師並沒有非去支持廢死不可的理由。

況且,強制辯護案件中,應該是以指定公設辯護人為主吧?除非被告知道要找法扶幫忙,否則這種案件本來就應該是公設辯護人上場的案子,一般律師很少有機會接到吧。


再者犯罪被害人保護人法中,國家只是先行代墊補償金而已,該法明文規定,國家得對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責的人求償,也就是說國家付出多少錢,日後都可以向加害人那邊要回來。

如果以代墊的錢可否收回的角度來看,死刑犯除非生前遺留的財產足以清償,否則注定國家得揹下這筆債,也就是大部份的納稅人得幫忙出這筆錢。但是如果不是死刑的話,就算加害人服完刑期,還是得還國家這筆錢。

所以如果在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補償金的話,不判死刑對不想代墊的一般納稅人比較有利吧。

台中小康 wrote:
毎年仍須編預算補助,法律扶助之律師辯護對象中大多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被告,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目的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扶助的對象及項目 受法律扶助法規範....

法律扶助基金會所 扶助對象 刑事案件較少 多為民事案件為主
今年度法扶會所受理扶助 對象
刑事案件比例37.44%、民事案件36.79%、家事案件20.69%
接太多民事會造成法官負擔 所以司法院 有意接管法扶會....

刑事案件三年以上 依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是 需要強制辯護
其目的為保障被告的權利 被告選擇辯護人
有法院公設辯護人 或者 第一審級可由法律扶助金金會律師擔任.....
被告也可以自己出錢委任律師....
台中小康 wrote:
也就是我們幫殺人犯付律師費,
如殺人犯毎一審級都須強制委任律師辯護,
最大得利者就是律師,
你們現在知道為何廢死聯盟律師要積極為死刑犯爭取權益了嗎?
答案就是錢。

三年本刑以上的人 不是全部都是殺人犯!!
照你這樣說 公設辯護人 也是為了錢嗎?
那公設辯護人也是 最大的得利者嗎?

廢死 是理念 絕對不是像你說的 是為了錢?
若說是為了名 我勉強還可接受一點
律師要是為了錢 何必打刑事官司....
律師 要賺錢打民事 要出名才打刑事.....
台中小康 wrote:
如果毎一個死刑犯之辯護律師不用政府出錢,
而是由廢死聯盟之律師義務辯護,
我就相信他們是真心為死刑犯爭取權益,
不要拿政府錢幫殺人犯爭取權益,
那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三年本刑以上 強制辯護是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
公設辯護人 是政府出錢 法律扶助金金會 政府司法院 補助
本刑死刑的罪犯 大多則是 由律師義務辯護
司改會成員 佔大部分...
台中小康 wrote:
最可笑的是被害人保護法,
殺人犯殺人後,
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被害人,
該基金為大多為政府編列預算,
也就是殺人犯殺人,
就懲罰納稅人賠錢,
殺人犯無財產即無法要求返還,

政府也是要負起責任來照顧 被害人及其家屬
罪犯會犯罪 罪犯 家庭 社會 政府都有責任
政府不能把 所有的責任都推給 罪犯...
那要這個政府有什麼用!
台中小康 wrote:
我發起強制辯護之律師費應由人權團體負擔之運動

那先修改 刑事訴訟法吧!!現在死刑犯辯護 律師都是義務的!

wolf3wolf3 wrote:
政府也是要負起責任來照顧 被害人及其家屬
罪犯會犯罪 罪犯 家庭 社會 政府都有責任
政府不能把 所有的責任都推給 罪犯...
那要這個政府有什麼用!
...(恕刪)


如你說的正確,
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應該改為犯罪被害賠償金才對,
那國家社會家庭都應連帶賠償被害人,
依你說法因為他們(政府及全民)是共同侵權,
犯罪的人犯罪全民都應負責賠償嗎?????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即明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哪裡提到是因政府對犯罪發生有責任所以要賠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是人道補償不是賠償,
你的歪理讓人生氣。

我文章中對於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僅提撥部分金額犯罪作為被害補償金基金來源,感到非常不滿,坐監牢之人他們相關獄政費用由納稅人所負擔,但是他們勞動所得並非全數充公抵充獄政相關費用及犯罪被害補償基金,簡單說犯人坐牢工作有薪水拿,只有懲罰全民付錢養他們他們嗎?這公平嗎?
wolf3wolf3 wrote:
現在死刑犯辯護 律師都是義務的!
...(恕刪)


這些死刑犯辯護律師為他們辯護時沒領政府的錢嗎?

那他們未何還要要求第三審也要強制律師辯護,

只要強制,政府就要花錢幫他請律師。

為何他們不義務自願幫這些死刑犯辯護呢?



台中小康 wrote:
哪裡提到是因政府對犯罪發生有責任所以要賠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是人道補償不是賠償,


小弟覺得這是風險的問題,社會風險
可以先由政府或其他單位先行墊付
畢竟,這算是偶然突發的危害
等到審判結果又要個幾年


但資金來源,不應該由全民買單


印象中
有聽過某牌的蚊香就有請監獄受刑人做.......全部還是部分,小弟不清楚
他們賺的錢,如何使用、有沒有收伙食費@@"



RozenMaiden wrote:
他們都是好人。...(恕刪)


只是用好心 用錯了地方
台中小康 wrote:
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應該改為犯罪被害賠償金才對,那國家社會家庭都應連帶賠償被害人,依你說法因為他們(政府及全民)是共同侵權,犯罪的人犯罪全民都應負責賠償嗎?????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即明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哪裡提到是因政府對犯罪發生有責任所以要賠償,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是人道補償不是賠償,你的歪理讓人生氣。

我說:
政府也是要負起責任來照顧 被害人及其家屬
罪犯會犯罪 罪犯 家庭 社會 政府都有責任
政府不能把 所有的責任都推給 罪犯...

這句話 跟你說的 補償金應該改為犯罪被害賠償金 有啥關係?
不管是 補償 或 賠償 都是政府要去做的 要負起責任的?
你在那鑽 補償或賠償 有啥意義 在玩文字遊戲嗎?

再者 政府只是先墊付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12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若無法求償 政府就必須買單......
照顧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是政府的責任
如同 照顧社會的 弱勢是一樣的道理....
這哪是什麼歪理 你生氣什麼?真是好笑.....
台中小康 wrote:
簡單說犯人坐牢工作有薪水拿,只有懲罰全民付錢養他們他們嗎?這公平嗎?

犯人監所工作之勞作金 有監獄行刑法 及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規範
你要犯人拿出 100% 我沒意見啊!!
不過要先修法才行..
至於 公不公平 很難說 看是要用哪個角度去看...
台中小康 wrote:
這些死刑犯辯護律師為他們辯護時沒領政府的錢嗎?

死刑犯辯護 原則上沒有
有些是 各法院協調 律師公會的 刑事義務辯護律師 則依「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
公設辯護人 遇缺不補 故法院有設 義務辯護律師 這些是支薪的!!(1.3萬~2.8萬之間 外面行情一審5萬左右)
不過 不是你說是為了錢....
會擔任 義務辯護律師 基本上是因為對 社會的責任....
律師要賺錢 打民事官司就好 何必去打麻煩的刑事!
台中小康 wrote:
那他們未何還要要求第三審也要強制律師辯護,

因為 在死刑未廢除之前 為了讓死刑的訴訟制度 更為審慎...
據我所知 法務部研議 未來刑事訴訟法會朝 最重本刑為死刑 三審強制辯護 及 多數決改為一致決 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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