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最可笑的是被害人保護法,
殺人犯殺人後,
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被害人,
該基金為大多為政府編列預算,
也就是殺人犯殺人,
就懲罰納稅人賠錢,
殺人犯無財產即無法要求返還,
保護被害人我同意,
但是加害人坐牢勞動中的所得僅部份抵充賠償基金,
我就覺得不公平,
應將全部所得抵充才對,
殺人犯(即加害人)坐牢還有薪水領,
被害人賠償由全民負擔,
這才是最不公平的事件。...(恕刪)
相同的...
終身監禁到死的錢還不是一樣要納稅人出?
倘政府編列預算補償被害人是不公不義,那終身監禁第一個配套措施應該就是不作不食啦...
台中小康 wrote:
...(恕刪)我發起強制辯護之律師費應由人權團體負擔之運動,
並要求修改被害人保護法弟4條第2款基金來源應為(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全部金額)。
趕快發起,贊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