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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彭彥凱"吧

apple33 wrote:
管你是沒看到,故意衝撞,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都一率槍斃

...(恕刪)

大家說的都是故意衝撞,不知你是怎麼看成沒看到,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
臨檢這麼多人圍著還閃燈可以沒看到!員警的行為就我看來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我有合法的槍枝我也會開!
Heel toe bend symphony?
apple33 wrote:
有報導或事實證明美國...(恕刪)


為了反對而反對,自以為是的思想也好不到哪去 .

就算他沒犯錯,單單闖過臨檢站,警察就可以開槍了 .

我有朋友就因為這樣10幾年走不了路,就因為無照騎車

闖臨檢被打中,不要問我什麼有圖無圖,信者恆信 .

再說10多年前的事情了 .
apple33 wrote:
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
我發現大家的訴求可以改成這樣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的民代
叫他們把法律改成警察臨檢不停一率死刑當場處決
管你是沒看到,故意衝撞,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都一率槍斃
因為闖臨檢站一定心理有鬼,不然就是社會敗類
至少危險性的機率高
就算欄下來抓到了
法院審理曠日廢時,法官判的你還不一定滿意
所以當場格斃比較有效率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們的民代多多支持
謝謝


警察生命受到威脅還不能用槍,那什麼時候用?
被撞死的時候嗎?
台灣真是民主,人權真高!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那個民代
真的很沒擔當

如果他就像自己聲明的
當時是針對"開槍適當性"而招開記者會
那現在有啥好不敢出來?

那位何不見他在警察槍枝管理以及執法用槍上,有任何建樹?

還不都是因為當初不知道這兩個少年有犯下如此重大案件
所以要兩位少年家屬的選票、要曝光率
然後出來開記者會
結果現在弄巧成拙

如果真是如他自己說自己是這麼正義為民喉舌的民代
是不是應該現在出來好好說說看
他對執法用槍這件事在這陣子上做了啥努力?
對於警察執法的安全有啥努力?
後來這兩個少年被發現犯下重大案件
失蹤人口的追查,他又有何高見?
學生網路安全教育呢?他的想法呢?

只會躲的民代...搶選票搶曝光會...做事呢?

如果當初是警察先找民代
那當初看到的應該是
民代大聲質疑警政署沒有照顧基層員警吧...
建議張民代以後可以在服務項目加這條



1.專門幫助市民開車衝撞警察後申請國賠,迫使警察開槍中彈者優先處理。



也許這樣下一屆就又選上了。
apple33 wrote:
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恕刪)


故意衝撞和緊張不小心是兩碼子事

請勿胡亂聯結



闖臨檢站是不是社會敗類我不知道



十有八九一定是心裡有鬼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恕刪)


其實你的假設也是事後諸葛亮, 若加入其他假設呢?

(假設一)
假設當初被攔下來後,
發現徐姓少年在車上有二把衝鋒槍,
即使許姓少年被警槍擊中,
議員還是會開記者會爭取國賠嗎???????

(假設二)
假設當時警方不開槍放行了,
用所謂的機動警網+錄影, 事後也捉到人了..
結果發現在警察攔檢時行李箱有人被挾持,
但在警察捉到人之前遭到不測,
大家還是一本初衷支持不動用武力攔檢嗎??????

相反來說,接受臨檢的損失必須大於妨害公務,過失傷害...等罪責, 才能驅使駕駛蓄意衝撞吧?
事件的源由來自駕駛, 波及在乘客,, 這個罪要歸到警員還是駕駛呢?

邏輯問題, 也一起思考吧!!
argo12 wrote:

前面這段是我之前打的
目的是要讓各位多想想

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

我發現大家的訴求可以改成這樣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的民代

叫他們把法律改成警察臨檢不停一率死刑當場處決

管你是沒看到,故意衝撞,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都一率槍斃

因為闖臨檢站一定心理有鬼,不然就是社會敗類

至少危險性的機率高

就算欄下來抓到了

法院審理曠日廢時,法官判的你還不一定滿意

所以當場格斃比較有效率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們的民代多多支持

謝謝

以下為ARGO兄回應

警察生命受到威脅還不能用槍,那什麼時候用?
被撞死的時候嗎?
台灣真是民主,人權真高!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恕刪)


然後我們再想想

跟據第四跟第五項

當初警察就可以直接幹掉他

因為警察判定受到威脅

所以警察打他是合法的

一切就交給警察的判斷來決定就好了阿

你們在討論什麼?

受到生命威脅的是警察

為何警察的用槍時機恰不恰當要受到大家評斷?

答案不就是我們希望社會評斷一件事情能聽聽兩方的說法而不是警察說了算?

那麼為何獨獨在這一件事情中

你們只容許一邊的聲音出現?

衝撞警察一次該不該死?

兩次該不該死,還是要三次以上才該死?

警察用槍要不要受到監督?

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也才是我想表達的部分

容我再強調一遍

那個殺人的人該為了他殺人而死

但是並不代表他所有的行為都是該死而不容討論....

看到電視報導的青少年那樣的不知悔改,鬼臉還說賠錢就好.....想想才18歲而已,
當事人那對父母的心情有多痛苦,是人都可以體會,除非沒血沒淚,好不能原諒。
贊成開放全民配槍和配炸彈,如果看到有人行為鬼祟,就直接打死他!誰叫他要行為鬼祟的!?

以後警察也可以直接進入民宅搜索。

把兩件事放在一起,看起來就好像警察很受委屈,但事實上,警察代表國家暴力機構的武力機制,只有加緊限制他,而不是因為事後才去放馬後砲聲援他。警察用槍時機有無過當,這應該由司法機構去調查,但用槍有無過當,在這個案件中,很明顯的,警察並不知道該許姓少年是否為嫌疑犯,在無罪推論狀況下,並沒有道理對民眾進行抓捕。

雖然我不認為在那種時候下,員警開槍時機有失當,但開槍傷害到人,這就是失誤,警械使用條例,並沒要警察用槍去傷害人的動機,槍械使用是避免警察人身危險而已,而不該是改善治安的工具,如果警械可以用來作為改善治安的工具,那豈不是回到西部片的年代?

但這個事件中,該員警固然有過錯,但我認為他應受到的處分不該是負擔醫療費用,這應該由政府支出,該員警應該是記申誡兩次或小過一次足以,這不是國賠的部分,但卻是行政疏失的結果。

至於議員,我也看不出來有甚麼不對,警方開槍打傷人,不是在追捕過程,就不對!這點大法官會議535解釋令在對警察臨檢制度裡面有說明,警察不可以任意對國民進行盤檢、或者質疑人民有犯罪行為,網路上一則流傳許久的笑話,對於沒帶身份證,而被警察盤查、要求留置警局確認身份者,有看過的人應該就能理解,政府機構對於人民自由權行使的保障性。

有網友說是因為517遊行到了,所以某政黨陣營用這個事件試圖去塑造抗議者的負面形象,我不知道是不是,這不能亂說。但以前幾次遊行示威,抗議者被帶回警察局盤問,基本上就是違反大法官會議535號解釋令!比方進入唱片行臨檢,所謂噪音問題,應由環保局人員檢定,而不是警察上門臨檢,警察要上門臨檢,必須有公文核可臨檢的實施。

如果不限制警察警械的使用,517遊行時,警察只要隨意設下路障,然後喝令遊行人不得越線,如果遊行民眾闖越那條線,是不是警察也可以拔槍射擊?警察配警械,確實是保障警察安全的手段,但不是唯一,警械能不用,就不該用,這是最基本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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