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33 wrote:
管你是沒看到,故意衝撞,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都一率槍斃
...(恕刪)
大家說的都是故意衝撞,不知你是怎麼看成沒看到,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
臨檢這麼多人圍著還閃燈可以沒看到!員警的行為就我看來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我有合法的槍枝我也會開!
apple33 wrote:
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
我發現大家的訴求可以改成這樣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的民代
叫他們把法律改成警察臨檢不停一率死刑當場處決
管你是沒看到,故意衝撞,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都一率槍斃
因為闖臨檢站一定心理有鬼,不然就是社會敗類
至少危險性的機率高
就算欄下來抓到了
法院審理曠日廢時,法官判的你還不一定滿意
所以當場格斃比較有效率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們的民代多多支持
謝謝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恕刪)
argo12 wrote:
前面這段是我之前打的
目的是要讓各位多想想
看完上面一大堆的討論
我發現大家的訴求可以改成這樣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的民代
叫他們把法律改成警察臨檢不停一率死刑當場處決
管你是沒看到,故意衝撞,還是只是一緊張不小心採到油門都一率槍斃
因為闖臨檢站一定心理有鬼,不然就是社會敗類
至少危險性的機率高
就算欄下來抓到了
法院審理曠日廢時,法官判的你還不一定滿意
所以當場格斃比較有效率
請各位發動一人一信給你們的民代多多支持
謝謝
以下為ARGO兄回應
警察生命受到威脅還不能用槍,那什麼時候用?
被撞死的時候嗎?
台灣真是民主,人權真高!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