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5988 wrote:
應曉薇小姐講了一個故事
我發現很多人故意略過
其實這才是這整個事件裡面的重點
"某受刑犯願意拿錢給受害者家屬"
"期盼能夠不被判死刑而改判無期"
"該法官說你把錢(200萬)給家屬"
"我一樣判你死刑"
"你把200萬給我"
"我就判你15年"
各位啊
這些才是真人渣啊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恕刪)
那位法官說的呀
這麼有種在法庭上說過嗎
傳出去不被罵到死才怪
有,就提出來,不用怕
現在是講求證據的時代
還是又是腦內補完的說詞?
Shuuta wrote:
同樣有依法字眼的第40條為什麼可以獨外處理?
在憲法第40條裡面的大赦就不講了,因為實行大赦需要有行政院+立法院的決議這點在憲法本文早有明文;但是其他諸如特赦、減刑、復權等項目,就算照你說的法源依據是赦免法好了 (那敢情減刑條例是訂立訂心酸的?!~),於赦免法中亦是規定全國性減刑需得依大赦程序辦理,那代表什麼?一樣不是總統一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獨斷!
Shuuta wrote:
小田大,她不是新增的...(恕刪)
wolf3wolf3 wrote:
講這麼多了....你還看不懂!!!!!!!!!
那總統要特赦什麼人....那算不算獨斷...(恕刪)
wolf3wolf3 wrote:
我早就說過 ...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依什麼法 憲法+赦免法....
這還有啥問題?
赦免權 是總統的職權.....
當然要訂一個程序法 來讓總統執行
位階低於憲法的赦免法 只是程序
不能限制憲法 賦予總統的職權........(恕刪)
wolf3wolf3 wrote:
也就是說 除了大赦案 憲法有明文於 憲法第58條 第63條 規定外
其於的 特赦 減刑 復權 的行使
赦免法 不得阻礙總統 行使權利...(恕刪)
wolf3wolf3 wrote:
要是可以這樣搞...
要限制憲法40條規定
赦免法只要 這一條就好.....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依大赦程序辦理...
再推回去憲法....
全部都經 政院決議 立院審議 議決之.....不是更好...(恕刪)
wolf3wolf3 wrote:
或者 再制定 一個減刑法 一個特赦法 一個復權法
裡面條文只有2條 如下:
一.總統行使憲法40條職權 除大赦憲法另 有規定外其於 依本法辦理
二.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特赦、減刑、復權 需行政院決議 立法院審議 議決之....
這樣你看如何.......(恕刪)
wolf3wolf3 wrote:
全國減刑條例是法律案 當然要立院三讀
因法律通說 全國性減刑跟大赦類似 影響層面較廣
所以 赦免法第六條:後段之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是為了慎重 ............(恕刪)
wolf3wolf3 wrote:
總統若要 [個別赦免].....xx罪或者是 xx人
那還要不要送立院議決啊?...(恕刪)
wolf3wolf3 wrote:
...(恕刪)說了那麼多了..... 就此打住
見解不同 其結果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