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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ccl5988 wrote:
應曉薇小姐講了一個故事
我發現很多人故意略過
其實這才是這整個事件裡面的重點
"某受刑犯願意拿錢給受害者家屬"
"期盼能夠不被判死刑而改判無期"
"該法官說你把錢(200萬)給家屬"
"我一樣判你死刑"
"你把200萬給我"
"我就判你15年"
各位啊
這些才是真人渣啊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恕刪)


那位法官說的呀

這麼有種在法庭上說過嗎

傳出去不被罵到死才怪






有,就提出來,不用怕

現在是講求證據的時代




還是又是腦內補完的說詞?
這40個人要撐到何時?
趕快依法執行死刑吧!
生活越簡單,時間就越多,思考就越清晰,心靈就越提昇
A得命死垂劣特 wrote:
這是在FB上反廢死粉...(恕刪)

這種小學生都可以看出無厘頭的論述也敢拿出來
什麼都要學別人的台灣

現在連自己的司法也要學別人的

難道就不能有主見一點

自己做自己的

---------題外話---------

中午那什麼新聞看到整個LP火都來了

中國高官超商順手牽羊

因嫌犯具有悔意 無罪釋放?

Wat da fuk!
Shuuta wrote:
同樣有依法字眼的第40條為什麼可以獨外處理?

在憲法第40條裡面的大赦就不講了,因為實行大赦需要有行政院+立法院的決議這點在憲法本文早有明文;但是其他諸如特赦、減刑、復權等項目,就算照你說的法源依據是赦免法好了 (那敢情減刑條例是訂立訂心酸的?!~),於赦免法中亦是規定全國性減刑需得依大赦程序辦理,那代表什麼?一樣不是總統一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獨斷!

講這麼多了....你還看不懂!!!!!!!!!
那總統要特赦什麼人....那算不算獨斷

我早就說過 ...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依什麼法 憲法+赦免法....
這還有啥問題?

赦免權 是總統的職權.....
當然要訂一個程序法 來讓總統執行
位階低於憲法的赦免法 只是程序
不能限制憲法 賦予總統的職權.....

也就是說 除了大赦案 憲法有明文於 憲法第58條 第63條 規定外
其於的 特赦 減刑 復權 的行使
赦免法 不得阻礙總統 行使權利

要是可以這樣搞...
要限制憲法40條規定
赦免法只要 這一條就好.....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依大赦程序辦理...
再推回去憲法....
全部都經 政院決議 立院審議 議決之.....不是更好


或者 再制定 一個減刑法 一個特赦法 一個復權法
裡面條文只有2條 如下:
一.總統行使憲法40條職權 除大赦憲法另 有規定外其於 依本法辦理
二.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特赦、減刑、復權 需行政院決議 立法院審議 議決之....
這樣你看如何....


亦或者 把憲法第40條之 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全部納入 憲法 第58條及63條 就好...
為何 上述2條文 只納入 大赦案....
這樣憲法 不是自打嘴巴嗎?(這可是你說的喔!!!)


全國減刑條例是法律案 當然要立院三讀
因法律通說 全國性減刑跟大赦類似 影響層面較廣
所以 赦免法第六條:後段之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是為了慎重 .....

總統若要 [個別赦免].....xx罪或者是 xx人
那還要不要送立院議決啊?

說了那麼多了..... 就此打住
見解不同 其結果自然不同....
wolf3wolf3 wrote:
說了那麼多了.....就此打住
見解不同 其結果自然不同....


我等著看。食言的是小狗
Shuuta wrote:
小田大,她不是新增的...(恕刪)


說法官不是神,會有誤判,而人命關天不可逆因此不該有死刑,
乍聽之下很有說服力,其實只是狡辯罷了,
"如果不會誤判,那要不要有死刑呢?" <-- 不知道支持廢死的人有甚麼看法?
我的看法是,
過去對於犯罪證據的採集跟分析的確有很大的問題,當然也有刑求問題,
然而科學不斷的進步,人民對於司法偵辦的監督跟要求也越來越高,
相信冤枉,逼供的情況越來越少,誤判,冤獄的案件也是越來越少,
拿過去的案例跟技術來套用在現在的判決是沒有道理的!
法官會誤判跟要不要廢死根本就是兩回事!
要討論的,真的很簡單,就是殺人者要不要償命而已...

所以如陳進興的殺人犯,自己承認殺人,證據也充分,沒有誤判的可能,那要不要判死刑?
我真的希望支持廢死的人勇於發表意見!
講了老半天原來是對狼彈琴......

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憲法規定總統可以『依法』行使這些權力(依什麼法?肯定不是憲法!),
但是憲法沒有規定『一定要』制定這個法或是『何時』制定這個法,
立法院不爽制定赦免法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

若當初沒有制定赦免法怎麼辦?
總統就無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就這麼簡單!


最簡單的例子:
憲法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憲法規定人民有創制及複決之權,
但是有人行使過創制權或複決權嗎?
沒有啊!
為什麼沒有?
因為立法院沒有制定相關法律嘛!

這樣有違憲嗎?沒有!


還見解不同咧......根本是鬼打牆!

大大說的太有道理了...死都死別人....當然裝清高了
等死到廢死聯盟的人...他還可以原諒人家裝清高在來搞什麼廢死聯盟....
不然廢瞎咪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阿.....


bjts1 wrote:
好像沒有哪位兇手想去...(恕刪)
wolf3wolf3 wrote:
講這麼多了....你還看不懂!!!!!!!!!
那總統要特赦什麼人....那算不算獨斷...(恕刪)


所以我就說了啊,狼大你幹麻浪費時間?

你說的我看不看得懂是一回事;但是我說的你肯定看不懂!無所謂阿,反正法律這東西向來就是甲說乙說大家來亂說的嘛~

看來不藉助Ctrl+C & Ctrl+V,狼大你果然就......



wolf3wolf3 wrote:
我早就說過 ...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依什麼法 憲法+赦免法....
這還有啥問題?

赦免權 是總統的職權.....
當然要訂一個程序法 來讓總統執行
位階低於憲法的赦免法 只是程序
不能限制憲法 賦予總統的職權........(恕刪)


憲法賦予總統依法行使赦免權;赦免法給了總統行使赦免權的細節限制,這點應該不會有異議...

至於依法行政的依法二字,如果依的是憲法,套句Excel的術語,這叫循環參照,會出現什麼問題呢?去用用Excel就可以知道啦--狼大,我知道你不懂,就別浪費心力啦~

另,會說出『赦免法不能限制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這句話,再再的露餡而不自知;關於這點,了解的人自然了解,聽不懂而又固執己見的依然是聽不懂而又固執己見,我倆在這點上爭辯毫無意義可言,明眼人自有公斷~



wolf3wolf3 wrote:
也就是說 除了大赦案 憲法有明文於 憲法第58條 第63條 規定外
其於的 特赦 減刑 復權 的行使
赦免法 不得阻礙總統 行使權利...(恕刪)


阻礙總統權利--岔開一下,是權?還是權啊?亦即,是Power?還是Right呢?~--的行使?!

我只看到有人積極地維護皇上開金口加註的權 "利" 耶~...

都可以開金口加註了,依法行政這塊 "砍棒" 還不趁早收起來先?!~



wolf3wolf3 wrote:
要是可以這樣搞...
要限制憲法40條規定
赦免法只要 這一條就好.....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依大赦程序辦理...
再推回去憲法....
全部都經 政院決議 立院審議 議決之.....不是更好...(恕刪)


就說了赦免法壓根兒根本就不妨礙總統行使權 "利" 了嘛~~~



wolf3wolf3 wrote:
或者 再制定 一個減刑法 一個特赦法 一個復權法
裡面條文只有2條 如下:
一.總統行使憲法40條職權 除大赦憲法另 有規定外其於 依本法辦理
二.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特赦、減刑、復權 需行政院決議 立法院審議 議決之....
這樣你看如何.......(恕刪)


狼大,懂不懂什麼叫做疊床架屋啊?!~



wolf3wolf3 wrote:
全國減刑條例是法律案 當然要立院三讀
因法律通說 全國性減刑跟大赦類似 影響層面較廣
所以 赦免法第六條:後段之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是為了慎重 ............(恕刪)


欸,狼大,你還沒有回答那個問題耶:現下廢死聯盟替全部的死刑犯聲請釋憲也好、赦免也罷,這種作為究竟是被你稱作 [法律案] 的全國赦免?抑或者不過是 [赦免案] 的個別赦免?~

另外,狼大你又扯到全國減刑條例作什麼呢?!~

引用全國減刑條例,犯刑法第271條 & 犯刑法第272條的人還是不能減刑啊?這條例於已定讞還剩下的那40個死刑犯根本毫無適用的餘地嘛~

還是說狼大你的原意是要說全國減刑?只是不小心Ctrl+C & Ctrl+V的時候多V上了條例兩個字?!衷心希望不是這樣~

另外,狼大你沒有發現--算了,沒發現才是正常的,全國赦免需要行政院+立法院決議才能通過,那...總統表態有意義嗎?

總統:『我盡力了,但是他們不給過...』,把責任推給行政院+立法院這樣?~



wolf3wolf3 wrote:
總統若要 [個別赦免].....xx罪或者是 xx人
那還要不要送立院議決啊?...(恕刪)


你只要回答上面那個問題就好~



wolf3wolf3 wrote:
...(恕刪)說了那麼多了..... 就此打住
見解不同 其結果自然不同....


我等著看;相信一堆版友大大們也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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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善良第三人的好心提醒:狼大你哪天要是技癢實在忍不住要重出江湖的時候,記得把 Ctrl+C & Ctrl+V 這兩招再搬出來用,記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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