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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好像沒有哪位兇手想去殺一下廢死聯盟裡面人的家屬....

不然應該不會有廢死聯盟都這東西了....

死都是死別人.當然裝清高...

一群廢物

sony9 wrote:
不保護他們怕你生氣打...(恕刪)


他們想出名
wolf3wolf3 wrote:
前面就說那麼多了!!你到底是要我解釋啥?....我真的不相信你看不懂?...(恕刪)


看不看得懂有兩個原因;一是我個人天資所限,二是狼大你表達能力有問題...

個人偏見比較傾向於第一個原因啦,不知狼大以為如何?

狼大你可以不用把說過的話--同時也是沒有解決到問題的話--再重複貼一遍,就算只是Ctrl+C & Ctrl+V也一樣會很累;這樣講有沒有揪感心一點~



wolf3wolf3 wrote:
總統可以 減刑 或 特赦....等權利的法源在哪?
就是依 憲法 赦免法 依法辦理 就是這麼簡單!!...不知道你還有哪不明白!...(恕刪)


在哪裡?憲法+赦免法?

關於這點小弟不得不勸狼大別再浪費唇舌了;反正不懂的人還是不懂嘛;就算只是Ctrl+C & Ctrl+V也是一樣會累的~

個人偏見--狼大你有興趣看看就好--以為:總統行使赦免權的法源依據是憲法,那其實憲法大可不用規定總統要依法行使,直接規定總統得行使赦免權,或者是贅文一點規定總統依本憲法行使赦免權就好啦~

相較於同樣是總統職權的憲法第35條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36條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皆是憲法直接賦予總統無需其他法律授權或機關決議即可為之的權利...

憲法第37條依法公布法律命令、第39條依法宣布戒嚴等有依法字樣者,要嘛要經過法律規定 (第37條對應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8條對應到戒嚴法),要嘛就是要有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決議,絕非總統一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獨斷!

同樣有依法字眼的第40條為什麼可以獨外處理?

在憲法第40條裡面的大赦就不講了,因為實行大赦需要有行政院+立法院的決議這點在憲法本文早有明文;但是其他諸如特赦、減刑、復權等項目,就算照你說的法源依據是赦免法好了 (那敢情減刑條例是訂立訂心酸的?!~),於赦免法中亦是規定全國性減刑需得依大赦程序辦理,那代表什麼?一樣不是總統一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獨斷!

我知道你根本就不明白我再說什麼,基本上看不懂直接跳過也沒關係,要反駁的話請不要只是Ctrl+C & Ctrl+V,這樣根本就只是各說各話,不是在討論...

當然啦,狼大你要把這整段直接忽視不計也是可以啦,個人絕對不在乎,也絕對不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用Ctrl+C & Ctrl+V來對付你的,放心~



wolf3wolf3 wrote:
這是憲法 賦予總統的權利....
你的問題 除了修憲別無他法 就是這麼簡單
而且 立院對總統的 制衡權利也不少...(恕刪)


當總統嗆出:『我是依照憲法--也就是狼大你所謂的依法--行使赦免權!!!』這句話的時候,試問:立法院何來制衡總統的權利???

立委諸公固然幾乎都張揚不可一世,但是他們訂出來的東西叫作法律,拿法律制衡憲法?!這絕對不像狼大你該講出口的話...

那...立委諸公修憲以制衡總統?!我說狼大,你要不要去查查看立委諸公制憲的程序有多麼繁雜?...

也唯有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是依照其他法律行使赦免權,立法院--包含行政院--才有直接制衡總統的權力,同時也不生修憲的問題...

當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出來的這部憲法儘管詰屈聱牙,但是相較於今日整天動不動練身體的立委諸公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條文,絕大多數的條文制定時思慮的縝密度應該還是遠遠超過的......

當然,在同一篇文章裡面懇請容許我Ctrl+C & Ctrl+V一下:

當然啦,狼大你要把這整段直接忽視不計也是可以啦,個人絕對不在乎~



wolf3wolf3 wrote:
減刑條例 是總統令 行政院法務部研議辦理
該怎麼減 範圍在哪 法務部會去研議...
96年的減刑條例 犯刑法第271條 或 刑法第272條者不予減刑
是沒錯!!...
但這2條罪 總統堅持要減 也不違法 這樣明白嗎?...(恕刪)


前面不是說我們討論的重點不在於減刑條例?!咋這會兒又搬出減刑條例出來講了?!

狼大請聽一句勸:對於那些超出討論範圍的事情,大可Ctrl+C & Ctrl+V--狼大你應該用的很熟了,應該不勞外人提醒才對啊~--的回一句:『這不是我們討論的範圍』這樣就好了,沒有必要跟著跳入倘混水~

wolf3wolf3 wrote:
但這2條罪 總統堅持要減 也不違法 這樣明白嗎?...(恕刪)


明白,當然明白,皇上開金口要加註當然沒問題啦,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wolf3wolf3 wrote:
我國憲法第四O條規定:...


哪,就說狼大你對Ctrl+C & Ctrl+V使用的非常之嫻熟嘛,怎麼會前面就給突然忘記了呢?~~~

wolf3wolf3 wrote:
...可分為特定人 及非特定人.....
全國性之減刑 則是非特定人 稱[一般赦免]
且有 制訂減刑條例 是法律案 必須立院議決之 三讀通過

因影響人數眾多 此舉是為了慎重 說是要 讓立院背書也行
不是比照大赦辦理.....大赦案 送立院二讀 即可

而屬「個別赦免」之特赦 減刑及復權
依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
則由總統以命令 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
經總統核可 為特赦 減刑或復權之命令
由主管部門 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即可...(恕刪)


其實這邊的問題非常簡單,我們也不用再多費唇舌疊文砌字地擾亂眾位版友大大們的眼睛;就直接切入重點吧:

台灣這已定讞還剩下的40名死刑犯所申請的特赦也好、減刑也罷,究竟它是 "全國性非特定人" 的一般赦免?抑或者是 "非全國性的特定人" 的個別赦免?

別忘了,舉國上下 "碩果僅存" 也就那40個而已耶...

版上一堆大大們都知道狼大你電腦技巧非常之好,所以也就甭一而再再而三展現Ctrl+C & Ctrl+V這技巧了,行唄?!~



wolf3wolf3 wrote:
赦免法怎會牴觸憲法??!!
再說明一次 總統除了大赦 需經政院決議 立院審議 議決通過外 其餘都不用...(恕刪)


請容我無禮了--啊其實我也是盡盡善良第三者的責任,好心好意提醒您一下罷了;別!別說我揪感心,我會臉紅的~

除了大赦,攸關全國性的特赦、減刑、復權事項亦須比照大赦辦理!,這可是狼大你念茲在茲的法源依據:特赦法第6條,咋你前面才義正嚴詞的提過,這會兒就忘了呢?~

況且再說了,小弟我也從來沒有--英文單字叫作never,欸,應該沒拼錯吧--提到過說:『赦免法牴觸憲法』啦;列出赦免法第6條純粹只是盡盡善良第三人的義務,提醒狼大你注意注意嘛~~~



wolf3wolf3 wrote:
...(恕刪)赦免原是君王的特權
君主時代 法律是主權者(君王)的命令
臣民不得違抗 只有君王本身可以使依法宣告之罪刑無效 這是君王主權的表現...

在民主法治國家 是否仍有赦免存在之餘地 即有不同見解
這個問題二派人士 早就爭論不休了...

之前有人質疑法務部的 "死刑執行要點"是第四審
告訴各位 真正的第四審是 總統的赦免權

但是憲法40條就是賦予 總統權利...
除了修憲...又能怎麼辦!!!


咋辦?!很簡單啊,丟給大法官們去傷腦筋嘛~

聲請釋憲比修憲要來的容易多了,君不見廢死聯盟可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聲請釋憲耶;狼大要不要考慮考慮一下,沒有什麼事證也可以聲請喔~

要不然,從另外一方面解釋不就好了;個人偏見--加上這四個字就是...真的是個人以為,大家參考參考~--以為:憲法賦予總統行使赦免的權力固然無庸置疑,但是怎麼行使卻還須有其他法律依據方得為之;大赦,以及牽涉全國性的特赦、減刑等項目,同樣都要有行政院+立法院的決議方得行使之~

如何?這樣解釋完完全全不用動用到修改憲法喔,連釋憲聲請也不用耶,有沒有很棒?!~

PS.我可沒有說這樣解釋是對的喔,所以狼大你大可不用再Ctrl+C & Ctrl+V地重複那句話:『...不是我們討論就可以決定的...』,或者是『...你說的就一定對啊?你以為你是誰啊?...』囉,只是個人偏見以為嘛,諸位大大們有興趣的參詳參詳,沒興趣的就請自動忽略不計就好了~
A得命死垂劣特 wrote:
這是在FB上反廢死粉...(恕刪)


我可以說重話嗎?

這根本就是老調重彈,了無新意嘛~

最好笑的莫過於社會責任這段?!

是怎樣?!殺人放火為非作歹都是國家社會逼的就是了?!敢情這 "碩果" 僅存的40位死刑犯還是懷抱著 "官逼民反不得不上梁山" 的無奈咧?!

社會責任?!去!這比死刑無法遏止犯罪更無厘頭!!!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依赦免法之性質
只需要動用修法程序即可,毋需修憲


遊子大,狼大說的是憲法第40條啦~
小田0216 wrote:
新增廢死支持者一名不...(恕刪)


小田大,她不是新增的喔;Google一下,發現她早就是廢死的一方了...

不過那篇文...

說實在的也是老調重彈,了無新意;說穿了不就是平平阿係郎,為啥米咱有權力判人生死?這樣而已嘛~

文中提及支持死刑者是基於相信法官是個神,但是事實上是這樣嗎?絕大多數的人應該都是相信事實的證據吧?

就其文意,因為法官不是神也會犯錯,所以我們該廢死刑;力推法官造神運動的是誰還不知道咧?~
Shuuta wrote:
遊子大,狼大說的是憲法第40條啦~

這個厚~~

前輩和狼大在啦的

跟我和狼大在啦的,雖然都是憲法40條
只是有點不太一樣

修赦免法就能解決,但狼大前面說一定要修憲
我想.....找夜神月來幫忙處理這些人好了.........
水晶骷顱 wrote:
樓主又沒說要找沒事做...(恕刪)

你吃飽撐著喔


















你又跑去哪了,消失那麼多天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這個厚~~前輩和狼大...(恕刪)


咦歋?前輩?指我嗎?

我只是拜狼大之賜跑去翻相關法條而已;要不,你隨便考個其他的我就露餡啦~~~

至於修憲還是修法?!

個人偏見--以個人的理解,其實兩個根本就沒有衝突,誰也沒有必要修;憲法規定的是原則,赦免法規定的是如何實行的細則;絕對不是總統依憲法就可以行使赦免權,既然這樣兩不牴觸自然相安無事啦~

不過依什麼法律位階的來看,真要修的話也是拿赦免法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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