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依什麼法?當然是赦免法!
憲法只賦予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的『基礎』,
而不是直接賦予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換句話說,
若立法機關沒有制訂赦免法,
總統可以說『我要依憲法行使大赦或特赦之權』嗎?
當然不行啊!
舉另一個例子:
憲法第二十條(兵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依什麼法?當然是兵役法!
若立法機關沒有制訂兵役法,
人民有依憲法服兵役的義務嗎?
當然沒有嘛!
搜尋引擎果然不能取代腦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