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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wolf3wolf3 wrote:
總統依憲法與赦免法 行使權利...
總統有意志 要減刑 或 特赦....等
依總統令 交政院 法務部研議 相關條文

除大赦需 政院及立院 決議審議通過外
其於 減刑 或 特赦....等 可立即 公佈實施...(恕刪)


基本上這段可以當作鬼打牆,因為沒有解釋到任何東西;不過重點是跟前面重複說過的重覆了...

wolf3wolf3 wrote:
減刑條例 內容並不是 我們討論範圍中....
要怎限定 減刑標準 我沒有意見...
罪該萬死的不減 我也都沒意見!!
我們討論的重點不在 條例內容...(恕刪)


哪我們討論的重點在於???<==我有用問號喔~

wolf3wolf3 wrote:
只能 可以跟你說的是
總統雖然 有權利 特赦 減刑
但.....基本上不會亂搞.....(恕刪)


總統也是人,總統也有愛恨情仇七情六慾;要說總統不會亂搞?揆諸近幾任的作為,這句話實在很難有說服力...

(而且個人偏見狼大你也講的很心虛耶~)

wolf3wolf3 wrote:
...(恕刪)他也不會亂搞
因為總統是民選的
人民還有很多制衡的力量...


欸欸欸,這幾句更心虛了喔<==純屬個人偏見,如有雷同,肯定絕對是巧合~

而且如果不會亂搞,那根本就不需要規定什麼依法行使權利啦,是不?...

會有這規定代表還是有機會有可能會亂搞的嘛,是不?...

乾脆這麼說吧,除非有法律限制,不然說不會亂搞絕對沒有人會相信!就跟男人一樣啊,柳下惠絕對不會亂搞,但是世上也就出現那麼一個柳下惠而已,是不?...
========= ========= =========
避重就輕,狼大你還是沒有回答那個問題...

減刑條例明文規定犯刑法第271條 或 刑法第272條者不予減刑,所以想以之為已定讞還剩下的那40個死刑犯聲請減免刑責已不可能,又大赦需要行政會議決議+立法院決議,難不成狼大你要說我們討論的重點在特赦嗎?~

別忘了,特赦是免其刑責,當都不可行了,還奢望?...



另外,附上狼大你一直念茲在茲的赦免法其中一條:


赦免法第六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恕刪)


死刑犯也就那40個,廢死聯盟不主張廢死,但是據以向總統要求特赦,不知道這算不算全國性喔?~

又,如果程度比較輕的減刑都得比照大赦辦理--也就是需要行政院+立法院通過了,沒道理更嚴重的特赦不需要吧?是不?~
TA292001 wrote:
我討厭這串討論之中 ...(恕刪)


我說TA292001大,還有shadow70717大,上帝他老人家是無辜的好唄?~

shadow70717大提上帝也沒有說什麼啊,不用反應太大,息怒息怒...

附帶一提,阮叨拜媽奏的,嘸信上帝...
Shuuta wrote:
基本上這段可以當作鬼...(恕刪)


聽狼大這麼一說

我們好像變成"皇帝制"....


小李子啊!!我們律法有沒有說朕可以"赦免他們阿!!"

小李子回皇上的話"嚴格來說沒有!!"

那朕現在加一條可以赦免他們行不行?

皇上開金口當然可以!!
Shuuta wrote:
我說TA292001...(恕刪)


大大言之有理,我確實也反應過度了,在此跟TA大說聲對不起,

宗教信仰沒有高低之分,只要做好事都是值得讚許的,

個人也討厭講理外任何形式的催眠,長輩當中多少存在著某些信仰上偏頗的觀念,

但也不代表每個人都是這樣.

好啦
爭那麼多
當一個東西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都抱持著相同觀點時
不妨想想,真的是眾人皆醉我獨醒,還是自己思考邏輯有問題

並沒有說誰對誰錯,只是自己靜下心來好好想想吧
我是覺得死刑犯的人權從他殺人剝奪他人生存權的那一刻起
他的人權僅僅適用於殺人犯之人權
而非一般人
so,...
給他打麻藥,讓他無痛苦的死去
這還不叫人權嗎
Shuuta wrote:
基本上這段可以當作鬼打牆,因為沒有解釋到任何東西;不過重點是跟前面重複說過的重覆了...

前面就說那麼多了!!你到底是要我解釋啥?....我真的不相信你看不懂?
Shuuta wrote:
哪我們討論的重點在於???<==我有用問號喔~

總統可以 減刑 或 特赦....等權利的法源在哪?
就是依 憲法 赦免法 依法辦理 就是這麼簡單!!...不知道你還有哪不明白!
Shuuta wrote:
總統也是人,總統也有愛恨情仇七情六慾;要說總統不會亂搞?揆諸近幾任的作為,這句話實在很難有說服力...
(而且個人偏見狼大你也講的很心虛耶~)

這是憲法 賦予總統的權利....
你的問題 除了修憲別無他法 就是這麼簡單
而且 立院對總統的 制衡權利也不少
Shuuta wrote:
減刑條例明文規定犯刑法第271條 或 刑法第272條者不予減刑,所以想以之為已定讞還剩下的那40個死刑犯聲請減免刑責已不可能,又大赦需要行政會議決議+立法院決議,難不成狼大你要說我們討論的重點在特赦嗎?~
別忘了,特赦是免其刑責,當減都不可行了,還奢望免?...

減刑條例 是總統令 行政院法務部研議辦理
該怎麼減 範圍在哪 法務部會去研議...
96年的減刑條例 犯刑法第271條 或 刑法第272條者不予減刑
是沒錯!!...
但這2條罪 總統堅持要減 也不違法 這樣明白嗎?
Shuuta wrote:
死刑犯也就那40個,廢死聯盟不主張廢死,但是據以向總統要求特赦,不知道這算不算全國性喔?~
又,如果程度比較輕的減刑都得比照大赦辦理--也就是需要行政院+立法院通過了,沒道理更嚴重的特赦不需要吧?是不?~

我國憲法第四O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這一段話 所謂的依法 就是依憲法 赦免法.....

另 赦免法第六條:後段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這一段話 只是因影響層面較大 所以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減刑 不是說一定要經 政院決議 立院審議 通過....總統才可行使權利
要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的對象

可分為特定人 及非特定人.....
全國性之減刑 則是非特定人 稱[一般赦免]
且有 制訂減刑條例 是法律案 必須立院議決之 三讀通過

因影響人數眾多 此舉是為了慎重 說是要 讓立院背書也行
不是比照大赦辦理.....大赦案 送立院二讀 即可

而屬「個別赦免」之特赦 減刑及復權
依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
則由總統以命令 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
經總統核可 為特赦 減刑或復權之命令
由主管部門 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即可

赦免法怎會牴觸憲法??!!
再說明一次 總統除了大赦 需經政院決議 立院審議 議決通過外 其餘都不用

赦免原是君王的特權
君主時代 法律是主權者(君王)的命令
臣民不得違抗 只有君王本身可以使依法宣告之罪刑無效 這是君王主權的表現...

在民主法治國家 是否仍有赦免存在之餘地 即有不同見解
這個問題二派人士 早就爭論不休了...

之前有人質疑法務部的 "死刑執行要點"是第四審
告訴各位 真正的第四審是 總統的赦免權


但是憲法40條就是賦予 總統權利...
除了修憲...又能怎麼辦!!!
wolf3wolf3 wrote:
但這2條罪 總統堅持要減 也不違法 這樣明白嗎?


96減刑條例為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

補一條憲法§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而所謂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參考憲法§23,俗稱綜合性權利條款


而前輩打了一堆,小弟只能說依釋字499,違背民主憲政之精神
非常明顯地違憲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96減刑條例為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

嗯...
感謝指教...
96減刑條例 為法律案 必須立院三讀通過....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而前輩打了一堆,小弟只能說依釋字499,違背民主憲政之精神
非常明顯地違憲

謝謝指教....

一般而言 由於赦免係對司法權運作之干涉
實已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要屬憲法上例外之非常制度
故總統於決定行使與否 必須審時度勢 盱衡一切情況
謹慎作出決定 非可恣意而行


96年等5次減刑
可稱[一般赦免]或[全國性減刑]因為 沒有特定對象
所以 與大赦極為類似...
故 赦免法第六條:後段訂之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且因有 制訂減刑條例 為法律案 故必須經立院審議 議決之..
是因然 影響人數眾多 此做法是為了 慎重.....

至於屬「個別赦免」之特赦 減刑及復權
依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
則由總統以命令 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
經總統核可 為特赦 減刑或復權之命令
由主管部門 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即可


那個.........
如果認為死刑沒有任何(嚇阻)作用
麻煩看一下此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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