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
請解釋何以憲法第58條 & 憲法第63條仍有存在之必要?
若總統依照憲法取得行使赦免權的權利,何以憲法要自打嘴巴的再規定第58條 & 第63條?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除了大赦 需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審議決議外
其他 憲法40條之 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由總統意志 就可實行...
有爭議 不代表違法...
我國歷任總統 已經有多次依憲法40條規定
行使 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Shuuta wrote:
依照憲法,總統取得依法行使赦免權的權利還是取得行使赦免權的權利?!
有沒有差別?當然有差別!
若為前者,則總統個人意志表態於否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據,再不濟也要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立法院會議決議...
若為後者......不啻總統權力凌駕所有部會,總統個人意志可以凌駕司法判決;檢警調審日以夜繼辦案辦到半死不活,總統一句:『我要表態』就可以否決掉了,身為死老百姓的我跟他--應該不包括你--也只能高呼:『萬歲萬歲萬萬歲~』啦~~
事實 就是我上段所述
你的問題 除了修憲別無他法....
總統就是依憲法 赦免法 行使權利...
總統是民選的 人民還是有許多制衡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