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5

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Shuuta wrote:
請解釋何以憲法第58條 & 憲法第63條仍有存在之必要?

若總統依照憲法取得行使赦免權的權利,何以憲法要自打嘴巴的再規定第58條 & 第63條?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除了大赦 需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審議決議外
其他 憲法40條之 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由總統意志 就可實行...

有爭議 不代表違法...
我國歷任總統 已經有多次依憲法40條規定
行使 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Shuuta wrote:
依照憲法,總統取得依法行使赦免權的權利還是取得行使赦免權的權利?!
有沒有差別?當然有差別!
若為前者,則總統個人意志表態於否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依據,再不濟也要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立法院會議決議...
若為後者......不啻總統權力凌駕所有部會,總統個人意志可以凌駕司法判決;檢警調審日以夜繼辦案辦到半死不活,總統一句:『我要表態』就可以否決掉了,身為死老百姓的我跟他--應該不包括你--也只能高呼:『萬歲萬歲萬萬歲~』啦~~


事實 就是我上段所述
你的問題 除了修憲別無他法....
總統就是依憲法 赦免法 行使權利...

總統是民選的 人民還是有許多制衡的力量...

wolf3wolf3 wrote:
除了大赦 需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審議決議外
其他 憲法40條之 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由總統意志 就可實行......(恕刪)


是嗎?真的是這樣嗎?

那阿扁政府時代想要以228不知道幾週年之名行全國減刑的作為,過了嗎?

wolf3wolf3 wrote:
有爭議 不代表違法...
我國歷任總統 已經有多次依憲法40條規定
行使 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恕刪)


要不要去看看他們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行使赦免權的?

有爭議當然不代表違法,但是有爭議還是硬要橫柴入灶,身為平凡死老百姓的我跟他也只能驚嘆:『喵的!好大的官威啊~

wolf3wolf3 wrote:
事事就是我上段所述
你的問題 除了修憲別無他法....
總統就是依憲法 赦免法 行使權利...

總統是民選的 人民還是有許多制衡的力量......(恕刪)


個人絕對不敢說我說的一定對別人說的一定不對;但是個人對於你說的:『總統依照憲法行使權利』,亦即只要有憲法 & 赦免法,總統可以行使大赦之外所有赦免權,完全無需依法為之的論點深表質疑......

倘真如你所說非修憲無以為應的話,那真的只能老調重彈:『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Shuuta wrote:
那阿扁政府時代想要以228不知道幾週年之名行全國減刑的作為,過了嗎?

當然有過....
減刑條例 你沒看到嗎?


至今 全國共實施5次 如下:
1.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60.09.07)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七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十日施行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六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64.06.05):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總統 (64) 台統 (一) 義字第 248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5條;並自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為追念總統蔣公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77.04.20):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5條
(為追念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79.12.29):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 (79) 華總 (一) 義字第 7469號令公布全文17條
(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制定本條例。)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96.07.04):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6條;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
Shuuta wrote:
個人絕對不敢說我說的一定對別人說的一定不對;但是個人對於你說的:『總統依照憲法行使權利』,亦即只要有憲法 & 赦免法,總統可以行使大赦之外所有赦免權,完全無需依法為之的論點深表質疑......
倘真如你所說非修憲無以為應的話,那真的只能老調重彈:『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現在法律規定 就是如此....
不要落入嘴砲聯盟的圈套,管他什麼公約什麼釋憲,那些都是煙幕彈。

依法執行,該死的人馬上執行槍決就對了,要廢死,去選立委和總統。

嘴砲聯盟早就在法院救了很多原本就應該判死刑的人,那些人都變成了無期徒刑,十幾年後就會繼續出來危害社會,嘴砲聯盟危害社會的程度比起那些人不遑多讓。直接和間接的差距而已。
wolf3wolf3 wrote:
當然有過....
減刑條例 你沒看到嗎?


還真是孤陋寡聞,沒見到過;所以我那句話用問號結尾啊~,感謝狼大指引迷津~

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不知道又要怎麼解釋喔
~<==我有用問號喔~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第三條第十五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罪。


另,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法條都幫忙列出來了,怎麼樣,有沒有揪感心耶?!~


另,罪刑為殺人罪者其他條款依次分別為:義憤殺人母殺嬰加工自殺過失殺人;已定讞還剩下的那40個死刑犯,誰人該當上面四罪


再依同條例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六條: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已定讞還剩下的那40個死刑犯,誰人是在這條例施行前至施行日起三個月內自首的而未獲得減刑的

這樣應該勉勉強強搆得上窮及救濟管道了吧?有沒有揪感心耶?!~



狼大你不解釋清楚的話,我們這些死老百姓就只能繼續高呼萬歲萬歲萬萬歲了喔~~~
Shuuta wrote: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不知道又要怎麼解釋喔?

總統依憲法與赦免法 行使權利...
總統有意志 要減刑 或 特赦....等
依總統令 交政院 法務部研議 相關條文

除大赦需 政院及立院 決議審議通過外
其於 減刑 或 特赦....等 可立即 公佈實施

減刑條例 內容並不是 我們討論範圍中....
要怎限定 減刑標準 我沒有意見...
罪該萬死的不減 我也都沒意見!!
我們討論的重點不在 條例內容

只能 可以跟你說的是
總統雖然 有權利 特赦 減刑
但.....基本上不會亂搞..

他也不會亂搞
因為總統是民選的
人民還有很多制衡的力量...
人哪,事情沒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找一條法源求其生
當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找一百條罪名求其死
虛偽! 虛偽啊!
暫緩執行久了,跟不執行有什麼差別??

難不成跟某些卡債族一樣,錢借一借再來賴皮,想不還未果,再來請求一百年後償還,

一百年後都打鼓了,怎麼還?? 託夢還債??

適當的救濟管道用過了,就不要一耍再耍,除非有明顯重大瑕疵,

學法之人,研究法理,不要學人當法棍,

這次執行死刑明顯就是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這些所謂人權團體才是真正的推手.

廢死的理由只要主張 死刑制 不代表 懲罰罪惡的真正公義就夠了,往後該怎麼使罪犯得到懲罰和救贖有討論空間.

而不是在現行的刑法之下藉由 拯救 已判決定讞 且無冤獄可能之 重刑犯 來證明自己的道路是對的.

上帝創造世界就是善惡皆有,窮人與富人相遇,當遇到問題求的是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如此而已.


即便品管大師再世,人類的世上依然沒有那個百分百的品管,

人只能追求卓越,不可能追求完美,

完美的只有上帝,

上帝講慈愛 寬恕 但並沒有允許在慈愛 寬恕的底下 自動忽視 公義.

一個都不能死,那吃飯能不能一毛錢都不要付??

shadow70717 wrote:
暂缓执行久了,跟不执...(恕刪)


我討厭這串討論之中 一直出現上帝這件事情

TA292001 wrote:
我討厭這串討論之中 ...(恕刪)


你不用討厭上帝,你只要說我哪裡不合理就夠了.

上帝是個人信仰,無關對錯吧,

就好比你喜歡吃什麼,我也管不著是一樣的意思.
  • 54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4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