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R-tang wrote:
有人把陳揮文在Cal...(恕刪)
炮火集中,更是淋漓暢快~



Cheery寶貝 wrote:
我覺得不能廢死刑.....(恕刪)
alazif wrote:
沒有簽約為什麼要遵守?
地球上有一百二十幾個國家不承認我們,想要簽個能彰顯人權的公約確被排擠在外,
有遵守可能博得美名,沒遵守也沒有幾個國家會關心。
這種可有可無的東西卻被你當成寶
alazif wrote:
再說前面灰太狼大也解釋過了中華民國的刑法並沒有違反ICCPR,你還是醒醒吧
wolf3wolf3 wrote:
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我國為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五權分立制度
相關職權各有所司
但為因應國家社會特殊情勢
總統可依法行使大赦 特赦 減刑及復權之職權...(恕刪)
wolf3wolf3 wrote:
這個 本來就是逾越 司法權 這有什麼好講的......(恕刪)
wolf3wolf3 wrote:
總統依法 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依什麼法 憲法 赦免法...(恕刪)
wolf3wolf3 wrote:
還記得 我跟你說過嗎?
"話不投機半句多"這句話嗎?
其它的 就不再多說了......(恕刪)
Shuuta wrote:
換句話說:總統當然可以行使赦免權,但是為了防止總統濫權,所以規定必須要依法行使;試問:在死刑存廢議題上的爭議,依據何法總統可以跳出來表態?!
Shuuta wrote:
所規定者,皆是賦予總統有依法行使赦免的權利,但是並不能以之為總統行使赦免權所依的法,要不然其實就可以不用再有憲法第58條以及憲法第63條的限制,直接讓總統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就好啦~
這點,早在陳總統當政時代欲行使全國減刑一事就迭有爭議了;總統可以行使,但是麻煩依法行使,更請不要解釋成依照憲法、赦免法行使...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恕刪)
第十四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
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
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
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
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
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
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
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
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
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
原因;
(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
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
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
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
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
(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
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
進行複審。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
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
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
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
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恕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3月31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4月22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效力)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適用規定解釋)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人權保障)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依法相互協調合作)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人權報告制度之建立)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優先編列經費)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不符公約規定之改進期限)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施行日期之訂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wolf3wolf3 wrote:
所以 你根本不清楚 前因後果
要總統表態 是針對這44名死刑犯
依ICCPR 要求特赦減刑一事 做出表態.......(恕刪)
wolf3wolf3 wrote:
二個不同的問題 你混著一起講......(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