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yu35 wrote:
你沒聽過不代表沒人聽過
現在流不流行提出創見不舉證我是不清楚
但我確定的是現在流行對不懂的東西裝懂
然後再自以為很懂地以為別人都不懂
...(恕刪)
如果你捍衛自己創見的方式就是這樣子唬弄耍嘴皮,
那麼和閣下討論下去並無實益。
打個比方:
今天如果你說中華民國從1947年起進入憲政時代,
如此宣稱的基礎自然是我國正式的成文憲法自該年起施行。
至於閣下所謂的
">民國84年以前的刑事案件處理準則是破案,只要能破案,手段如何不重要,講求絕對的實體正義
到底是依據什麼?
如果你說的是法律面,
84年那一年是修了什麼法因而可以如此截然劃分?
難道民國84年以前刑事訴訟法規定憑自白就可定罪、84年後則修法改掉?
如果你說的是實務面,
亦即檢警調乃至司法系統的實際辦案精神,
那只能說是一個進行中的連續漸變過程,
你也無法打包票民自民國84年以後司法界就絕對沒有任何枉顧程序正義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