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 wrote:
請問您所謂之 [大眾...(恕刪)
您舉的例子我覺得不太適合~個人覺得用健保的例子來看比較適合
如果某人浪費健保資源~一年看了100次醫生~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照您的想法~我應該大幅的拉高這種人的保費~以避免浪費~
但你這樣做會不會剛好就讓很多需要看這麼多次病的人受到傷害??
1589 wrote:
大大所言甚是,有關濫訴方面,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是有相關規定,特補充立法理由給大家參考。
民國92年02月07日修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立法理由:
一 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 邇來濫訴之情形相當嚴重,不但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之浪費,並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亦增加法院之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為防免上述情形發生,有效遏止濫訴情事,有予以適當制裁之必要。又原告如無訴訟能力,其訴訟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原告之訴,亦有由訴訟代理人慫恿蠱惑而代為提起者,為處罰實際為訴訟行為之人,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由法院視其情形處罰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三 為保障受罰鍰裁定人之程序上權利,於第四項明定對於第三項處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刑事方面,因刑事訴訟制度設計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分為公訴、自訴兩種制度,關於自訴方面,於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即以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限制濫訴,提高自訴品質。
關於公訴方面,係由告訴、告發發動,由檢察官偵查後,依職權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無濫訴之規定。目前就偵查階段只有法務部函件,對濫訴問題,提出處理辦法。可能與各位所討論之理想,相距甚遠。
brain417 wrote:
您舉的例子我覺得不太適合~個人覺得用健保的例子來看比較適合
如果某人浪費健保資源~一年看了100次醫生~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照您的想法~我應該大幅的拉高這種人的保費~以避免浪費~
但你這樣做會不會剛好就讓很多需要看這麼多次病的人受到傷害??
steve5 wrote:
因為多數情況下刑事訴訟並不是告訴人的訴訟,(除了自訴案件外)
而是國家代表政府的公權力對被告進行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