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

「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BSA wrote:
請問您所謂之 [大眾...(恕刪)


您舉的例子我覺得不太適合~個人覺得用健保的例子來看比較適合
如果某人浪費健保資源~一年看了100次醫生~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照您的想法~我應該大幅的拉高這種人的保費~以避免浪費~
但你這樣做會不會剛好就讓很多需要看這麼多次病的人受到傷害??
brain417 wrote:
您舉的例子我覺得不太...(恕刪)

健保調整了好幾次的門診自付額,它只有健保費調整較少。
有一次很誇張,我看門診出來,看一下帳單,交了600的各項費用,醫院向健保局申請只列4元。不知是怎麼算的?

1589 wrote:
大大所言甚是,有關濫訴方面,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是有相關規定,特補充立法理由給大家參考。
民國92年02月07日修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立法理由:
一 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 邇來濫訴之情形相當嚴重,不但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之浪費,並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亦增加法院之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為防免上述情形發生,有效遏止濫訴情事,有予以適當制裁之必要。又原告如無訴訟能力,其訴訟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原告之訴,亦有由訴訟代理人慫恿蠱惑而代為提起者,為處罰實際為訴訟行為之人,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由法院視其情形處罰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三 為保障受罰鍰裁定人之程序上權利,於第四項明定對於第三項處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刑事方面,因刑事訴訟制度設計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分為公訴、自訴兩種制度,關於自訴方面,於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即以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限制濫訴,提高自訴品質。
關於公訴方面,係由告訴、告發發動,由檢察官偵查後,依職權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無濫訴之規定。目前就偵查階段只有法務部函件,對濫訴問題,提出處理辦法。可能與各位所討論之理想,相距甚遠。



以民事案件而言,在92年修訂了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濫訴條款後,可以看到隔年的案件裁定駁回比例大幅降低,合理推論應是濫訴條款有效抑止民眾提出無效訴訟案件。
在刑事訴訟方面,一般非告訴乃論案件就是由檢察官先做偵查,也不用請律師。要是告訴乃論案件,也是可以走公訴程序,也不見得要請律師。實質上對抑止濫訴效用有限。

個人愚見,或許可以跟民事訴訟法一樣修訂濫訴條款,當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獲得不起訴時,檢察官需再加以調查原告訴人是否有濫訴行為,判定有的話就可以直接送法院裁定罰款。當然這邊只是個人意見,我也不是學法的,實際有效作法還是需要法界人士多多努力囉。
前面有人說到關鍵了,
打民事官司要收錢,
告政府的行政訴訟也要收錢,
那為什麼獨獨刑事訴訟不用收錢?

因為多數情況下刑事訴訟並不是告訴人的訴訟,(除了自訴案件外)
而是國家代表政府的公權力對被告進行訴追。

最容易理解的舉例,
大概就是在非告訴乃論案件中,
就算獲得被害人的事後原諒,
檢察官仍然可以依法進行訴追。

而今天原PO的例子中,
也是依照這個流程在進行,
換言之,
今天這個案件是由檢察官基於職權對嫌疑人進行調查,
而案件的事實是什麼?

”嫌疑人未經告訴人同意,就將告訴人寄給嫌疑人的信件公開在網路論壇上”

易言之,
這也是檢察官唯一關心的事實,
所以檢察官必須要查清處兩件事,

第一、是否真的有這件事情,若有則該PO文者是否為嫌疑人、發信者是否為告訴人。

第二、上述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至於兩個人前面發生什麼事情,
都與檢察官所要調查的該案無關。

--------------------------------

換言之,
任何人基於一定原因事實,
認為該事實行為係違反法令而提出告訴,
都是受法律保障的行為。

至於所告訴之事實,
究竟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嫌疑,
應是由檢察官來判斷的。

----------------------------------

再換個說法來問,
今天如果去掉前因的話,
單就,
某A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某B將兩人的私人信件PO上網路,
這個事件來看的話,
有多少人認為檢察官不應該調查一下相關事實?
有多少人認為,
某A的行為完全沒有法律上的爭議?

畢竟信件雖然不一定符合著作的要件,
但是也不是所有信件都不符合著作的要件,
而且多數人都不樂於見到自己的寄給別人的私人信件被公開吧?

----------------------------------

所以如果想要減少濫訴,
必須要先區分什麼是濫訴。

基於事實而提出的告訴是濫訴嗎?

沒錯,
某些人的確是另有所圖而提起刑事訴訟,
但他們如果是根據事實請求檢察官判定,
而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也是濫訴嗎?

如果告訴人提起告訴的原因事實根本就沒有違反刑事法律的可能性,
檢察官那邊根本就不會立案,
就算立案了,
也未必會傳喚嫌疑人。

而這也是為什麼誣告罪一定要是告訴人做出虛偽的陳述
才能構成罪的原因,
因為判斷原因事實的人,
並不是告訴人,
而是代表國家機器的檢察官!

有沒有犯罪嫌疑或違法的可能,
並不是基於告訴人的看法,
而是檢察官依據告訴人陳訴的事實來判斷的。

難道你今天是要法律處罰說實話的人嗎?

即便他是個不討喜的人,
仍然有他法律上得權益,
不管你喜歡與否。

---------------------------------

brain417 wrote:
您舉的例子我覺得不太適合~個人覺得用健保的例子來看比較適合
如果某人浪費健保資源~一年看了100次醫生~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照您的想法~我應該大幅的拉高這種人的保費~以避免浪費~
但你這樣做會不會剛好就讓很多需要看這麼多次病的人受到傷害??


健保的本質還是一種保險制度
當許多人在浪費健保資源造成入不敷出時,勢必要調高自負額或保費來平衡收支。
其中保費大致上是依據所得來訂,跟看醫生次數沒關係。
但調高自負額時,當你看醫生看的多,相對的自負額就付的多。

如果真的有人需要一年看了100次醫生而付不出健保費或是自負額的,應該檢視是否需要有其他配套措施如低收入補助或自負額項目調整。
KESA28493 wrote:
健保的本質還是一種保...(恕刪)


nonono~健保是社會福利~一般保險的目的在營利~
兩者的目的不同~
調高自付額~只是為了減少少數濫用的作法~
有受影響的是誰?濫用份子?還是所有的人?
steve5 wrote:
即便他是個不討喜的人,
仍然有他法律上得權益,
不管你喜歡與否。
...(恕刪)


說的也是,還蠻中肯的
不過我得承認,是後來有點同情他之後,才開始能想到,這麼告也是憲法賦與他的權利
也還好,憲法同時也賦與任何人一樣的權利
這樣的權利並不是不討喜的人所獨有

brain417 wrote:
nonono~健保是社會福利~一般保險的目的在營利~
兩者的目的不同~
調高自付額~只是為了減少少數濫用的作法~
有受影響的是誰?濫用份子?還是所有的人?


不要說健保是社會福利就不需要考量收支平衡,當長期入不敷出,要拿什麼來補呢?拿人民的稅金?
社會福利一樣要考慮公平正義。

上網查到的資料,台灣每人每年門診次數平均約15次,美國約4次多,台灣人比較會生病嗎?
健保一開始是沒有自付額制度的,要是沒有濫用,又何需要有自付額制度。
況且調高自付額受影響最大的當然是濫用份子,這有什麼疑問嗎?
人性就是如此,所以才需好的制度。
steve5 wrote:
因為多數情況下刑事訴訟並不是告訴人的訴訟,(除了自訴案件外)
而是國家代表政府的公權力對被告進行訴追。


這個也是我目前所想的到的解釋,不過其實我的想法是動用公權力跟要不要收錢其實不見得要有關係
例如颱風天派直升機上山救人的費用不也有規定在災害防救法中可令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
都可以用使用資源者付費的觀念。或許另一個原因就是有些案件是檢察官自行偵查提出告訴的,敗訴後沒有告訴人交裁判費,變成檢察官還要交裁判費這樣很奇怪吧。不過又有何不可呢?公部門間彼此是獨立運作,權利義務關係也是必須要明確。

另外,你提到的誣告,其實大家都知道法條明定需有虛偽的陳述,但是我後面所敘述的濫訴,跟誣告是不太一樣的。應該比較接近民事訴訟法249條的"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KESA28493 wrote:
況且調高自付額受影響最大的當然是濫用份子,這有什麼疑問嗎?
人性就是如此,所以才需好的制度。


錯了~受影響最大的是無辜的大多數人~為了這些人犧牲了自己的權益~
  • 5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