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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 wrote:
看到最後也覺得怪怪的...(恕刪)


應該是樓主那棟樓的線路被盯上了吧?

警察或許是對樓主勇於認錯才提供方法給他,大家也不用想太多。
geo3425 wrote:
不要犯法最好..............................
有一個人看到消防栓壞掉漏水,覺得白白浪費可惜,拿容器去裝回來,結果被抓..........
有一車主開過,後照鏡看到有人車禍,停下來察看,不是他撞的,沒報警就開車離去,被告上法庭.........

請問他們有犯法嗎?.......(恕刪)


1.違法,公用財產!
2.我朋友看到有人被撞,好心幫忙處理,結果被當事人告進法院,雖然最後沒事,不過還是跑了3趟法院!
當事人認為我朋友,就是撞到他的人,所以才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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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廠商怎麼可能不告?不告抓你做什麼?
承認了就不用玩了,民事部分賠定了,只是金額大小的問題.

不認還有可能不用賠.
認了!抱歉誰來都沒救!你是賠定了.

百分之一不用賠,對百分百要賠!你選擇哪一個?
【記者陳金章/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發現刑警以往偵辦違反著作權案簡直像「吃軟的」,不但有績效,暗中還收告發的業者每件三、五千元當「出勤費」,擔心出風紀問題而指示不准再接辦或收錢,許多代理商因而轉進到其他縣市警局提告,民眾不只要付高額和解金,還要舟車勞頓地到他縣市接受偵訊。
【2007/04/29 聯合報】

假設這情況:
警察跟業者聯手,抽幾千私下辦案費,業者只偵測到你下載的資料,交給警方恫嚇,實質要你的和解金。若你皮到要關就關,就是不給錢,不認罪,有否可能到檢察官那邊會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很期待有人失業閒閒,剛好遇到警察傳票,敢親身體驗得到答案,測出這種利用訴訟的新型態詐騙案。
geo3425 wrote:
很期待有人失業閒閒,剛好遇到警察傳票,敢親身體驗得到答案,測出這種利用訴訟的新型態詐騙案。...(恕刪)


其實這也不算詐騙案,第一當事人有被廠商檢舉,雖然廠商行賄警察,但當事人還是有犯罪行為.(不知犯罪行為為真或假)

這要分兩案,一案是當事人的,一案是廠商及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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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白道,流氓黑道,黑道白道早就混在一起了!
也別太相信警察,也不要完全不信警察!

警察收不收賄?警察買攤販的東西要不要錢?警察會不會吃案?警察會不會誣賴?

當然倒楣的都是自己,有人出槌,請自行斟著!
stardog wrote:
我只是覺得奇怪 原來現在IP這種東西已經可以當作有效證據了啊?

那我家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十幾口人每人一台用AP上網 上網的帳號用的是我老爸的名字申請的

請問警察要抓誰?

全家人一起請過去喝茶嗎?

如果條杯杯直接拿搜索票衝來扣押你的電腦那當然就一翻兩瞪眼 該認的就認不該認的也得認
...(恕刪)


這絕對有足夠的證據能力,ip的主人本來就要對自己ip的被合法使用負責

所以要到案"說明"

就算被盜連,請舉反證

就好像我清清楚楚的拍下錄下甲在殺人,就足以當成被採信證據

我不需要對照過世界上60億張臉,證明可能有人長的跟甲一模一樣

但甲要以此為藉口抗辯,那請自行提出反證
au04 wrote:
這絕對有足夠的證據能力,ip的主人本來就要對自己ip的被合法使用負責

就算被盜連,請舉反證

就好像我清清楚楚的拍下錄下甲在殺人,就足以當成被採信證據

我不需要對照過世界上60億張臉,證明可能有人長的跟甲一模一樣

但甲要以此為藉口,那請自行提出反證...(恕刪)


要反証還不簡單?平常就開無線網路上網(無線網路不要鎖)?桌上型電腦使用無線網路下載
家中其他三台電腦用LAN端?問你為何使用無線網路?家有PSP?有WII?

公文來時?把使用無線網路電腦拿去藏起來?

AP上面會有資料?有人從無線網路中連線進來?但找不到誰用無線網路連進來?家中又沒有另外電腦使用無線網路?
抓誰?

如果無線網路不鎖?被人盜用?最還是IP所有人擔?那就沒救了!
但如果這時,ip所有人為80歲的阿公?
可是迅雷不是只下載不上傳的
號稱吸血鬼的軟體
應該不會有散佈的可能
銀夜天使 wrote:
可是迅雷不是只下載不...(恕刪)


對啊!我沒想到這個問題.

迅雷上傳幾乎等於1K以下吧?

還是大大厲害!
本件討論的是法律規定,
而不是教人如何脫罪,(居然連殺掉下載檔案湮滅隱藏證據之餿主意都出來了,他們明顯的將檢察官及法官當白癡,並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
脫罪是收你錢願意教你脫罪說辭律師之責,
而不是於網路上公開討論教人脫罪,


最後我只願建議網友三個字講事實,講事實,講事實,講事實,講事實,講事實
你說的是事實,
如是被人誣陷,
自然法律會還你清白。
如你說了事實,
還是被定罪不是你的律師不厲害就是這不是事實。



本建樓主講了他的事實,
故我的建議如此,
如是別的事實我們就再討論,
請勿用假設性問題提問。
台中小康 wrote:
本件討論的是法律規定...(恕刪)

大部分的人都只是想知道怎麼做不會"犯"中華民國的法律

所以說問題才這麼多吧...

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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