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
觸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交通罰緩等刑責不重之罪,
進而遭警方無警告下直接開槍受傷甚至死亡,甚至傷亡者非駕駛者,
大家還會認為警方無警械使用過當嗎?.
律師先生, 過去您的言論, 合理的邏輯推斷與法律見解, 我都非常認同您的想法
但此次您的看法, 我是不大認同.
個人認為撇開是否無照, 只要闖臨檢站撞傷員警, 被射死都是OK的.
正需這樣的行動, 才能讓更多人知道不能衝撞警察.
再說一次, 死都是OK的.
至於傷亡者非駕駛者, 這並不影響警察在受衝撞下是否用槍.
如果這樣考量, 只要在台北市衝撞員警, 因為人多, 所以就一定不能開槍, 這樣邏輯對嗎?
要加強的是, 警察的射擊能力, 但即使是神射手, 又有幾個人可以保證, 在被衝擊下開槍一定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