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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roward wrote:
我沒什麼用意阿
只是很想看看你說的是不是真的行的通而已
對自己的言論用行動去證明應該還好吧?
有把握的事情去做然後讓質疑你的人通通閉嘴這樣不是很好?


上面都已經有實際案例了,還需要實際行動什麼? 今天如果你覺得八年前案例你不相信,那是你的事情阿,要實際行動,你大可自己測試阿,怎會要別人去做這事情?我基本上已經很認同剛剛那位大大貼出來的案例了

那八年的案例,能不能用很重要嗎? 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那篇案例主要是點出,消費者可以依照消保法訂立精神

我一直說希望大家不要取貨付款不取貨
4371968 wrote:
上面都已經有實際案例了,還需要實際行動什麼? 要實際行動,你大可自己測試阿,我基本上已經很認同剛剛那位大大貼出來的案例了

抱歉後面我補充的沒讓你看到我直接這邊再補充疑問

畢竟那則判決書95年到現在也將近八年了
八年了現在還能不能用那條法律也不知道
而且判決書開頭說的是郵購跟推銷買賣的消費行為
網購跟打電話去全國電子定十台電視跟郵購還有推銷買賣的消費行為不知道可否通用

而且你成功的話還可以造福很多人有雞排吃
網路消費保障消費者是必須的
但是很多奧客,把他耍奧的成本全部加在我們這些不亂搞的消費者身上,我很不服氣

都沒有辦法懲治這些奧客嗎

雖然我不知到底誰對誰錯
但我很佩服加藤鷹大哥,要出來跟人家走跳就是要像加藤鷹大哥這樣
說真的我也覺得他個性豪爽,現實中一定是個很不錯的朋友,但是消保法我只是單純就事論事,如有得罪,多多包涵

題外話,很多購物網站已經把7天鑑賞延長到10天鑑賞,但我覺得這也是成本付出

真的啦,還是希望可以多多體諒要維持一間拍賣網站不容易,謹慎思考後再下標
我想請問一下~


我16日下標.17日跟賣家說他比別人賣貴1百多元~我要取消
賣家不肯~並說他17日已寄出..來不及了
我說~好吧!如果你寄了就算了~還沒寄的話就不要寄了!

可是遲遲不肯給我查我貨號碼..直到20號才給我..
我打電話到7-11查詢..他們說賣家20號才把貨拿到他們那邊.21號寄出22號會到我指定門市

我17號已在評價聲明不要貨了~賣方確撒謊並且硬要將貨物寄出.
且告知我如果不取被退回要賠他200元運費.不賠就要告我!

也太誇張...這是強迫購物嗎?
我告知賣家我有先聲明了~他們還要硬寄出..我不會去拿貨..
賣家告訴我"你買便宜貨品質沒我們好.你可以先取貨再退換"
可是第一:我以為他17號寄了~所以也沒去買別人的
第二:他退換貨要先匯給他120~150元手續費才肯給退換

也太沒道理了吧!?
總之我不會去取貨~要告就來告!
erika_nana45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我16...(恕刪)


你既然已經下標.交易本來就算成立.


既然要比價.為何不先考慮清楚多比較一下...在下標也不遲.....


大家好,討論的熱度絲毫沒有減退,小弟我在表示點意見給各位參考.

首先,網路購物到底可不可以適用消保法

http://goo.gl/9rtAFQ
某企業經營者網站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事項,當企業經營者藉由網際網路交易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參照前揭法條規定,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擁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倘企業經營者自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所售商品不得退回,即屬違反前揭郵購買賣之規定,該約定即為無效。惟前揭說明之適用仍應就具體個案事實有無符合前揭法條要件加以認定。

所以,網路購物確實是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其次,95年判決是否可用?

http://goo.gl/4K23dZ
消保法最後一次修法是在100年12月16日.
http://goo.gl/QjMf6h
消保法施行細則則是在92年度.

再來,條文是否有效?

該判決適用法條未有任何修正目前仍為有效的法律
舉例來說,刑法殺人罪其實在民國24年後就沒有修正條文內容了,過了近70年,應該還是可以用的啦...
參考這邊
http://goo.gl/0brdZE

前提全部結束,條文有效 and 網路購物行為適用消保法.


再來討論,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內涵,解除權是採法有明文賦予才有的,因此本條是作為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的依據;

而本條規範內容應指消費者得不需任何理由,退回商品解除買賣契約.

繼續討論,不簽收對於解除權有沒有影響?

參照上次95年判決內容
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看來對於沒有收到商品前消費者已經有解除的權利,誠如前篇所述,規定收到後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因為若於購買時起算,我是網路業者我就一定7天後才寄到,那很容易的架空掉猶豫期7天的保護,何況當時消保法立法時還是主要適用郵購買賣.

基於上面原因,我不認為收到商品後消費者才會有解除權,消費者的解除權應該是在買賣契約簽訂後即有,而上面的判例似乎也持相同見解.

小結,解除權行使不應商品收受與否受影響.

總結,一台十台其實只是一個比較量化的標準,一個意圖以造成企業經營者損害為目的的人佯裝購買商品,再行退貨造成企業經營者損失,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再來民法第260條也規定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因此這其實非常清楚,就算一台,只要是濫用,就是濫用.


回文的目的只是想要在說明一下啦!
順便排除一下大家對我提出資料的疑問.
法律這東西,其實各種說法都有盲點,歡迎大家來突破嘴泡一下









erika_nana45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我16...(恕刪)


建議您把所有對話證據都存檔截圖

前提還沒出貨的狀況下取消
賣家欺騙您說已經出貨

發一封存證信函說明事實狀況
接下來就看賣家出招了
兵來將擋 水來土淹

通常客人只要主動跟我聯繫 善意的取消甚麼是可以接受的
買賣雙方 歡喜甘願多美好的緣分
強摘的果子不會甜(羞)

那種惡意不去取貨 下標搞消失不聯繫的 比較浪費賣家資源
遇過 棄標/不取貨超過我設定次數 結果下標三次取消三次(我都讓他取消)
結果他隔天打來要我出貨給他,拒絕後 新成立一個帳號來下標(電話相同)
按照規矩出貨...結果不出意料 沒去取貨退回

網路拍賣是服務業
有時真的只是奇檬子的問題

記得LXtiv剛開始我很愛買衣服
再貢獻數萬塊之後某一次一下單發現自己下錯其中一件
立刻寫信去客服
隔天她才回我已經出貨,不要去取貨那一整批
但是會留下一次不取貨紀錄!?
後來說明寫信取消時候衣服應該還沒出貨
克服刪除那次不取貨的紀錄
但從此之後再也不想買他們衣服

同樣的狀況國外ShXpbop的final item 不能退貨 退款
某次失心瘋 也是買錯一件final sale衣服
立刻寫信通知客服也立刻處理那張訂單 還是把那件刪除 其他順利出貨
我現在持續會在ShXpbop買東西

有時候將心比心
人難免會出錯
誠心誠意溝通不能解決問題之後
最後才走法律途徑

之前在露X拍賣討論區看到一位買家沒看清楚商品內容
買到印表機沒有線材 與送紙夾,但是賣家文字有寫沒線材照片則show 初沒紙夾
要求賣家先退款才願意寄回商品,賣家不願意,結果買家去賣家賣場惡意下標10件商品給負評
還持續威脅提告 ,事情後來還是買方寄回商品,賣家退款,之後有沒有互相提告就不清楚了

只是在網路嘴砲慣了
可能文字銳利度提升
以前那種互相尊重體諒的買賣雙方好像漸漸消失了


henripomelo wrote:
大家好,討論的熱度絲...(恕刪)



我用小NB回文沒滑鼠就不節錄重點了。


該案例是購買教學參考書,但買方收到的第一期內容不同。

可能購買的是上下學期參考書,於領收的第一期商品內容可能不符合,導致後續的商品想解除買賣。


但這案判是有付款與簽收的動作。只是商品是分期寄送。

這案例有"完成"買賣交易契約,理所當然有受消保法保護權益。

我的解讀應該沒錯吧?


但現在此處探討的是,不取貨與付款且拒絕收受商品,明顯違反B跟A所訂定之買賣契約。


B不領收商品,不願付款 是不受消保法保護的 因為買賣契約未完成!

且七日猶豫 鑑賞期,是商品買受人 領收後七日起算。 非廠商出貨日起算。


如果單方面違約 那就是違反民法 買賣交易契約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消保法不能凌駕於民法。

況且又是買受人不領收放棄消保法之保障。


你提的案例 有完成交易.....買受人也有領收付款,是買方後來行使消保法權益提出解約。


總結。

要有消保法保障就要完成領收,付款等動作。 在有契約條款下這是""義務""

買了要提出七日鑑賞那是你的事,在此之前。 應盡之事還是必須。

如未完成買賣契約,就擅自單方面搬出消保法。 根本不受此法條之權益保障

因為沒有買受簽收行為!

但從民法來看確實違法。




如果那位仁兄還是堅持己見,網購商品不領收付款就要享有消保法,簡直天方夜譚。

記得台東法院 有人叫了數十碗麵沒去拿的案例嗎?

如果事證明確, 當然可以提告... 若涉案人可舉證非蓄意, 應該可換緩起訴! 如根本是施以詐術或蓄意惡作劇致他人財產遭受損失, 應該會是拘役/易科罰金!

說惡意不取貨付款 沒事... 太可笑! 如果拿潑里員工 說他向必剩客訂了100個批薩沒去拿... 自稱是不小心就沒事!... 那社會還有秩序嗎?

(我發現台灣很多人都以為檢察官是"你說什麼, 他都會信的豬頭"... 當你瞎掰自己非蓄意的同時, 小心換來"不知悔改"的起訴喔!... 因為檢察官不是豬, 很多事情還會有心證!)

=> 消費者保護法是社會法, 民法/刑法則屬公法... 不一樣的東西, 不要混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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