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內衣的斑馬線上來回走搞宣傳秀~~藝術表演(當然不能罰)
幾乎上空的墾丁DJ&Show girl~~沒開罰
到底 為什麼,賣檳榔的內衣有穿,內褲有穿,
還外加薄紗賣檳榔就...可能違法??
這讓我不禁懷疑,難道,賣檳榔就比較賤?!!
台灣的法律到底是哪一條規定,
不能穿的少,所謂的"妨害風害",
又是用什麼樣的標準去論定??
試問,我們的人民保母阿~
你們可曾對各個展場,百貨內衣秀的穿著丁字褲的小姐們進行勸導,
"妳們可以穿多一點嗎?這樣能會違法!"
還是對著西門町,東區的比基尼丁字褲辣妹們說,
"妳們可以再穿少一點沒關係,我要依法取締妳們"
簡單點來想,若是有一天當你穿著比基尼時,
不要說警察,若是有個路人走過來,跟你說,"你可以穿多一點嗎?"
你是否也有種覺得受辱的感覺,我相信大部分的人應該會說"關你屁事!!"
換而言之,今天該名員警的所言所行的正當性在哪?
I can't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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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次事件發生的原因,
照中和員山副分局長的說法是→
因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過當"。
但依照現行法令,該名小姐穿著比照一般社會年輕美眉清涼穿著,究竟違反合條法律??
就新聞報導得知,該檳榔攤既未違法設攤,亦未妨礙交通,試問,何來合法取締?若無法可依,又何來妨礙公務之說?
反觀之,不但,"違法執行"所謂的"公務",該名員警還以不當語氣調侃該名店員的穿著,並且以相當粗暴的動作騷擾合法店家之員工,不僅先動手推人,還將該名女子施以過肩摔、十字固定、沿路拖行。
然而,該名業者有妨害風化...等嫌疑,員警應當拍照存證並以諸如此類之罪名移送法辦即可,根本無須對店家進行所謂的勸導,而不是以所謂的妨礙公務及傷害之說來試圖粉飾其行,以上諸多疑點讓人不禁懷疑該員警此次所謂執行"公務"的真正目的。
親愛的記者先生小姐們阿~~
請你們發揮你們的道德勇氣,雖然你們多少需要各分局派出所提供資訊,以方便你們作業,但身為新聞工作人員及社會的第四權你們應勇於批判,為所當為,為社會底層的人們找回一點尊嚴。
至少,當你的麥克風伸向副分局長時,你最少也應該問一句"該名警員依據什麼法執行公務?"
從台灣頭到台灣尾,在角落邊緣一天到晚上演同樣的戲碼,這樣的社會到底要鄉愿到何時?
各位捫心自問,當你想到賣檳榔這個行業時,你是否曾帶著歧視的心情來看待?
是否因為對這行業存在著既定的偏見,所以每當類似事件發生時,你們總是以不堪的角度來落筆...
你們可曾深入去探討過這個行業背後的艱辛,
那些風吹日曬的檳榔妹們,寒冷的氣候裡得穿的像內衣modle,
做的像市場女工的工作,包檳榔包到手都爛掉長繭,
被看的連酒店小姐還不如,三天兩頭被臨檢,
賺的比show girl還少,這樣本分踏實的工作賺錢,究竟憑什麼被社會這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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