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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應改以終生監禁。

The Wingman wrote:
意思是說決定社會大眾的政策要全民負責。一個有錢人他要讓小孩子去讀私立學校以後送出國﹐那國立學校對他來說他一點也用不到﹐那他是不是可以不去負擔那些?不可能嘛。很多死刑判下來花費比終身禁還多﹐但只要有死刑在的一天我也不會說出什麼讓那些支持死刑的人去負擔那費用。那是極為自私的想法。...(恕刪)


看完之後我原本僅存的一點點國文程度的自信遭受嚴重打擊...

不過針對有錢人養窮人這點來說:基本上不合乎現實狀況;要不怎不見郭台銘之流廣散家產造福人群?!社福政策與有錢人養窮人是兩碼子事...

再針對你不知道有多少老人雖然行為不是廢物﹐但實質上已經沒兩樣了嗎?這點來說:即便老人真是廢物 (罪過罪過...),養廢物跟養犯錯的人一樣是八竿子打不着兩碼子事;況且老人等同廢物如果判準是生產力有無,那小baby也該劃歸廢物這邊啦,這與事實還是一樣有違...

The Wingman wrote:
雖然我不懂你說的成語是啥不過我大概了解你的意思。...提廢死算是"過"好了﹐那爭取來的自由則是"功"﹐那你們認為功是否大於過?而且很多人動不動就說什麼只是為了名利。...(恕刪)


抱歉,援引的成語純粹只是電視連續劇的遺毒...

針對功大於過,亦或者是過大於功這點,個人以為該分兩方面來說--要說我這個人比較龜毛也是可以的啦,不反對...

第一、現階段提倡廢死,不小心還真給他過了,姑且不論有無實質影響,光是造成社會的人心不安這點,就算不說過大於功,頂多也是功過相抵而已...

第二、爭取民主自由的功勞本就不該是後續行為的藉口;換句話說,不能也不該以先前的作為來合理化現下的作為,一碼歸一碼,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如果要說當下廢死團體所為者不過名利,個人要說:是的,而且恐怕某些廢死團員對於名利的渴求遠遠超過支持死刑的人,儘管支持的人為的可能只是自己的不安全感...

沒回到的部份表示個人某種程度的同意,既有微薄的共識,自不再多費唇舌...
看了各位大大熱烈討論,十分感動,不禁想表達一下自己的一些思考想法:
1.死刑是否合憲?我國憲法第23條,對基本權僅規定「限制」,並非「剝奪」。
2.死刑是否應為「憲法保留」,非「法律保留」層級。
3.死刑問題,除了果報問題外,是否會給予執政者太大權力,進而濫權?
例如白色恐怖時期,多少無辜人士被施以「通匪」罪名處死,又二次大戰德國殘殺猶太人,無不假法律之名為之,殷鑒不遠。
提出小小的想法。請各位繼續。
ruby6436 wrote:
國際特赦組織(AI)18日致函給馬英九總統,敦促馬總統廢除死刑。....(恕刪)


國際特赦組織?!啥米碗糕?!

而且這樣算不算干預他國內政啊?!
1589 wrote:
看了各位大大熱烈討論,十分感動,不禁想表達一下自己的一些思考想法:
1.死刑是否合憲?我國憲法第23條,對基本權僅規定「限制」,並非「剝奪」。
2.死刑是否應為「憲法保留」,非「法律保留」層級。
3.死刑問題,除了果報問題外,是否會給予執政者太大權力,進而濫權?
例如白色恐怖時期,多少無辜人士被施以「通匪」罪名處死,又二次大戰德國殘殺猶太人,無不假法律之名為之,殷鑒不遠。
提出小小的想法。請各位繼續。


1.不合憲?修到讓它合就是了..加些條文,ex:蓄意侵犯他人生存權致死者不在此限.
3.這個時空背景不同,白色恐怖時期,其實這些被處死的人,絕大多數都沒有受到
公平公正的審判就直接解決了,和現在的時空背景是不同的,現在那44人,如果
那些罪確定真的就是他們做的,沒一個值得同情.

一個邪惡政權如果執意想要侵害轄下某些人的人權,其實根本不需要動用法律,派出特務暗殺毒害就可以了.
三歲小孩都知道,
並不是別人吃大便, 我們就要跟著吃,

當你看到別人正在搶著吃大便的時候,
你第一個要探討的是,

為什麼他們要吃大便?
什麼情況下才吃大便?
醫療? 信仰?

我的情形是否與他們的情形雷同?
吃了大便是否有幫助?

等探究其原因後, 然後再來決定是否跟進也不遲

光看別人吃大便吃得津津有味, 自己就跟著吃吃看再說, 心想也許會有些什麼幫助...
這樣不是很盲從嗎?

搞不好那一群人都是因為盲從才跟著一起吃大便的,
其實多數吃大便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要吃大便...

只因多數的人都吃了, 所以我也應該跟著大家吃看看?

盲從的人一多, 就升格為潮流? 是這樣嗎?
1589 wrote:
1.死刑是否合憲?我國憲法第23條,對基本權僅規定「限制」,並非「剝奪」。...(恕刪)


這點可能要問很會說故事的大法官...

不過個人的理解是:除非是因為那四個原因,不然基本上法律不應該介入人民的生活太多,不應該給予人民諸多限制...

至於對於欲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犯行人科處死刑,算不算得上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算不算得上是維持社會秩序?算不算得上是增進公共利益

在四項原因有其三的情況下,論死刑是否違憲的答案似乎顯而易見...

以上,純粹個人想法...

1589 wrote:
2.死刑是否應為「憲法保留」,非「法律保留」層級。...(恕刪)


不知道你說的憲法保留是指?法律保留又是指?

但是依照那個什麼層級保留體系的說法,法律保留又分為兩個層級:絕對與相對,差別在於可否以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來定勝負...

人民生命權的剝奪,就印象所及是劃歸在絕對法律保留的那個層級...

絕對法律保留的意思是非法有明定不得為之;換句話說,正是刑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規定了,犯行人觸犯了,結果當然是該怎樣就怎樣...

1589 wrote:
3.死刑問題,除了果報問題外,是否會給予執政者太大權力,進而濫權?...(恕刪)


這個問題與死刑的存廢無關...

援引你舉的白色恐怖時期的例子,為防止濫權誤判,該改進的是司法制度,甚至是該從整個偵辦的制度著手...

不思司法制度的改進,反倒廢除最終刑罰的執行,無異是捨本逐末、本末倒置之舉...

要說濫權嘛...非法務部王前大部長莫屬了...
跟台灣人說要廢死刑,他們會說廢死刑會讓重大犯罪增加,這算是一種東方人特有的直覺,因此廢死刑變得很難,依照這樣的邏輯,可以得知台灣人認為別人是因為怕死刑才不敢殺人,又或者覺得自己是那樣,因此平時不殺人不過是怕死刑罷了,不是真的覺得殺人不對,也就是多數人覺得自己或他人是無恥的,若此成立則台灣的確不適合廢死刑。
sunfish001 wrote:
跟台灣人說要廢死刑,...(恕刪)


在腦充血的情況下,死刑也許真的是勒住理智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是若據以推論平常狀況下不殺人單純只因為怕被槍決,恐怕還有待商榷...

更別說擔憂廢死刑會導致犯罪率增加認為不殺人單純只因怕槍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爭議更大的 "邏輯推理" 了...
Shuuta wrote:
在腦充血的情況下,死...(恕刪)


其實台灣人比起白種人要嫩多了,台灣的監獄85%都是毒品犯,跟本上來說台灣人是不狠的,這也許和東方的文化有關,台灣的重大暴力犯罪真的比西方國家少很多,這在亞洲國家很普遍,尤其是日本,可是當西方人廢死刑,東方人卻不敢,我們是否太沒自信,難道白種人比較高級,白種人犯錯不該死,黃種人該死,東方人壞到不能悔改,一定要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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