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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這就叫"正義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藉由弱勢的族群無能加負擔法律訟訴的經費來說現行制度好,
但偏偏現行制度又無法保障到弱勢族群
這不就叫"看的到吃不到"
然後用這種的理論說:為了弱勢族群所以我們必須要這樣做......
真是令人可笑,不是嗎?
如果什麼都用講理就可以解決,什麼都用教育來解決,那就不需要法律啦!!!
即然告上法庭,我覺得除了宗教,政治,感情,家事外
有什麼不能判個是非黑白?

真的要幫助弱勢族群的話,為什麼不利用相關的法律扶助團體,
或是藉由政府機關內的相關機構來代為處理


geo3425 wrote:
濫訴目前不起訴佔4分之1
目前以刑逼財漸成另一形式詐財方式,刑事訴訟為免費的工具,受害人漸增。...(恕刪)


老哥, 不起訴並不等於爛訴....
這一點需要多做說明嗎?
鳥人事件只是特例
所以才會上新聞
把特例當常態思考
這不就是因噎廢食嗎?

此篇, 小弟也不想再加入討論了....
spencerk wrote:
不起訴並不等於濫訴....(恕刪)

本人做過網路賣DVD海外正版被告之調查,得到濫訴以刑逼財的情況嚴重,而有這樣的認知。

不起訴數字的比率是現在才知道。其與濫訴相關性有待先知的解說。
brain417 wrote:
真正受害的反而是立即需要司法正義的人...(恕刪)

這些話你去跟挑起無效訴訟的人說。
geo3425 wrote:
這些話你去跟挑起無效...(恕刪)


您的做法不也是當中的一員?
前面講過了~你排擠的是其它有需要的人~
法官們要看那天心情好~想到了再來辦~反正案子就讓它堆一下也沒差
brain417 wrote:
反正案子就讓它堆一下也沒差...(恕刪)

這是你的想法,法院有一定的規則運作。
沒有能力推出防範無效攻擊的濫訴,就沒資格說反擊的不是。
小弟對法律外行,但內人是鳥人案的受害者
今天爬完整棟樓,看到後面,多是對反擊濫訴者,深感無力
一點粗淺的想法提出來,不過我想應該是沒什麼機會實現

如果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是如何對 "濫訴者" 制裁,又不想影響普羅大眾應享有的權利義務
為什麼不能針對"濫訴者"提高他的訴訟成本?
舉例來說,(數據沒有任何根據)
全台灣平均每人每年提出0.2件訴訟,而提告件數最多的 1% 平均為10件
那麼,只要你每年提出的訴訟案件高於10件,不論成立與否,都必須繳納一筆額外的費用,告越多繳越多
看是捐給法律扶助基金會或什麼受害者協會
這樣看能不能減少濫訴者提告的意願

算了,我只是癡人說夢…
hx9850 wrote:
小弟對法律外行,但內...(恕刪)


我是覺得....可以修改為以下作法:

原告如果事後被證明是濫訴....就處以求償金額的50%, 來補償被告~~
告的越多, 就有可能要賠的越多.....求償1000萬, 事後被證明是故意/惡意興訟, 就賠償對方500萬....


當然, 這是我自己的想法而已....
看起來大家的共識就是不喜歡濫訴的人

但是何謂濫訴呢?個人看法是沒有確切證據就提告這樣就有濫訴之嫌,不過實際上要明確定義在法條內就需法界人士努力了。
前面我有提到民事訴訟是要先交裁判費,其實不只民事訴訟,連告官的行政訴訟也要交裁判費,目前就只有刑事訴訟不用。
況且,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還訂了濫訴條款: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看完了法條來看看數字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91020187838.pdf
直接點上面連結後先看到第十六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案件終結情形裡,民國97年的終結人數為526143。
再看到第二十八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案件不起訴處分情形裡,民國97年的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人數為105805。相除得到比例大約為20%,比四分之一大約少了5%,裡面的差異大概是一些告訴乃論的撤回告訴。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人數似乎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再來看看民事案件的一些數字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f-3.htm
點上面連結就可以看到民事訴訟第一審終結件數終結(審判)情形的統計,因為民事案件沒有檢察官,所以直接由法官判決,其中可以看到裁定駁回件數在民國97年為9214,佔所有件數約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在民國92年修訂後,隔年裁定駁回件數就大幅下降約一半。

我的想法很簡單,既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可以訂定裁判費甚至是濫訴條款而沒有違憲的疑慮,刑事訴訟應該也可以,大家繼續努力吧。
geo3425 wrote:
本人做過網路賣DVD...(恕刪)


我大概猜到你是誰,老實說,著作權法的部份,需要做修正,這我是贊成,但是你必須注意到你方式的錯誤。

你認為以「不起訴就處罰」的方式,可以扼止濫訴,事實上是錯的。

如果你的想法成真的話,我們來看一下一些案例好了:

因為不起訴可以分為很多情況,以所告的事實不構成犯罪來講,實務上常出現如抓姦案件,先生懷疑太太通姦,所以報警抓姦(注意此處排除違法取證的狀況),結果發現二人真的脫光光在一起,假設還發現說太太口中有第三者的精液,也就是可以證明二人有口交的行為。但是因為目前我國刑法通姦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姦淫,而非性交,所以依然不會成立通姦,此時太太和第三者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於是太太和第三者可以反控丈夫誣告,明明老婆有幫別的男人吸老二,結果通姦告不成就很雖了,還要背誣告罪名或是賠償,你是先生的話,你認為這樣的規定公平嗎?


再來,刑事訴訟上有對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得為不起訴處分的規定。實務上常見的是車禍案件,假如你和人發生車禍,你受了傷,但是對方賠了錢,你不告了,撤回告訴,結果檢察官做不起訴處分,明明是對方的錯讓你受傷,反而變成對方可以告你誣告,你要背負更重的刑罰或是更高的賠償,你認為這樣合理嗎?

刑法上還有微罪不舉的法理,例如說摘二朵花,偷二把菜,為了輕微的財產法益,司法機關認為不必要發動訴追程序,而予以不起訴結案,結果反過來變成摘花偷菜的人可以告誣告,明明你的東西就被偷反而是你要坐牢或賠錢,這樣的規定你覺得符合正義嗎?


於是在你的想法成真的情況下,很多原本可以輕鬆解決的案件,必須大費周章的進入司法程序,曠日費時的審理,告訴人一旦提告,為了不被反告誣告,而絕不會撤回告訴,甚至必然不會認同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而每件必再議,耗費更多司法資源。

而且你的想法還會架空撤回告訴、微罪不舉、和解等現行的諸多程序,使得這些原本可以不必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的刑事案件暴增,卻是因為可以和平落幕的事情因為你的方法,再無和平解決之道,於是許多人無心之失,犯行輕微,卻即使有意賠償也避不了牢獄之災,你覺得你的方法好嗎?


再說你想累死檢察官的想法,事實上在你累死檢察官之前,你不斷狂告,增加訴訟案件的結果,先發生的必然是訴訟品質下降,檢察官會把精力放在大案件上,對於小案件,就會便宜行事,而可能在案件暴增下犧牲了這些案件當事人的權益。什麼是小案件?就是車子、手機被偷啦,被人家騙走你的積蓄啦、被酒駕的人撞傷啦、路上看人一眼被打啦、老公抓老婆的頭去撞牆啦,這些日常生活中,一般小老百姓最常成為當事人的案件。

而在案件超過一定負荷後,一定有人提出解決方法,但是解決的主要方向必然是減少案件量,非必然的會針對你所謂的濫訴案件,所以也許減輕案件負荷後,還是沒有解決你所念茲在茲的濫訴問題。

更可怕的是,萬一在訴訟品質下降後,出了什麼問題,於是大家又議論紛紛,然後某個手掌權力的豬頭想了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濫方法,濫訴的問題沒有解決,反而生出更多問題,真的無法想像到時候臺灣會變成什麼樣子,人民又要受多少苦?


而且上面也有網友提到了,到時候為了怕反告誣告,於是社會、經濟的弱勢族群遇事只好打落牙齒和血吞,不敢提出告訴,於是提告成為社會、經濟強勢者的專屬權利,形成法律上權益不公平的現象。就算你打算以高額賠償來嚇阻濫訴,但是你應該也知道,現在的權作權法案件,那些人十件只要告贏一件,他們都有賺到,你覺得他們會擔心賠償的問題嗎?反而是因為不公平的規定,使得一般人更視進入法院為畏途,反而更無法主張自己的權益。



所以你的主張到底保護了什麼?在我看來,一般平民是深受其害,真正受到保護的,反而是那些有閒有錢到處濫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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