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次回應, 我不會用引言, 看不懂就算了, 我要是再回應這篇, 我就是豬頭
如其使用 大量正品KITTY商品並以KITTY餐廳為其主要訴求,
此"足以混淆" 消費者認為這間是 KITTY餐廳的方式 (貼紙 食物) ,
是否有侵害KITTY商標權即違反商標法或我認為違反的是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裁判字號】 97,民商上,3
商標法第61條第2 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
有第29條第2 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同法第29條第2 項規定:「除本法第30條另有規
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
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
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於同一或類似之商
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29條第2 項第3 款係為保護業已註冊之商標
權人,禁止第三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而將近似於
其註冊商標之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是以本款以第三人
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為要件,而所謂使用商
標,即應回歸商標法第6 條之定義。
第 6 條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
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以下是岳飛打張菲 不想看的人 可以跳過向下了----------------------
May KUO wrote:
其實三麗歐的聲明書裡面也講的很清楚了 所以我認為基於上面的圖片 我認為已經成立侵權...(恕刪)
如果只是「你認為」,那跟三麗鷗的聲明應該一點關係都沒有。上面的「所以」是怎麼個「所以」法?這句話的意思難道不是拿三麗鷗的聲明來支持你的論點?
May KUO wrote:
所以我說三麗歐的聲明已經說明了 他沒打算找店家侵害商品商標的問題
但是三麗歐會以商家表彰服務的方式 來認定是否有侵害他家的商標
May KUO wrote
三麗歐在聲明中已經清楚的定性, 這次是服務標章之爭, 對方是否有使用hello kitty的圖案或文字用以提供服務, 來判斷是否有侵害三麗歐的商標, 三麗歐沒有爭執對方商品是否有權販售
http://tw.myblog.yahoo.com/lyn-lyn/article?mid=54366&prev=54496&next=54237
商家牆面貼了正牌的貼紙 可是貼在營業場所 所以他有以kitty圖案作為宣傳餐廳服務的情況
3. 其實三麗歐的聲明書裡面也講的很清楚了 所以我認為基於上面的圖片 我認為已經成立侵權
May KUO wrote:
所以店家用 kitty的食品圖形招攬客戶 店內的裝潢看來都以kitty外型
如果kitty貓的外型有註冊 那就有侵害服務商標了
傷了大家的眼, 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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