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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audirs wrote:
維大力官網有針對此次...(恕刪)


沒救了!
它們就是賭樓主無心無力無錢告它們!
這家廠商永遠列入黑名單並大力宣傳!

馬克蘇 wrote:
是維大力運氣好,遇到...個人的感覺可以私下講,但公開影射別人是詐騙集團(連真實姓名都出來),說真的,維大力真的很過份(恕刪)


整個聲明搞還外連01討論串..
我看01要將該文章永久保留,並向維大力收取伺服器資料儲存費!
指名道姓毀謗兼喊冤司法不公..
我看樓主真道要考慮發動反擊..
先跟律師商量..維大力官網如此污衊是否涉及刑責?!
我看這次就接受網友捐款吧..
因為這一篇...我以後絕對不會去碰維大力的任何東西....真的是可惡.... 如果板大要告誣告..我可以捐錢...
有的帳號都沒上線了
不知道是忙~還是發生什麼事了
自己弄臭當然砍掉重練了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真奇怪!怎麼當初講話很大聲的護衛軍都不見了

不敢出來面對你們主子嗎???

還要我幫你們頂上來

真相好像越來越清楚,果然事情不是那麼簡單

這篇可要好好的追蹤,不管是一年、兩年還是十年,每天可都要翻出來看一看
...(恕刪)
當初樓主一貼這篇文章就跟到現在

決定自己及家人朋友不再買維大力

小百姓該死阿

去你的大財團
今天才看到這篇文章
我想以後我也不會再買這家的汽水了(包含桃園的親朋好友)
打官司確實很磨人心志
很多大財團都用告來嚇小老百姓
我的親人也被桃園知名房仲告過(後來房仲敗,沒賠一毛錢)
了解其中的無助與恐懼
樓主能不畏懼困難堅持走下去並獲得最後勝利
實在非常佩服
我也會用實際行動支持樓主,拒買此飲料到永久.
首先恭喜樓主

再來,既然法院都認證這是可受公平之事

那可以開始用力轉寄了吧!
垃圾廠商我不齒你!

2012-09-06螞蟻事件上訴判決說明
蟻大力 wrote:

2012-09-06螞蟻事件上訴判決說明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做過必留下蛛絲馬跡!這2年多來,由衷感謝桃園法院檢察署、板橋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們,辛苦的偵查辦案起訴了被告,雖然最後與法官見解不同,讓被告李世超Jerry躲過法律責任,但本公司依然相信台灣社會的良知應該是存在的。只是一時未得到彰顯。
對本案,本公司仍有幾點不平、不解及遺憾:

被忽略事實
證據
一、異物、異物處理、發現過程
照片中異物從頭到尾,除被告及其家人外,並無第三方(記者、廠商代表)看到過,也並未留予第三方公證單位化驗。高院判決文指出[公訴人指訴系爭汽水罐內之異物係出於被告所偽造,對於被告如何偽造等細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本公司從未看到過異物,怎麼知道異物到底是什麼?及如何舉證?且下列自家人及證人在隔離偵訊的證詞筆錄中,多有不一之處,高院也將之忽略。
1、異物處理-媽媽:我兒子把它沖到馬桶。
2、異物處理-被告:應該是我媽把汽水拿到馬桶沖掉。
3、媽媽:4/3冰箱裡剩最後一罐維大力汽水。4/4記者來,當時家裡已經沒有維大力汽水。
4、記者:4/4去採訪我們有請被告從冰箱拿出另一罐汽水開拉環,讓我們收到開罐的聲音,再請他把汽水倒出來,那瓶汽水沒有異狀。
5、哥哥:倒出一杯。開瓶有聽到汽水的氣聲。
6、被告:倒出二杯。沒有氣。
二、孔洞,罐身有一戳洞。
疑另假造一個內有螞蟻的假凹罐
高院法官認定本件系爭汽水罐罐身之小洞形成原因不明,忽略本公司所提之科學原理及實驗結果。
1、被告於99年4月5日已知罐身有一孔洞之事實。(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493801&p=20) #192
下圖為99.4.5東森新聞-破洞罐截圖


2、99年4月9日本公司將新聞影片截圖有破洞之圖片於公司網站公告,並懸賞千萬元找螞蟻。被告於隔日就接受TVBS及民視採訪,說那是一個凹不是一個洞。誤導網友及媒體罐身是凹,不是洞 。(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493801&p=204) #2035
下圖為99.4.10 TVSB新聞-另一有螞蟻之假凹罐截圖


3、於99年6月1日偵查庭筆錄上被告解釋:有洞是網友去我家幫我拍攝最正確的照片,用原子筆挖一挖,把白色異物挖出才挖出一個洞。可是4月5日被告就已知罐身有洞的事實,這解釋真是居心可議,明顯做假!
4、距罐底約3公分處有約0.3公分戳洞,從冰箱拿取經搖動及倒入杯子中,用筷子夾取異物拍照的過程中會滲漏出汽水,不可能不知道罐身有洞。除非是被告自己所為。
5、經101年1月於法庭上實驗證明,易開罐在穿刺瞬間,會因內部壓力得以釋放造成噴濺。且罐內汽水液位會洩漏到穿刺洞孔下,內容量是無法達到被告出示照片中,所顯示一個磁杯加一個鋼杯的容量。
6、扣案證據罐身孔洞完整,週圍無凹痕,代表是有氣時遭戳洞造成。與開罐無氣後遭戳洞會有凹痕有明顯差別。
7、被告所PO文描述汽水沒氣,證實汽水在開罐前,罐身已有戳洞存在,內容量不可能如被告所言。

三、空罐罐底無腐蝕氧化現象
1、被告99年4月4日所PO照片顯示空罐罐底無腐蝕氧化現象,證明不是在運輸過程遭破壞。因經實驗證明汽水滲漏到易開罐底部經放置多日後,會造成週邊環境污染、罐底腐蝕氧化、及內容量不足等情形。
2、目前扣案證據罐底已有腐蝕氧化現象,代表該罐曾受汽水滲漏噴濺汙染。
四、執意誣陷是製程問題,不接受本公司解釋,恐嚇威脅給三天的時間,引導網友拒買
1、高院判決文理由七中指出-自飲品之製造、空鋁罐之清潔及保存、飲品充填至鋁罐之過程、運輸及保存期間之狀況,乃至消費者食用時止,外界實存有諸多可能使飲料罐內之內容物變異之因素。但被告拒不接受本公司解釋-這是保存問題。
2、被告於99-04-06 21:22自己PO網敘述『然後我有跟廠商說,我會給廠商3天的時間,希望他們能做妥善的處理』。(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493801&m=f&p=39#18604825) #385

回想99年4月5日到被告府上了解當日,在旁記者有提到摩斯漢堡、燦坤冷氣等事例(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493801&p=426) #4254,試問如果當時也是一包大紅包壓驚,是否結果就不同?但本公司無法接受被用未經證實之不當言論文字,並僅以可能先加工後拍攝的圖片內容為依據。在公開、公眾場合散佈,致多年辛苦經營的商譽,及經濟活動之評價受到損害。希望此類行為(毒蠻牛、85度C被詐財www.nownews.com/2011/12/01/91-2762597.htm)能有法律制裁,及扼止有心人士利用廠商息事寧人的心態,只好堅持訴訟。雖事與願違,但我們盡力了。對始終相信我們的消費者,我們深懷感激。其他給予我們建議與批評的網友,我們也參考您的意見,並戮力讓我們的產品品質及客戶服務更完善。


不承認錯誤
指名道姓公開樓主全名(敗訴了這樣做沒侵犯個人隱私嗎?)
最後甚至說當時如果給樓主紅包就不會曝光? (這不是抹黑嗎? 不算毀謗嗎?)
有沒有搞錯!?
是你自己要告的才弄那麼難看
你盡力個屁!


sanoko wrote:
垃圾廠商我不齒你!2...(恕刪)




反正讓更多人知道這個判決也未必是壞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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