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coco wrote:
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本來...(恕刪)
SOSCOCO大大,隨便他們啦,他們的又不是在意那些死刑犯的生死,只是想研究法律而已~~~~
Billy.Huang wrote:
應該說,271條文字上的確漏列了主觀要件"故意",但解釋及適用該條文實已評價主觀要件"故意"於其中。我想,把該條加上"故意殺人者..."你可能比較能接受(或清楚)一點!...(恕刪)
Billy.Huang wrote:
...(恕刪)如果你是想仿照"數學"的"帶入法"來解釋:因為271條的"殺人"="故意殺人",所以276條的"過失致死"="過失故意殺人"("過失殺人"是一般白話說法)。那可真的大謬誤了!
soscoco wrote:
狼大跟蟲也只不過是闡述他們的理念~只是附和的人少~他倆又改變不了現狀
只能在文字上兜圈子~...(恕刪)
Billy.Huang wrote:
應該說,271條文字...(恕刪)
wolf3wolf3 wrote: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就是法務部
aristocracy wrote:釋字第 530 號講的落落長
司法院大法官早在民國90年10月5日做出釋字第 530 號
soscoco wrote:
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本來就是司法院~
法務部只是執行處~
soscoco wrote:
我想你五權憲法沒修過歐~
你要辯~去找孫文辯吧~
還是你要我把憲法貼給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