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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soscoco wrote:
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本來...(恕刪)


SOSCOCO大大,隨便他們啦,他們的又不是在意那些死刑犯的生死,只是想研究法律而已~~~~
潘達 wrote:
SOSCOCO大大,...(恕刪)


沒辦法~因為我看到名為"無知"在我眼底下跑~
我不是學法律出身~只是知道部會權責的劃分罷了~
Billy.Huang wrote:
應該說,271條文字上的確漏列了主觀要件"故意",但解釋及適用該條文實已評價主觀要件"故意"於其中。我想,把該條加上"故意殺人者..."你可能比較能接受(或清楚)一點!...(恕刪)


就爬到的文查到的資料而言,有一說是殺人罪的字,本身即帶有欲致人於死的意圖在內;換句話說,殺人罪即是故意殺人罪,若再冠以故意殺人罪,則徒為贅文而已...

Billy.Huang wrote:
...(恕刪)如果你是想仿照"數學"的"帶入法"來解釋:因為271條的"殺人"="故意殺人",所以276條的"過失致死"="過失故意殺人"("過失殺人"是一般白話說法)。那可真的大謬誤了!


不這樣解的話,不然要怎麼解?...

題外話,看到這些東西,真的深為慶幸當初不是第一類組,沒有就讀法律系,不然應該很快就頭昏腦脹地被踢出校門了~

soscoco wrote:
狼大跟蟲也只不過是闡述他們的理念~只是附和的人少~他倆又改變不了現狀
只能在文字上兜圈子~...(恕刪)


講句比較客觀一點的話...

平平都是在文字上兜圈子,可用雲泥之別來形容應該不為過...
Billy.Huang wrote:
應該說,271條文字...(恕刪)



這其實有點文字上的爭議。


我國刑法將各罪的構成要件明確規定於法律條文之中,但並不是全部都會寫在法條中,有二個構成要件被省略了,一個是主觀構成要件「故意」,一個是客觀構成要件「既遂」。

因為在刑法的世界裡,以處罰「故意既遂」犯為原則,「過失」、「未遂」的處罰為例外,因此過失、未遂如要處罰,必有法條明文規定,但「故意」「既遂」既是原則,則立法者並不需要明文寫在條文中。

因此我們在看法條的時候,要注意到,其實應該加上故意、既遂二字,以刑法277條第1項為例: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其實完整的構成要件應為: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既遂者。大多數的法條都是如此,但是有一部份例外,像是殺人罪構成要件為:殺人者,相對於它的過失犯規定就是: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又於刑法173-175的公共危險,故意為:放火,過失則為:失火,這都是比較特別的例子。

所以一般在討論法條時,有時為了區別,會在條文上加上故意二字,這在其他條文中並不是錯誤,但在這些例外條文中,則產生了爭議。

有些學者就主張了,法條中「殺」這個字已包含了主觀的故意在內,故而如果條文加上故意二字,會形成贅詞,不必要。在法界中,講到殺人罪時,通常也不會特定加上「故意」二字。

但是如果說「故意殺人」的話,事實上除了前面講到的部份學者外,通常也不會有人認為說是錯的,因為一般在其他罪名的討論中,常常會加上故意二字,這已成為常態。

但是在我國法律的世界中,並沒有「過失殺人」這個詞,你在法律人面前講「過失殺人」,通常就會被指正。因為比起常見的錯誤用語「過失殺人」、「公訴罪」來講,「故意殺人」最多只是累贅而已,而前二者則有定義錯誤與字義矛盾的問題。


所以你要講「故意殺人」,我不會特意說你錯,但你也應該了解,這詞其實是有點問題的,要以其來為「過失殺人」來辯解,是站不住腳的。


法律的世界很講究文字的正確性,一般人如果沒有正確的法律知識的話,用錯詞其實很常見,平常用錯也就算了,但是在討論法律的文章中,就應該小心一點,不能隨使用一般人常用的錯誤語句。

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廢死聯盟的釋憲聲請,正義的槍聲隨時會響起。
exciting77 wrote:
可以加一個"NCC"嗎?

把我的付費a片改成這鳥樣!


太LOW了

看A片還要付費…
http://www.wretch.cc/album/alien161
懶懶的蟲 wrote:
這其實有點文字上的爭...(恕刪)


我就說吧~~他們在意的是法令條文,壓根就沒在關心死刑犯的生命權與普羅大眾認知的公平正義。

而且,有人自認為比大法官更了解法律,別人不同意他們的觀點就說別人違法違憲......有什麼新的招嗎?
他們都是佛心來著
這樣不會被告吧?
微醺鸚鵡 wrote:
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廢死...(恕刪)



爽爽爽

終於可以看到那些畜牲..人渣死了

可惜沒直播..不然很好下飯..

心情非常好

殺光那些畜牲吧



wolf3wolf3 wrote: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就是法務部

正確!

aristocracy wrote:
司法院大法官早在民國90年10月5日做出釋字第 530 號
釋字第 530 號講的落落長
我翻譯一下~簡單講就是
法官依法是獨立審判不受上級監督(不過這是屁話)
裡面講的司法行政監督是指,例如案件結案時效性啦等等不涉及審判內容的內部規範

檢察官則要受上級指示辦事
soscoco wrote:
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本來就是司法院~
法務部只是執行處~

簡單講
法務部就是執行司法的行政機關
司法院才是最高司法機關
soscoco wrote:
我想你五權憲法沒修過歐~
你要辯~去找孫文辯吧~
還是你要我把憲法貼給你看~

可惜的是,五權憲法並沒有在台灣實現
台灣的體制還是行政、立法、司法
三權分立
考試、監察 他們的權力無法和行政、立法、司法抗衡
只是做個幌子而已

噗~我只是路過的不良中年
你們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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