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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michelle2001 你沒有心理師執照 ( 我在這篇回答你 )

dougmichelle2001 wrote:
時效過了以後沒有提告...(恕刪)


不管你要不要放棄,或要不要保留,追述期就是那麼長,不會因為你做了什麼事而改變的!
goodversion wrote:
不管你要不要放棄,或...(恕刪)


噢~
的確如此

可能之前車禍過失傷害相關的處理的方式比較籠統
都是直接簽下和解書就不提刑事之訴了,後面都會寫上"將不予追究"

因為民事部分已經達成和解
在提告刑事也沒有意義,通常就拿錢走人,老死不相往來(常態)

除非對方擺爛或不肯和解
才要用以刑逼民的方式為之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時效過了以後沒有提告 或者 告訴乃論的情況下原告自願撤

這兩種情形

印象中,法律上是當作....喪失告訴權、請求權


民事才有法庭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具同一之效力
而民事有一般叫私下和解,只有一般契約之效力

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適宜調解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調解成立亦與確定判決具同一之效力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國內沒有跟"催眠"相關的國家認證,
所以要使用這個名詞沒有財產權問題也不違法,
宮廟在觀落陰就是用催眠,國中生玩錢仙筆仙也是催眠,宗教給你看前世今生也是催眠。

無論你學哪一派的都好,在台灣催眠仍只是"民俗"方法之一。

跟宗教或其他模式一樣,
只要符合法規就不會有問題。

此外,
就算拿國外多厲害的催眠認證,
在台灣也是不能打著"催眠治療疾病"的旗號,否則都可能被開罰。
...(恕刪)


民俗方法?
換句話說 您是認為您做的催眠是「民俗方法」?
您也會這樣跟付錢來的人這樣說嗎?
人家國外的研究都已經做到腦電波定位了 還算是民俗方法嗎?

有資格的人進行催眠治療和你做的一樣嗎?
這個問題您應該更清楚
什麼是催眠治療 什麼是催眠 您真應該多去瞭解一下
國外催眠治療是很嚴謹的 該有的研究程序 該有的理論 都有
不是套公式就可以的

順便提一下
既然是登記的「催眠治療學會」 內政部在登記的時候 也是會行文給衛生署
因為這裡面提到治療 衛生署也是會派員來檢核成立資格符不符合的
我們就不會是遊走法律邊緣
這點您大可以放心 如果不放心 您也可以邀請您那心輔所的朋友一起來參加
說不定 我們也還認識呢!
饒益眾生,而不望報;代一切眾生受諸苦惱,所作功德盡以施之;等心眾生,謙下無礙
goodversion wrote:
好可惜,他們吵架我插...(恕刪)

疑...不是理性討論嗎?......
亂入一下

關於誣告實務的見解

【問題】

鼓足勇氣針對疑似不法的情況,蒐集資料後向相關單位檢舉,若當初所蒐集的資料,事後因證據不足無法採信。那麼檢舉人需要負起什麼責任嗎?被檢舉人可對檢舉人提起告訴(誣告罪)嗎?


【解析】

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誣告罪之成立,固以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惟所謂該管公務員者,實包括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在內。」「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在主觀方面,固須申告者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在客觀方面,尤須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分別為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上字第1228號、上字第1700號著有判例,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即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故欲使人受刑事處分而申告於無偵查犯罪職務之省政府,根本上不能成立本罪,最高法院21年上第 2051 號判例參照)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其成立,在主觀方面,固須申告者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在客觀方面,尤須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所以:
(一)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51號判例參照)。
(二)若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最高法院上字第253號判例參照)。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也自不得遽指為誣告(最高法院20年上第717 號、上字第3368號、台上字第88號判例參照)。
(三)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最高法院22年上第 1976 號判例參照)。對於在法律上不能負刑事或懲戒責任之人而為誣告,則雖有使其受此處分之意圖,仍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上 字第878號、上 字第2003號判例參照)。
(四)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台上 字第888號判例參照)。
(五)縱其陳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台上 字第574號判例參照)。
但(六)以言詞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捏造事實,以言詞向該管憲兵隊長官報告者,雖未具書狀,亦足構成誣告罪(最高法21年上第334號判例參照)。
(七)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20年上第662號判例參照)。
(八)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故誣告完成以後撤回告訴,不過犯罪既遂後之息訟行為,與誣告罪之構成毫無影響(最高法院上字第826號判例參照)。
(九)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嗣後變更其陳述之內容,與已成立之誣告罪並無影響(最高法院上字第826號判例參照)。

豆花大您的誣告很難成立


豆花大你先想清楚你的文字是否有詆毀的意思其中含有主觀意思+客觀

在來在法院的攻防戰中你還要去舉證D大的言語是否有你所說的那些情況

(李敖說的好我不是罵你是X我是證明你是X)

不過就目前實務判決來講還是說一聲抱歉吧你遭受不利判決的機率很大

反正又沒要你去登報道歉

在來是不是公益我到覺得D大是否以後可以用交朋友這樣的描述比較好

畢竟網路上一堆正義魔人不然理盲又濫情這句名言怎麼會出來有時候想想還真是很對


D兄,您在另一篇的回覆及影片我有看到,再此先致謝先,不過也容我在此提出一點看法:

1.醫療行為和具有療效否,應由該事項主管機關認定,非當事人主觀為之,觀前Evers兄有提及,
我覺得很詳盡,也長了很多知識,故不再贅述~

2.我瞭解D兄為法律人,從早先前右下角簽名檔"歡迎請教任何法律問題",法律為社會科學,本並無標準答案,此等一般法律人都不易辦到之事,你都願意做,相信你平時必廣結善緣,熱心助人

所以...當豆花兄提出質疑,只需拿出事理說明服眾,縱有委屈之處,討論...講清楚就好,
如果你覺得權益有受損而必須訴諸法律程序也無妨,畢竟"法律追訴權是不需也不待保留而存在的"~

3.按現行法規對"催眠"此種行為是否為醫療乃至其它民俗療法之行為等等,
法令涵釋似無有詳盡說明(如有我見解有誤還請指點),

先前僅試舉刑法231-1條一項,在表達"催眠術"的定義於現行法規處於未有明文,
從事此相關行為,善惡似乎只能借以高度自律達成,保護性過於薄弱~

倘一但發生法律糾紛時,設法律無明確規範時,D兄將如何因應??
畢竟立法者不明瞭,法院不明瞭,但從事的人也應該要知道其一二.

您提到只要不強調"療效"和"醫療行為"即不違法,現今行政法規還不夠完善,在這前提之下,
是否要以較高調的方式持續進行,我對於這點就持保留態度~

太多模糊空間存在遊走漏洞的觀感

4.http://www.hmi.com.tw/hyp&mo1.html
此或許為個案,惟懲治盜匪條例於民國91年1月30日起已經廢止不知幾年,網站上目前還在引述條文...

這裡要表達的是,徐明先生相信很多人都認識他的催眠,我並不了解他在業界是甚麼樣的人物.
但連他都有可能弄不清楚法規內容,相信比他還不清楚的人應該也不在少數~


我一直認為催眠有其科學價值及依據存在,如果能做為證據科學的認定方式之一,未來或許有其潛力,
有心推廣就應該慎重其事,祝福你~



PS:前面有人提到洗車團,不知是否為我法律見解有誤,洗車團約定幫洗車,而當事人僅需帶飲料來,
該飲料非為給付方式之一種嗎?




Chater wrote:
先前僅試舉刑法231-1條一項,在表達"催眠術"的定義於現行法規處於未有明文,
從事此相關行為,善惡似乎只能借以高度自律達成,保護性過於薄弱~


其實法律上
台灣本地目前判例中可以說沒有人真正成功的用"催眠術"來實施引導他人為犯罪之行為

這個條文也被討論很久
構成要件來說,就是用任何特殊方式令人無法抵抗
實務上用到這條,通常都是依賴各種毒品藥物為多,使人失去抵抗力或導致精神恍惚

反之
真正用催眠術達到的財產犯罪
我看過這麼多判例還真的沒見過

(而宗教詐財 詐欺 台灣超多,不過那是另外一回事)


PS: 洗車團就是個朋友的車友聚會平台,要不要帶飲料是個人自由啦
至今已經兩年,大概也算這邊的長青活動了~有興趣的人都歡迎喔!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國內沒有跟"催眠"相關的國家認證,
所以要使用這個名詞沒有財產權問題也不違法,
宮廟在觀落陰就是用催眠,國中生玩錢仙筆仙也是催眠,宗教給你看前世今生也是催眠。

無論你學哪一派的都好,在台灣催眠仍只是"民俗"方法之一。

跟宗教或其他模式一樣,
只要符合法規就不會有問題。

此外,
就算拿國外多厲害的催眠認證,
在台灣也是不能打著"催眠治療疾病"的旗號,否則都可能被開罰。

這就是國內的現實。

不過你應該比誰都了解,
這些東西都是工具,重點是使用者的能力,...(恕刪)


這樣的內容,所傳達的訊息是否正確,就有些爭議了.......

國內外是否可使用 催眠相關的方式 來協助治療疾病,不是看你有沒有什麼國內外的催眠認證,
而是要看操作者本身有沒有衛生署核發的專業醫事人員執照(例如:醫師)

領有精神科醫師執照者,若接受過官方認可專業精神分析訓練,
而使用此技巧協助治療,衛生署不一定會有意見的!

但若操作者本身沒有衛生署核發的專業醫事人員執照
不論有幾張民間團體所發的催眠證照,都不能處理相關問題的...

這和什麼國內外的現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用國內外的現實這樣的說法,
似乎意謂著是因為國內法令不完善,所以讓人空有相關證書,卻不被認可。
但事實不是這樣的,事實是因為這些證書都是民間團體發的,大多數只要願意付費參加即可取得,並不是國內外官方主管機關所認可核發的,所以當然不會被官方所認可!

另外由上引言觀之 ,dougmichelle2001 認為所用來協助版友的是『民俗方法』??
所謂的『民俗方法』是類似去廟裡收驚,算算塔羅牌那樣的感覺嗎??

這是因為實際情況下,過程中所用的工具就真的是『民俗方法』?
還是因為國內有醫療法令的限制,所以選擇使用較籠統的詞彙呢?

而那些曾經或即將被服務的版友,對您這樣的解讀與認知,是否完全正確瞭解呢?
而版友們的主觀期待,會是去接受『民俗方法』協助嗎?

涉及助人的相關工作,除了本意良善外,是否為適當且正確的的方式是更為重要的。
且相關的資訊與實際內容,若能揭露得更詳細, 一些較不具相關專業知識的版友,較可避免陷入錯誤的認知與理解....
突然想到 好久沒在路上聽到
豆花~~~ 豆花~~~有人要買豆花嗎???
大概有10~15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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