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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維大力官網有針對此次判決說明..
以下節錄自該官網: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做過必留下蛛絲馬跡!這2年多來,由衷感謝桃園法院檢察署、板橋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們,辛苦的偵查辦案起訴了被告,雖然最後與法官見解不同,讓被告李世超Jerry躲過法律責任,但本公司依然相信台灣社會的良知應該是存在的。只是一時未得到彰顯。

因為文章很長,有興趣的網友自己去看吧~
就覺得很無言...

MD-dennis wrote:
鳥大跟肛大是否要現身...(恕刪)

有人在8月26號之後就很忙了
沒時間上線啦
為何他們無法理解要作假實在是不需要去戳洞?

audirs wrote:
維大力官網有針對此次...(恕刪)


是維大力運氣好,遇到樓主這樣的小人物,沒錢沒閒跟他耗

要不然,加上他這樣的發言,反告誹謗不就是現成的嗎!

告贏了,要維大力各大報登個頭版道歉三天,那就真的糗大了

個人的感覺可以私下講,但公開影射別人是詐騙集團(連真實姓名都出來),說真的,維大力真的很過份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是維大力運氣好,遇到樓主這樣的小人物,沒錢沒閒跟他耗
要不然,加上他這樣的發言,反告誹謗不就是現成的嗎!
告贏了,要維大力各大報登個頭版道歉三天,那就真的糗大了
個人的感覺可以私下講,但公開影射別人是詐騙集團(連真實姓名都出來),說真的,維大力真的很過份

應該構成妨礙名譽了吧? 備份網頁先!
期待專業人士釋疑,搞不好也有律師願意打贏拆賠償金當律師費的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
本公司無法接受被用未經證實之不當言論文字,並僅以可能先加工後拍攝的圖片內容為依據。在公開、公眾場合散佈,致多年辛苦經營的商譽,及經濟活動之評價受到損害。希望此類行為(毒蠻牛、85度C被詐財www.nownews.com/2011/12/01/91-2762597.htm)能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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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公司無法接受被"未經證實"之不當言論文字云云,
怎麼就可以"未經證實"就將對方說成如毒蠻牛等的詐財行為?

有錢有勢說話比較大聲?

看到廠商如此蠻橫, 有時真想做一張A4文宣, 上述蟻大力事件始末, 印一些放車上, 那裡看到他們家的產品就往上擺幾張, 讓更多的人公評.
sillyfish2050 wrote:
他們公司無法接受被"未經證實"之不當言論文字云云,
怎麼就可以"未經證實"就將對方說成如毒蠻牛等的詐財行為?

幫貼.....

自已無法接受被人未經證實po文散佈



自打嘴巴的在未經證實對方作假下(法院都說明囉),公開說居心可議,明顯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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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大力.....你一直在捍衛的東西怎麼自已也做啦!?


平常記者在01大跟特跟新聞,什麼行車紀錄器畫面到網路趣圖都不放過。
但對於這個維大力欺壓小消費者的新聞,偏偏卻視若無賭,甚至在法院
已作出公正判決後,維大力仍繼續污辱消費者的行為,也沒人敢報導,
連蘋果、壹週刊也不敢報它。

維大力,真的是台灣最夠力的公司呀。

MD-dennis wrote:
幫貼.....自已無...(恕刪)


其實這件事情還有一點很令人不滿,消費者買到爛東西,要證實什麼?

我真的很不懂,我買到一個爛東西,還要證實什麼才能PO上網?

拿去化驗?

跑去工廠當柯南,找出出錯的點,才能夠PO文?

狗屁不通的講法

對買到XXX牌螞蟻汽水的人來說,他就是XXX牌的問題,管你他X的是生產流程的問題還是運送的問題,還是有人故意栽贓,那他X的都是你XXX牌要去找的問題,不是我消費者的問題

抱歉,以上X的部份請自行填上適當的字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做過必留下蛛絲馬跡」維大力自己吃下去吧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能夠超越賽亞人王子達爾的驕傲和優越感
看來只有高級外星人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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