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
這樣何苦要三審三決
直接托出去坎投不是更好
是啊, 這樣最好
法官在刑事上是多餘
刑事上加害人只要細心一點, 多花點心思, 把一些證據埋掉, 被抓開庭也不會有事
刑事發生的時候, 加害人通常都有絕對的控制權
法官還是去處理兩方吵架的民事案件
司法設立是要幹嘛? 最終目的不就是要維持社會穩定, 有嗎? 也沒做到, 沒做就不要做, 以暴制暴, 以牙還牙比較好, 伊斯蘭國家就這點最好
一個醫生醫學院畢業出來, 十個病人, 只有一兩個有醫好, 其他八九個不是沒更好不然就是更糟糕, 那這醫生是不是廢物, 去死剛好
同樣道理
砍頭是很好的想法

wham26 wrote:
還要法官和檢察官做啥
一件東西買來不能達成他被生產的目的, 不丟要堆在倉庫當寶?
法官檢察官的設立要是不能維持社會穩定, 要這兩個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