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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realeric wrote:
這樣何苦要三審三決

直接托出去坎投不是更好


是啊, 這樣最好
法官在刑事上是多餘
刑事上加害人只要細心一點, 多花點心思, 把一些證據埋掉, 被抓開庭也不會有事
刑事發生的時候, 加害人通常都有絕對的控制權

法官還是去處理兩方吵架的民事案件

司法設立是要幹嘛? 最終目的不就是要維持社會穩定, 有嗎? 也沒做到, 沒做就不要做, 以暴制暴, 以牙還牙比較好, 伊斯蘭國家就這點最好

一個醫生醫學院畢業出來, 十個病人, 只有一兩個有醫好, 其他八九個不是沒更好不然就是更糟糕, 那這醫生是不是廢物, 去死剛好
同樣道理

砍頭是很好的想法



wham26 wrote:
還要法官和檢察官做啥


一件東西買來不能達成他被生產的目的, 不丟要堆在倉庫當寶?
法官檢察官的設立要是不能維持社會穩定, 要這兩個幹嘛
Leinster wrote:
婀......就算把...(恕刪)


我們討論的是過失犯的保證人地位與作為義務,不要拿故意犯因果中斷的理論套進去

颱風警報發佈後,危險海域救生員仍然容許知道警報的衝浪客/泳客進入危險海域
溜冰場管理員,眼見有人以危險方式溜冰卻不制止,果然多人受傷
體育老師離開,學生自己違反囑咐去跳水,果然受傷
體育老師在場,學生偷打排球,造成同學受傷
救災時,義消說明後,被救者仍然不穿著救生衣

司法系統是如何去評價上述行為

高危險犯,司法系統過失未能羈押,果然又出去犯案,多人受傷

司法系統又如何去評價自己行為??


gmtmkm wrote:
如果目前國內的法庭形式是:檢察官與律師提供證據來說服中立的、預設良善的、無知的(對案件內容)法官。
那所有的請求(例如羈押或賠償金額),檢察官與律師就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與說明來說服法官(或讓法官有所體認、感覺)。
也就是說,目前我認為問題主要應該是檢察官的問題,但是人手與考核有什麼問題卻不是外界的人能詳知的(恕刪)

我同意行行有本難念的經,也同意薛球與運轉手事件檢察官系統問題較大

檢察官法官不管別人的經難不難念,用超高標準要求,處處都有過失,卻沒想到這樣的作法有一天會回打到自己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不能同意您再多了。

台灣一年發生多少件性侵案?
除了姦殺 連續性侵犯 有逃緝前科外,哪裡有需要雞鴨的理由?
交保金?請愛砲者去查一下各性侵案的交保金額。

講難聽的就只是因為受害者是日本人才引起社會輿論,想想權重如前世銀總裁的案件,也是一堆女記者跳出來喊性擾,案件結果咧?原來人性與社會輿論很容易作假與被操作。

我覺得案件應該要依案例來處理,把看守所光關性侵犯關到滿。
別砲我,我是贊成以此案例以後全部性侵犯都要雞鴨,公平正義的對待,而不是因為受害者不同而有不同的注視度與觀感社會輿論

希望以後各位網友對於其他性侵案也有相同的觀注度,台灣一年約發生6000件性侵案件,一天約有14件多,而且許多被害者是未成年,網友們發揮你們的砲火吧!每天都要有14件囉,而不是幾個月只為了這一件。
我砲故我在
前陣子國外那個"總裁"在美國飯店性侵服務員..就算是外國籍也不能交保阿...
台灣什麼都要學外國,怎麼法治跟執法強制力不去學學??

navyjeremy wrote:
前陣子國外那個"總裁...(恕刪)


你錯了,美國新聞還說這位IMF前主席「想逃」,在機場被逮

照台灣鄉民的邏輯,他應該被羈押的

照這次盧法官和檢察官的要求,三要件符合兩件,也應該羈押

但是美國法院收了他100萬美金的保釋金(也有報導是600萬美金)就讓他交保,24小時有人監視(也許是因為他是重要人物,我不信每個美國性侵害嫌疑人交保都有人24小時監視,等於監視一個人要三個人力,那美國的失業率很快能下降了...)


前些日子說八月要開庭審理,後來又說證明無罪(台灣鄉民的標準應該是一定有罪,「是男人就知道有罪」這種觀點.....台灣人會要求直接槍斃,怎麼能交保呢?)

美國?進步國家?民主前輩?
台灣應該學大陸啦~

ChenKen7 wrote:
不能同意您再多了。台...(恕刪)

法官大人的自由心證
總是令我訝異


等哪天你媽被強姦了 你再來講 會比較有說服力
swatn1 wrote:
你錯了,美國新聞還說...(恕刪)


nothing wrong with what you said
but wait till you or your close family member one day require surgery or medical care, when your treating doctor disect you or your loved ones like a piece of something, don't complain of doctors not being sympathetic
and if i am the one that you or someone of your kind deal with at the time, and i know of you being such a 'literature advocate', i won't give you the emphaty that you ask for but throw a medical textbook on your face and you can swallow it and get out of my office

i treat people the way they treat others. fair

don't give me the crap that doctors supposed to help people, oh yeah? and lawyers, prosecutors, and judges aren't? fxxx, pissed me off

my sympathy is there to help people, not scum

i got no issue of you, but your calm? no, more the 'not my business attitude' that annoys me than anything else

and when i said you, it's (many of) you




i'll translate to chinese when i got time

隨便講講 wrote:
我們討論的是過失犯的保證人地位與作為義務,不要拿故意犯因果中斷的理論套進去...(恕刪)

算了......我發現你的功力不扎實
再講你也不懂
任何犯罪型態討論完行為和結果,就應該繼續討論因果關係
過失犯什麼時候又跟保證人地位牽拖了
會討論到保證人地位和作為義務只有在不純正不作為犯
很不想砲你,但是你的刑法結構可以說是一文不值
我不介意有人po出有瑕疵的見解,畢竟我自己都可能會犯錯
但是你這個真的錯得離譜


第一次看到有人只討論行為結果卻不討論因果,構成要件就能成立的
你加油囉
具保推定為刑法所欲規範的危險行為
_____

不太可能八 連父母都不能保證要法官保證

有點.....

好像有天災都是要總統負責的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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