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oue555 wrote:
若如你所說,資遣員工並不造成失去資格,
那請問公司為何最初就不願意依法行事?
更別提公司提出的補助方案,
從頭到尾沒誠意的究竟是樓主還是公司呢?
根據教育部所定的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實施要點第五段第四項
http://www.excellent.lhu.edu.tw/doc/table_1-1/%E6%96%B9%E6%A1%881-1-%E5%AF%A6%E6%96%BD%E8%A6%81%E9%BB%9E.pdf
(四)申請本要點實習員之實習機構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有非因原聘僱員工(包括派遣人力,以下同)之過失而解聘、資遣員工或減少學校在學學生實習計畫者,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
所以如果不是台中小康看錯了,就是台中小康以他企業法律顧問的角度,建議公司先想辦法以員工過失為由解聘樓主,再來用冗長的司法程序來跟樓主玩,只是到最後被玩的可能不見得是樓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