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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彭彥凱"吧


1.一定要支持認真工作保護一般善良百姓的警察+1

2.那幾位立偉民代真的昰沒有LP,沒有擔當,只會射後不理

3.那幾位立委民代的危機處理真的很糟糕,
假如第一時間那幾位立委民代就出來道歉
我想大家一定會給於正面肯定
現在只為了自己的面子
死不道歉
弄到天怒人怨
真是悲哀阿
jjspeaking wrote:喔喔~~01又出面了....另一篇已經被鎖文......完全沒有回應『01管理員說明』...(恕刪)


可能也想不出什麼合理的理由出來吧

不然又怎會這麼做呢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恕刪)


只能說又是一個沒腦的議員或民代,接到陳情就馬上憤憤不平
到底誰對誰錯,法規也不查證一下,強出頭~結果遇到第二件事情,現在糗了吧...

單就衝撞員警來說,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五項就已構成用槍時機
更何況,當時是接獲有人報案要追捕竊車賊的支援任務
這時也符合第四條第三項之用槍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

第 四 條 (使用警刀或警槍之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

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支持+1

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1.支持認真工作保護一般善良百姓的警察+1

2.民代要幫助選民也該先認真查證一番,
不要變成只想上電視作秀的明星阿....


乘客受到波及,
事故源頭是駕駛, 責任是駕駛, 而不是國賠, 更不是警察.

那個議員不是蠻愛選民服務的,
若是他願意把30000看護費擔起來自己接著付,
大家應該都會認同他為民喉舌作得好吧~
jjspeaking wrote:
喔喔~~01又出面了....另一篇已經被鎖文......完全沒有回應『01管理員說明...(恕刪)

哀~好大的官威阿
難不成01的薪資預算也是議員審的
叫許姓少年死一死吧!他家人應該也沒甚麼好貨教出這種小孩還叫人家賠錢,又不跟人家家屬道歉!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恕刪)



撇除他們倆當時不是殺人犯來談用槍時機:

1.當時警察應該是判斷他們企圖衝撞員警逃逸
2. 勢必有警察攔阻才造成警員受傷

以當時情況下, 彭姓員警在自己 real time判斷下, 應該就是先射擊輪胎,
但也許就是子彈彈跳(射偏??),造成這樣結果....


real time <---就是警察要立即判斷的事,呼叫警網...開槍...事實上全憑他判斷

我想...也許是他的同伴欄阻卻遭衝撞,這車上的人應該大有問題,才會開槍吧.

引用你文中說的: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如果是如當時是一位罪大惡極又容易躲藏的要犯呢?


所以誰都無法判斷,當下警察只能讓那輛車慢下來....於是射擊輪胎....哪知~~~又跳彈了...





謎謎貓 wrote:
警械使用條例
第 四 條 (使用警刀或警槍之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撇開車內駕駛是何人不談
照理說已經構成了第一與第五款了吧
況且要是不開槍用圍捕的話
只會造成更大的無辜傷亡罷了
所以我也認為沒有用槍不當

如果這樣都算用槍不當的話,那麼用解械使用條例要重寫
乾脆改成『警察人員之生命受到危害之虞得使用警刀獲槍械。』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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