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要支持認真工作保護一般善良百姓的警察+1

2.那幾位立偉民代真的昰沒有LP,沒有擔當,只會射後不理
3.那幾位立委民代的危機處理真的很糟糕,
假如第一時間那幾位立委民代就出來道歉
我想大家一定會給於正面肯定
現在只為了自己的面子
死不道歉
弄到天怒人怨
真是悲哀阿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恕刪)
謎謎貓 wrote:
警械使用條例
第 四 條 (使用警刀或警槍之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