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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realeric wrote:
其他即時抗告 跟補件的做法對犯嫌 極為不公平


大家都是男人, 畜牲有沒有做, 情形看下來, 大家心裡有數
他強暴幹女人的時候怎麼沒有想到對她不公平
看他跟他爸全家畜牲也只有台灣的法官會寵出來的嫌犯才會在那裏講屁話
不爽到極點, 要不是有版規, 我一堆難聽話都還沒講

coffinbay wrote:
大家都是男人, 畜牲有沒有做, 情形看下來, 大家心裡有數
他強暴幹女人的時候怎麼沒有想到對她不公平
看他跟他爸全家畜牲也只有台灣的法官會寵出來的嫌犯才會在那裏講屁話
不爽到極點, 要不是有版規, 我一堆難聽話都還沒講

全世界都知道O.J.辛普森殺了他老婆
但是...........

希望檢察官要好好把握
交保的理由都是無逃亡之虞.

問題是王玉雲,曾正仁,陳由豪.......重大經濟罪犯.

更遑論多到不可勝數的性侵,傷害.....等嫌疑罪犯.

看看美國只要嫌犯,保釋金高得嚇人,而且警方就其限制居所控管嚴格.

更重要罪刑都相當重,要假釋比登天還難.

個人覺的很多司法人員,已自成一個與外世隔絕的世界,

一個無退場機制的工作環境,使得他們流於匠氣.

檢察官缺乏該有的專業素質與積極蒐證的企圖心.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自由心證大於物證或昧於實際.

為此,執政黨有責任參酌各國司法優點,重新制定司法大幅改革.

人民有覺醒,敦促民意代表積極修法補全.

之前收音機廣播說:
一審重重判
二審剩一半
三審回家吃豬腳麵線.....以上請用台語發音有壓韻...
這就是台灣....唉.....



這就是台灣的恐龍法嗎???
生命要全力浪費在美好事物上!
不能同意你再多了,現在報紙都是蘋果化看見標題就殺人,
然後一群鄉民就在FB上按讚!真的很無奈啊!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yunglong wrote:
不能同意你再多了,現...(恕刪)



意思是你覺得性侵算輕罪嗎?

對,你會講你沒有那意思

可是你言語中就給人認為你覺得那些罪沒什麼大不了

報紙會誇張化

但至少是事實



還是你覺得報紙所寫得都是假的?


隨便講講 wrote:
舉一個例子來看,看多...(恕刪)

婀......就算把具保推定為刑法所欲規範的危險行為
那個.....因果關係判斷上還是會有問題
原因在於,法律上薛球是人不是畜牲
他個人介入的殺人行為已經切斷法官的行為和死亡結果間的相當因果
當然,如果可以證明薛球是法官操縱的魁儡,也許有間接正犯的可能
不過也不會是你所列的過失犯罪
大概就類似:媽媽寵小孩,小孩去殺人,你怎麼也判不了媽媽過失致死(判下去會不會變恐龍~~~)
大概是這樣
大家都是男人, 畜牲有沒有做, 情形看下來, 大家心裡有數
他強暴幹女人的時候怎麼沒有想到對她不公平
看他跟他爸全家畜牲也只有台灣的法官會寵出來的嫌犯才會在那裏講屁話
不爽到極點, 要不是有版規, 我一堆難聽話都還沒講
__________________

這樣何苦要三審三決

直接托出去坎投不是更好
隨便講講 wrote:
依照法條規定,如果那些人被薛球打傷/重傷/殺死,我們是否可以依法可以對過失人員起訴業務過失/致重傷/致死罪?
理則上來看,我認為應該要可以(國陪),但是目前的狀況似乎是整個環境各方面達成的「準平衡」狀態,不單是法官與檢察官、律師之間能解決的。
如前面有人提及的:大家對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與權利責任的認識、人手與積案問題、法規本身的明確與解釋,再加上輿論影響(再加上政治力的影響?)。我相信有很多法官與檢察官現在也感覺很無力--現實世界如此啊!

當時檢察官對羈押薛球聲請理由書寫不夠充分,致使法院未能羈押,當然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不識槍擊要犯威名,薛球交保後迅速潛逃,期間多次犯案
以這個例子來看,法官是否該自己知道這名重大人物羈押的重要性?基本上我是不認為如此。
通常法官應該不會那麼了解這些人、團體的生態關係,真正了解的是基層員警。
基層員警必須要完整傳達給檢察官,檢察官要傳達給法官讓法官能據此評斷。
也許警方沒有這層體認,所以沒有為檢察官解釋清楚整個環境;也許檢察官誤認為有些體認,法官本來就有,所以不需說清楚。
不管如何,我是不認為預設上應該認為法官很了解某某大哥的狀況。

如果目前國內的法庭形式是:檢察官與律師提供證據來說服中立的、預設良善的、無知的(對案件內容)法官。
那所有的請求(例如羈押或賠償金額),檢察官與律師就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與說明來說服法官(或讓法官有所體認、感覺)。

也就是說,目前我認為問題主要應該是檢察官的問題,但是人手與考核有什麼問題卻不是外界的人能詳知的。

realeric wrote:
這樣何苦要三審三決

直接托出去坎投不是更好


唉,所以前面有人說直接成立全民法院,要殺要剮直接投票就好
還要法官和檢察官做啥?

眼見都不一定為憑了,僅僅根據媒體的報導,就能夠直接斷定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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