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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爸爸CALL IN了+新加入名嘴睜眼說瞎話影片

有這樣的媒體人就有怎樣的濫媒體,最後搞出來的都是濫媒體導致教育失敗!!!
我不是愛敗家,只是一堆敗家因子在我腦海中~
開始有人可憐這個人了是嗎?
這樣只會又帶出現在也很流行的一句話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我已經在期待call-in電話內容的flash的展示了
應該千古留傳吧

要告名嘴~還說名嘴沒用~
哈哈哈~
好怕喔

玩瘋阿志 wrote:
跟我之前遇到的事情一...(恕刪)

把他逼死?

在救護車上本來都一直有在做急救,就因為他,讓救護車內大亂,而中斷急救施作,誰逼死誰啊?
〈救護車有鳴警笛,而且它明明就是“救護車”,還說什麼不知道裡面有病患?好希望他去堵到的是黑道大哥,應該現在這對父子已經被請去喝茶了...〉

說得出這種話?還是一個爸爸說的?他們家很明顯就是敗在他們父子倆!
管妹...是誰啊?
閩南俚語:寵兒不孝.....
這就是此人父親寵兒最大的報應
如果這是一般人家庭
光丟臉都來不及了還在那邊護.....
真的是...........
讀歷史系的

難道他的用意是想要歷史上留名嗎
《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 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看出,刑法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是指重型精神病。

精神病人觸犯刑法是指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危害國家社會、公共以及個人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行為主體是出於精神病發病狀態的行為人,根據刑法規定,所謂能免除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在事實行為的時候是處於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

如果這位事主企圖拿精神病來避刑事責任,那請拿出就醫、病史等證明,不是拿藥袋就可證明了,還有要舉證當天是否發病等證據。

我家也有精神病患者,發病時真的很痛苦,但可以借藉藥來控制的,但有人拿精神病當擋箭牌,真的是很可恥的行為

kenichi歆 wrote:
http://www...(恕刪)


http://blog.huanqiu.com/?uid-65351 媽媽
D下情人 wrote:
竟然在怪大家怪社會一...(恕刪)


http://blog.huanqiu.com/?uid-65351



http://blog.huanqiu.com/?uid-65295

據媒體人唐湘龍所言:蕭師言的老婆是孫香蘭也是媒體人(就是車主啦),估狗一下第一個連結就是她的部落格,現在蕭師言是人民日報某海外刊物的台灣特約記者。
以上剛剛看東森新聞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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