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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borizon757 wrote:


法庭上的主角都是...(恕刪)



大大說的真對丫!!!!!!
為什麼廢死那些人不會去想想這些問題??
之前還說法務部太誇張,
在人最罪大惡極時把他關起來,
卻在他懺悔時把他槍決!!

可是有沒有想過…
若他沒罪大惡極,
是關他關火大的丫??
若是懺悔…就知道殺人償命是天公地道的事情!!
aristocracy wrote:
你看看......你...(恕刪)

說真的~就是要有他們才能彰顯廢死集團的言論有多薄弱~
行不改名坐不改姓~我是支持廢死~
但是不是在現在的台灣~至少未來10年我都還不認為我的理想會達到~
看到蟲跟狼我只能說~
理念很好~嘴砲加一~
我也不會想要辯論理念高不高尚~因為人各有志~
只是看到一隻蟲跟一條狼~對於廢死的理念一點推動力也沒有~
可悲的那40位死囚~連懺悔的機會也要被這些廢死團體沽名釣譽
then~先前四位已經執行槍決的死囚~這個團體在槍決完後有幫到什麼事嗎?有去認真推動教育的部分嗎?
沒有盡力幫到社會公義的部分只會在要槍決前玩弄法律~
這是我感到最悲哀的事
http://www.cna.com.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FirstNews&ID=201005280027

上面的新聞是最新的大法官對於釋憲案的解釋~
希望蟲大狼大多多思考如何降低犯罪~而非在這邊嘴砲~
懶懶的蟲 wrote:
這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法規查詢複製過來的: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裁判書查詢,以過失致死為案由,在臺北地院查得114件,在各地方法院均查到相當數量之案件。
以過失殺人為案由則為0,即使以全文檢索查詢,也只在雲林地院查到1件,因為那件裁判書引用了當事人證詞內容。


還需要更多資料嗎?還是你該查證一下你的資訊來源了?

哦。
您辛苦了呢
資料又不是我查的
我只是看到有人說然後複製而已
你去爬這棟樓看是誰再叫他去查證好了
monkeymichel wrote:
大法官已經駁回釋憲申請了...(恕刪)

大快人心啊~
soscoco wrote:
說真的~就是要有他們...(恕刪)

我也支持廢除死刑啊!

不過要等到......

全國連續二十年都沒有發生凶殺案時,我想就可以廢除死刑了!

kurapika613 wrote:
哦。您辛苦了呢資料又...(恕刪)


哈~別在跟他們討論法律了~因為他們已經知道自己都在嘴砲~
理念好歸好~一點貢獻度都沒有~何來正義可言?
我想他們兩應該也已經知道新聞了~所以
這樓就讓它去吧~
懶懶的蟲 wrote:
只不過,當初立法時,殺人罪構成要件:殺人者,其中「殺」字是構成要件行為,「人」是構成要件客體,白話來講,「殺人」就是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

如果說要講過失殺人的話,那麼就會變成過失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有過失又有故意,那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
所以才會說殺人沒有過失的。

一般人弄不清楚就算了,不過如果要討論法律相關問題,最好還是有點基本概念再說。...(恕刪)


應該說,271條文字上的確漏列了主觀要件"故意",但解釋及適用該條文實已評價主觀要件"故意"於其中。我想,把該條加上"故意殺人者..."你可能比較能接受(或清楚)一點!

但,「如果說要講過失殺人的話,那麼就會變成過失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有過失又有故意,那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完全看不懂你想表達啥??
如果你是想仿照"數學"的"帶入法"來解釋:因為271條的"殺人"="故意殺人",所以276條的"過失致死"="過失故意殺人"("過失殺人"是一般白話說法)。
那可真的大謬誤了!

竟然有人說 "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是司法院 不是法務部"

這個社會 竟然能是非不分 黑白顛倒 到這種程度....?????
我真的是暈了......
由此可知...
再多說 真的是浪費時間....
Billy.Huang wrote:
應該說,271條文字...(恕刪)


不用跟著那些主張廢死的人陷入文字回轉.....
蠢狼就是蠢狼......

司法院大法官早在民國90年10月5日做出釋字第 530 號

連這個都不知道,還敢上來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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