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izon757 wrote:
法庭上的主角都是...(恕刪)
大大說的真對丫!!!!!!
為什麼廢死那些人不會去想想這些問題??
之前還說法務部太誇張,
在人最罪大惡極時把他關起來,
卻在他懺悔時把他槍決!!
可是有沒有想過…
若他沒罪大惡極,
是關他關火大的丫??
若是懺悔…就知道殺人償命是天公地道的事情!!
懶懶的蟲 wrote:
這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法規查詢複製過來的: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裁判書查詢,以過失致死為案由,在臺北地院查得114件,在各地方法院均查到相當數量之案件。
以過失殺人為案由則為0,即使以全文檢索查詢,也只在雲林地院查到1件,因為那件裁判書引用了當事人證詞內容。
還需要更多資料嗎?還是你該查證一下你的資訊來源了?
monkeymichel wrote:
大法官已經駁回釋憲申請了...(恕刪)
懶懶的蟲 wrote:
只不過,當初立法時,殺人罪構成要件:殺人者,其中「殺」字是構成要件行為,「人」是構成要件客體,白話來講,「殺人」就是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
如果說要講過失殺人的話,那麼就會變成過失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有過失又有故意,那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
所以才會說殺人沒有過失的。
一般人弄不清楚就算了,不過如果要討論法律相關問題,最好還是有點基本概念再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