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yueh wrote:
但是,不能了解的是,為何所謂的"已發展國家"...還可以是合法?...(恕刪)
"山寨"這個詞
跟以前台灣被稱為"海盜"王國很類似
都是"仿冒"的俗稱
在美國還沒有祭出 301條款之前
台灣是沒有「著作權法」的
所以仿冒品當時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
不能說"合法",只能說是"不犯法"
至於仿冒品為什麼可以合法
那就要看合的是哪一個"法"了
或者從反面來看
就要看"不犯哪個法"
你說的"已發展國家"如果是指中國的話
那原因大家已經說過很多了
除了因為中國不但沒有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之外
反而地方政府要幫助這個仿冒的企業
假如你說的"已發展國家"如果是指美國的話
前面也人有說過,各國有各國的專利法
專利也要看原本被仿冒的廠商申請到什麼程度,有哪些專利
會去做仿冒品的人,也許有先研究過哪些部份是有專利,哪些部份沒有
故意去鑽漏洞
例如外型做成很像iPhone,但商標logo取名叫MyPhone等等之類的
此外,跨國的法條適用性也可能是一個問題
仿冒的犯罪事實如果發生在中國,但沒有賣到美國去的話,能不能用美國的法律來約束??
如果來自中國的仿冒品,銷往美國了,那有沒有違反中美之間的貿易協定?
中美有沒有就著作權方面做談判?
或者仿冒品本身在製作時,就已經先規避掉美國的專利所及範圍了
還能算違法嗎?
我不是念法律的,
可能要請跟法律有關的人來解答比較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