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車是被迫在路中間煞停,
不管是閃狗閃貓閃人,或是車輛故障,
因而導致後車追撞,
那也許後車自認倒楣,畢竟自己沒保持距離,
前車也非故意。
但今天這個case是前車看錯燈號而急停,
已是疏失在先,
如果真要搬保持安全距離這條出來,
可以建議法官自己去路上照同樣方法開車,
保證停十次撞十一台上來,
這種情況跟製造假車禍一樣,已有點故意陷人於罪了,
再說監視器裡可以輕易推估車速,
自然也能夠推估這個車速下的合理安全距離,
如果安全距離OK,
純粹是反應不及所致,
那可能告贏的機率可以高一點.....
雖然和解為上,
不過至少可以談到雙方互賠,
這樣我覺得才比較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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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att wrote:
如果前車是被迫在...(恕刪)
騎機車我是不知道,不過我開車時,時速40煞停,約需要3公尺的煞車距離,扣掉反應時間0.5秒,可能需要保持的安全
距離要在4公尺左右,但就我觀察路上不管是汽車還是機車,真正在行進間會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的並不多,事實上很
多都是貼的很近,事實上按照規定的安全距離,是絕對可以讓你在不管對方是蓄意或是無意的狀況下緊急煞車,只要你
的煞車不是壞的,都一定可以停的下來的,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捫心自問有人會真正遵守的不並多,就跟道路上限速是
多少,真正會遵守的人並不多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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