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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再過一個半月即將臨盆,公司卻突然通知要資遣她(經過一年奮鬥後最新更新,總算是討回一點公道了)

應該爭取更多的資遣費

然後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其餘動作 我認為都不要做

做了不過是跟公司搞壞關係 一點用處都沒有

想想以後 要緊 孩子出世還是要有人照顧 一樣要花錢


這種中小企業 你能爭多少??? 不作也罷!!!
有沒有考慮到
因為身體不適,即刻入院安胎?

航空母艦 wrote:
應該爭取更多的資遣費...(恕刪)


請公司照勞基法走就對了
員工都盡義務了
公司當然得負起該負的責任

資遣費照規定算,少一毛不行,多他一毛也不要
公告離職日不符規定的話,預告公資也得算
求職假(有薪的喔)也得照規定來

關於契約期滿前是否有求職假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準此,雇主對於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求職假;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是否有求職假問題,應由勞工與雇主協調合意為之。

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來源

沒天沒良的公司
公佈吧!!
alex_lee wrote:
公司名子就不便在此明講,況且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家中型的中小企業,但是它是某知名品牌愛X達的供應商之一,本來我們還計劃申訴到這家國際知名的公司。(恕刪)

他只是供應商,這種去鬧他的客戶方式,明顯不妥
小心惹上毀謗官司

建議直接找勞工協調單位出面
公司這部份大多都得賣面子
否則案子往上鬧,對公司也沒好處
說一句客觀的話

中小企業都是這樣 這家還算是有良心的

如果不嫁人 不生小孩 這種事可能不發生

中小企業的壽命都很短 很多都是三年內就結束了

有時還真要怪自己 為何當初在學校 為何不好好唸書

把事情鬧大後 難道你老婆三五年後要去公家機關上班嗎???

還不是一樣回去原來的產業

鬧的這麼大 以後誰敢請他
備妥相關文件請所在地勞工局出面調解為宜

相信他們現在已經碰上不少類似個案
航空母艦 wrote:
說一句客觀的話中小企...(恕刪)


我之前待的公司也是中小企業
至少在資遣時是完全照規定走的

一些中小公司特別不想引起政府單位的注意...
發電廠 wrote:
有沒有考慮到
因為身體不適,即刻入院安胎?

萬萬不可,這是詐欺
之前朋友的公司有孕婦搞這招
還聯合婦產科醫師寫模糊證明騙公司
結果想騙勞保的錢
被勞保局找專業醫師查到...後果...
要跟他告之前

你要先想清楚 你能多爭取多少錢 ???? 機率多大???

你以後 不再回這家公司上班 或這家公司的供應商上班

認為值得 就開始申訴他

不然就跟他保持良好關係 以後要再回來上班 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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