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母艦 wrote:
應該爭取更多的資遣費...(恕刪)
請公司照勞基法走就對了
員工都盡義務了
公司當然得負起該負的責任
資遣費照規定算,少一毛不行,多他一毛也不要
公告離職日不符規定的話,預告公資也得算
求職假(有薪的喔)也得照規定來
關於契約期滿前是否有求職假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準此,雇主對於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求職假;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是否有求職假問題,應由勞工與雇主協調合意為之。
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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