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非機密公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何相干?不解?以下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總則,上面有"個人資料"的定義,與公文什麼的沒有相干吧?勉強來說應該是公文上附有承辦人及主管姓名吧,把名字部分馬賽克就可以了,------------------------分隔線--------------------------------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第一章 總則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化類似媒體之 個人資料之集合。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 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 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或個人 。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lenda wrote:用別人的無線網路無敵...(恕刪) 這句話中肯到不行。台灣到目前為止抓網路犯罪只要碰到這一塊就頭大。只要被盜用無線網路訊號的人無法舉證自己沒有入侵事實,很可能就會被定罪。因為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你這個ip。同理,你的電腦被當成肉雞以後,如果無法舉證沒有入侵事實。那被定罪的機率就高的多。另外用代理伺服器…除非你找的proxy是匿名的。否則還是可以逮到,因為就算透過proxy連上某台server,那個proxy還是會附上原本的ip供server紀錄。而且就算用了匿名proxy,除非關閉所有的script服務,不然一樣逮的到。全民公敵裡有一句話非常對:用的科技愈多愈好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