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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根據 IP 位址逮捕嫌犯

所以那種用代理伺服器的ip查的到嗎?

像有些ip都用代理伺服器 一查都是保加利亞,拉脫維亞的

217.10.246.xxx

62.85.54.xxx


這種查的到嗎????
設計來自於 生 活
design529 wrote:
所以那種用代理伺服器...(恕刪)


技術上有管理員權限都可以查到.
但是法規上, 國際間是否願意協助就不一定了.

真正的高手 駭客

都用跳板 的!~不會用自已的
slime wrote:
技術上有管理員權限都...(恕刪)


也要看事情大小
如果是你A了幾億美金就會去查
如果是二個網友打嘴砲就。。。。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公佈非機密公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何相干?不解?
以下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總則,
上面有"個人資料"的定義,與公文什麼的沒有相干吧?
勉強來說應該是公文上附有承辦人及主管姓名吧,把名字部分馬賽克就可以了,

------------------------分隔線--------------------------------
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化類似媒體之 個人資料之集合。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 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 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非公務機關:
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或個人 。

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查詢及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用別人的無線網路無敵
かわいい
shootinr wrote:
IP=隱私,除非有很...(恕刪)


浮動ip的預設租約是72小時~到期要重新索取
那請問我在大陸.....怎麼抓?
好像最有名的就是在taiwankiss抓人?
lenda wrote:
用別人的無線網路無敵...(恕刪)


這句話中肯到不行。

台灣到目前為止抓網路犯罪只要碰到這一塊就頭大。

只要被盜用無線網路訊號的人無法舉證自己沒有入侵事實,很可能就會被定罪。

因為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你這個ip。

同理,你的電腦被當成肉雞以後,如果無法舉證沒有入侵事實。

那被定罪的機率就高的多。


另外用代理伺服器…除非你找的proxy是匿名的。

否則還是可以逮到,因為就算透過proxy連上某台server,那個proxy還是會附上原本的ip供server紀錄。

而且就算用了匿名proxy,除非關閉所有的script服務,不然一樣逮的到。


全民公敵裡有一句話非常對:用的科技愈多愈好追蹤。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人對任何參考本文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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