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回應~小弟文前即說: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請各位鄉民切記~ 下面有不良示範~紅色警語~對於酒後駕車也說明:對於酒後駕車這點,小弟絕對沒有異議!因為是事實!對於自身做出的犯行的附上責任.....就算是自認為海量,酒測標準也是用"平均值"作準則。至於是否清醒、控制能力是否達標準在後面動作及書寫測試可窺視,小弟就不再贅述~今天在這想與各位討論的是"警察執勤是否適當"~小弟也PO上警方的勤務規定說明:一、 勤務規劃(一) 計劃性勤務計畫性勤務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執行之。(二) 一般性勤務針對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妥善規劃部署勤務,針對有車輛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稽查。二、準備階段(一)裝備(視需要增減):警笛、防彈衣、無線電、反光背心、槍械、彈藥、手銬、手提小電腦、手電筒、指揮棒、酒精測定器、酒精檢知器、照相機、攝影機、錄音機、交通錐、警示燈、告示牌、交通舉發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實施臨檢盤查(查證身分)民眾異議紀錄表。(二)任務分配:以四人一組為原則,分別擔任警戒、指揮攔車、盤查、酒測及舉發,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三)計畫性勤務稽查部署1.稽查地點前方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如警示燈、交通錐),告知駕駛人警察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2.視道路條件、交通量及車種組成等,得以「縮減車道方式」,執行酒測勤務,並設置警示、導引設施,指揮車。討論板也有見警察說--"我就是要欺負你,看你能怎麼樣"以及[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與現在的條子~~大家來幫幫忙~~等事發生~今天如果我沒喝酒,警務人員從路燈後跳出來被我撞到了.....怎辦? 對我開槍嗎?為何要有所謂的"規定"?? 小弟也是讓各位看圖說故事,也放置了符合"規定"的路檢擺設給各位做比較~想跟各位討論的是"適當性"問題! 請各位就此提綱來討論好嗎?
就是有只顧選票的民代加上沒有肩膀的警政首長,變成抓測速還要在前方立個牌子,說前方有測速照相,請駕駛人忍一下,這幾百公尺不要超速。以後乾脆規定警察要突擊抓毒販前,要先寄信告訴對方,最好還要設計回函卡,請對方回覆方便的時間。
Kimble wrote:今天在這想與各位討論的是"警察執勤是否適當"~ 從你首發的文中看來若你今天想討論的是"警察執勤是否適當",那又為何想要用此問題來徹撤銷你的罰單呢?繼然你對自已酒後駕車這點,都說絕對沒有異議,那為什麼要撤銷罰單呢??我想在這裡回應的大大主要想說的大多是這點吧!!是板大自已先模糊了自已想討論的焦點吧!!
vincentwang wrote:抓測速還要在前方立個牌子,說前方有測速照相...(恕刪) 這個一直都有~ 除了流動式測速照相外,其餘固定式測速照相均在前方設立警示標誌~藍色天秤魚 wrote:"警察執勤是否適當",那又為何想要用此問題來徹撤銷你的罰單呢?....(恕刪) 如果執法不當,或是違反規定!小弟當然有權力申訴撤銷罰單~ 不是嗎?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我是一定會認罪的,鐵一般的事實嘛~ 是酒後駕車沒錯~所以小弟在公共危險罪的部分,無任何怨尤,是自己犯的錯~ 也再一次呼籲鄉民"酒後絕對不要開車"~今天如果像網友所提出的那些事項發生在自己身上時,你不會想要保護你自己的權益嘛?小弟犯法是事實!我認! 警方違反規定也是事實不是嗎?再舉個例,有法治的國家警察逮捕"現行犯",只因未在現場宣讀犯人之權利,在法庭上當庭釋放。既然是法治國家,就應當"法治"到底不是嗎?
heliboy wrote:有一次晚上我在回家路上, 有飆車族沒戴安全帽騎在我旁邊, 遠遠看見有個臨檢的警示燈, 阿飆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果然是有練過, 一閃就往旁邊小巷子馬上不見車影. 恕刪) 這種我有遇過,不過是汽車,一看到警察臨檢,很殺的就往旁邊巷子殺彎衝進去!!!不過~~~~裡面已經躲了兩個警察........哈哈!!!
Kimble wrote:這個一直都有~ 除...(恕刪) 去申訴當然可以! 這是您的權利在下告訴您流程1.去監理站 他會請你寫一張申訴的理由單2.填寫完畢 轉發開單的分局3.分局請開單的員警填寫職務報告4.分局依據職務報告回覆給監理站5.監理站在回覆給您大概看了一下您的狀況1.違規事實明確 坦承酒後駕車不諱2.警員未依規定設置路檢點(1.稽查地點前方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如警示燈、交通錐),告知駕駛人警察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得到的官方結果1.民眾Kimble 違規事實明確 製單無誤2.有關警方未依規定設置路檢點之部分 將責由單位主官加強教育並改善之所以 結果還是必須繳納罰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