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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陳斐德 wrote:
那些是便衣刑警沒錯
長的比流氓還像流氓

我老闆以前因為失竊去報警
看到那些便衣被嚇到了
跑回警察局求證
後來才知道
便衣通常都長那樣

立委不接受
那就報水果報紙
把事情鬧越大越好

不過看到那傷痕 也太誇張了吧= =
太超過!!


沒辦法..通常都要是同類才比較有辦法對付同類..例如對付軍隊就要派出軍隊..不然一個斯文彬彬有禮說話溫吞的人

能嚇的住真的黑道流氓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
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本件如樓主陳述為真,
建議如下
告知警方將提起訴願及國賠起訴,如警方無法舉證當時有出示證件及告知事由,此查證身分之行為為違法行為,即不成訪害公務,其駕照如無偽造,警方應無權帶往警所,其罵髒話應有阻卻違法之情形而不罰,當事人因而此受身體或心理之傷害,可以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當然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方式最好.
weimingyu wrote:
在來警察很怕死的 如果真的敢這麼玩的心臟應該都夠大顆
...(恕刪)


我也這麼認為

如果知道你認識檢察官或律師還是法官的

他們態度馬上就變了


所以這才是我質疑的地方

警察應該沒這麼有種

應該是有些事沒說出來

所以我才質疑樓主的文章

既不是當事人

也沒親眼見到(完全是轉述的)

所以我對此事持保留態度
那女孩的証件是不是有被人偽証犯行呢?

証件遺失有沒有辦理手續呢?

正常警察拿到証件都用會手上的小電腦查詢証件的持有人有沒有犯案!

還有她要拿回証件的時候是用搶的?還是?

立委出面這個案子應該一下就解決了才對

應該不會被送地檢..除非那女孩的証件有被查到什麼案子...

不過還是要去了解一下是不是身份被盜用?
對任何的事不要帶入自己的情感,對自己的事當作別人的事來看待,這樣就可以很理性的把問題解決

weimingyu wrote:
其實說真的 這個故事...(恕刪)


今天他有口出惡言沒錯
我文中有寫
換作是我被這樣查
又拿證件又要帶走
我也會罵~保證更難聽!

事情經過我們不在場的
很難去確定是否"只有一句三字經"帶過
只是今天一個沒有犯法的中華民國公民
在路上走必須帶齊證件?(還好他至少有駕照在身,不然是直接以偷渡客處理?這是哪一條法律?)
有需要帶上手銬帶走?
有需要到弄到人家一身傷嗎?

人家只是個二十歲的女孩
我想我要強調這點
那只是個孩子呀

---

我不確定公開分局是否違反站歸
有需要甚至時間地點名子我都可以提供
想查的可以跟我要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weimingyu wrote:
那女孩的証件是不是有...(恕刪)


有沒有辦遺失我就不清楚了, 只知道有重辦駕照補發

關鍵就在小電腦!!!!!
一般而言,我們都知道盤查要小電腦
偏偏這二個警察沒有用電腦, 因為電腦沒電的樣子
而是當著女孩的面用自己的手機打不知名的電話
然後報她的身份證字號
掛掉電話後,跟她說她的證件有問題哦
當下女孩的反應是怎麼可能....

再來女孩也沒有帶手機在身上
也無法確認便衣說的是真假....
所以才會有接下來一連串要拿回駕照的事件發生....

後來她妹妹被拷上手拷後, 警車也來了, 她上警察後
那二個便衣有上去補習班問妳們這邊有個叫做XXX的老師 被我們抓
然後說 是不是外國人之類 一上補習班他們就有把警方證件掛在胸前

有兩位老師在場 還有幾位學生 都覺得那兩個男的很可怕
當下也覺得他們是詐騙集團
直到有一位老師下樓看, 看到她頭髮凌亂哭的很慘的坐在警車裡才確認
應該還有內容 +1

其實今天把樓主的原文人稱換成兩位便衣
再從頭看一遍的話,還會有很多人覺得便衣處置上有問題嗎?
(跟女孩不知道是真假警察一樣的前提,你我也完全不知這個人是真嫌犯還是清白身)

在這邊不是要幫誰講話,只是很多時候警察盤查也是拿命在拼的
事後很多看似都是處置過當,可是在那誰知道下一秒是不是就去賣鹹鴨蛋的當口
我想人都是保護自己為優先
何況如果有看過新聞裡警方提供的逮捕錄影
很多真歹徒遇到被逮後也是歇斯底里亂吼亂叫要人幫忙
大喊自己清白警察打人怎麼怎麼的也不算少數

回到原文主題
之前我也曾跟白目警察在大馬路上對峙爭吵過
從大馬路一路弄到警局,該員警也一直拿出妨礙公務的法條來對我
在警局還有旁邊他幫腔的同事印法條出來給我看
不過最後遲遲就是不敢加上這一筆
為什麼?

我們常常聽到妨礙公務這名詞,有幾個真的被辦過?
那種開罰單不拿出身分證明或不簽名被多罰錢的就不用講了
我指的是真的因為妨礙公務被抓去送法庭開庭的

警察要辦一個人妨礙公務這條罪也不是這麼簡單
原文事件會鬧到這樣的地步,一開始有可能是收到線報盯錯了人
不過被弄到妨礙公務我想也不是罵句髒話搶回證件那麼簡單
如果沒有前因後果,那這15分鐘裡還有什麼未知的部份?


最後雖然這樣講很不好
不過要找立委幫忙,請拋棄喜好厭惡
找在野黨的立委,因為它們最需要搏版面借機批些單位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這是政府為了早點讓大家習慣一種非常特殊的關係,先引進城管制度讓各位適應適應....
看你們這些刁民以後還敢不敢~
聯絡水果日報或數字週刊吧!

這比在 M01 發表更有效。
如果可能,找個市議員或立委一起出面,效果會更強大。
這年頭,不怕惡人,只怕記者...
朵朵◎愛 wrote:
然而警察不還她,她心急之下罵了一句髒話
就因為這句話,被警察咬死.....

面對兩個像流氓的男人還敢罵髒話
那位小姐也真猛

我看起來被壓在地上看起來也是剛好而已

便衣會到那邊一定有他們的理由
乖乖配合會好一點
不然抓不到人抓你回去
就說因為這女孩搗亂我們才沒抓到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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