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我說的是觸摸,請勿將...(恕刪)
我的意思只是要說,不只觸摸能構成性騷擾要件。
構成要件也只是提出訴訟的門檻,
罪名是否成立也得如我結語所說,依其他客觀條件來判斷。
不過肢體接觸如摸手搭肩一類,本來就應該是比較親暱才會有的行為,
女性對這些行為本來就比男性來得敏感,以男性觀點來詮釋是不妥的。
而且與其說女性太敏感,我反倒覺得是台灣男性對這些議題太缺乏敏感度。
社會風氣開放,號稱人權大國的美國,
對性騷擾方面的定義之廣可是更超越我們這裡的認知呢。
我前面也說過,雖然該女性反應的確誇張了些,
不過起因還是因為該男性自己誤判「可以對她這麼做」而造成,
既然已構成性騷擾要件,我也不是不能理解她要告的原因。
是否遭到冒犯的感覺本來就是依人而異,
若沒能力判斷,就請明哲保身管好自己的手,
畢竟即使不構成性騷擾,未徵得同意就觸碰他人也本來就很失禮。
另外,NBA老兄您離題了~
inoue555 wrote:
即使在現場被抗議就停手,還是已經構成要件,
一樣都能提告,看人家要不要告而已。
何必去試探別人的底線?
要人直接告訴你不行才收手,事實上就已經冒犯到別人了不是嗎?
自己管好自己就好了,沒事去碰別人做什麼呢?
事實上翻開報紙
很多性騷擾案都是雙方各說各話的羅生門
兩個人一起獨處,事後女方控告強暴的案子,想必也不陌生
誰知道是真強暴,是半推半就,是兩情相悅,還是女生主動勾引?
回到這個案例
或許當事人並沒有冒犯的意思
也許就像您前面說的,誤判對方和自己熟悉的程度
以為自己和對方很熟,但對方卻不這麼認為
人生在世,誰敢說自己的判斷都不會錯?
(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自做多情的故事了)
如果這樣的誤判,換來的是吃官司
這懲罰也未免太重了
就理,要告是可以告
就情,非得要走這一步嗎?
畢竟對方也不是故意,日後大家都還要見面
當然,如果女方對男方早有不滿,那另當別論
inoue555 wrote:
何必去試探別人的底線?
要人直接告訴你不行才收手,事實上就已經冒犯到別人了不是嗎?...(恕刪)
很有道理 - 除了其中一點:
我們要怎麼知道什麼行為會 "靠近" 別人的底線???
要以誰的底線為標準??? 以當事人的底線為標準嗎???
如果是的話, 那我們根本沒有辦法知道我們是不是正在 "試探別人的底線",
因為一萬個人就會有一萬條不同的底線...
所以這個建議其實根本不實際 - 除非你離群而居,
不然你永遠都會踩到別人的底線...
當現在社會風氣, 在大合照時搭個肩膀是很正常的事情時,
根本不會有人認為這是在試探別人的底線啊!!!
舉個例子好了: 當九成九以上的人在約會時容許對方 "試探性" 的牽自己的手,
會有人為了 "不試探別人底線" 而先問: "我可以牽你的手嗎???"

法律條文如何解讀是一回事, 合不合於現在社會的觀感跟規範又是一回事...
至少在這個案件裡, 我完全無法理解為何女方會提告, 也覺得她有點 "越界"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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