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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力大欺小??張君雅小妹妹要告維力,請各位評評理~~

小孩子是無辜的

都是大人的問題
我是神奇寶貝皮卡邱,卡通紅了,我卻沒有拿到錢,還我錢來。
大家應該都知道 豆豆先生 (Mr.Bean) 吧,
他的本名並不叫 豆豆先生,
而是 羅溫艾金森 (Rowan Sebastian Atkinson),
但是當大家聽到豆豆先生這個名詞都會直覺的想到他,
電視上也有在播豆豆先生的卡通版,
卡通裡畫的豆豆先生表情幾乎也跟真人一模一樣,
相信豆豆先生這名字當初也是製作公司創出來的,
而不是羅溫艾金森自己創出來的,
不過現在大家已經把羅溫艾金森和豆豆先生畫上等號了。
若廣告公司用卡通版的豆豆先生做廣告,
不曉得羅溫艾金森本人收不收得到代言費?

dsncwm wrote:
報紙有看到現在那小朋...(恕刪)


照片的小女孩好可愛喔~~~~~
卡哇伊~~
好像張君雅小妹妹喔~~
爸媽想錢想瘋了吧!!名模或是影星才有代言費吧!那位小妹妹本身又不是名人,反正人為了錢什麼都幹的出來,如果那麼有理乾脆假扣押維力的資產啊!!不然就向法院申請維力停止販賣系列商品好了!!

samchung- wrote:
大家應該都知道 豆豆...(恕刪)


我只記得他本來就很有錢,又好像是超高學歷雙碩士的樣子

演戲似乎不是本行了


另外印像最深的是它撞壞過一台『麥拉倫F1』市售車一間房子呀
我就是對於看到很多單親小孩的遭遇,很不削那些父母親的人
這個案例很有意思。

看起來,大都倒向維力這一邊。

如果當初廣告之後,維力沒有用「張君雅」這個名號做任何的行銷,而是這個小朋友跟她的經紀人用這個名號「張君雅」去上一些通告,反而打紅這個名號,然後維力再來檢現成的,作出「張君雅小妹妹」一系列產品。

這樣的話,的確是有侵犯到肖像權的嫌疑。

不過,實際的過程,還希望有了解的大大提供一點內幕??


其實這案例~

最後要靠法律來裁定誰對誰錯~

基本上兩邊都會輸~餅被做小了~最後就是雙輸~

因為誰搭誰的順風車~這種事情只有當事人自己心裡有譜~

代言人紅了~誰都想分一杯羹~這是人之常情~

當初維力的廣告訴求是手打麵~不是張君亞這個廣告符號~

只是自己公司的商品藉由廣告創意出來的廣告符號讓消費者有印象~

現在廣告符號變成了品牌名稱~

所以要靠這點來判斷誰對誰錯~

是很難去分割的~

如果雙方談得好~就是水幫魚~魚幫水~

有錢大家賺~

只要有一方私心太重~

就算打贏官司嚐到甜頭~捍衛了自己的個人品牌~

基本上沒有了廣大的宣傳~不去延續品牌的生命週期~到最後都是會吃虧的~

格局要放遠~

短視近利~~通常只會害死辛苦經營起來的品牌知名度~~

誰對誰錯~~其實不重要~~

不會因為妳對~~人家就會支持妳~~

要不要讓消費者支持妳~~重點是妳會不會讓消費者反感~~

感覺不對~~妳再怎麼正確都是錯的~~

E.V.I.L.~Every Villain is Lemon~壞人研究所......呃...不對~~是檸檬研究所開催中~≧ω≦

CF廣告哪家公司沒有拍過, 但成功的很少 ,極力奔跑的簡嘉芸小妹本身的魅力 ,不能說不是關鍵.

隨後, 廠商順勢推出商品 ,再配上肖像公仔 .
除非廠商能證明一開始就完整企劃了所有系列產品 手公仔、捏碎麵 等,

不然如過是依據市場反應而推出產品,再加上肖像公仔,就有侵犯之嫌.
我不懂著作權法

不過
誰創造了"張君雅小妹妹"這個形象
所有權應該是屬於創造者的吧?

如果真的是創造者擁有的話
而所有權可以買賣 租用
或是有條件的買斷
例如只能使用於這個廣告之中
也就是我把這個廣告創意賣給妳
你就可以無限次使用
但是其他的地方就不可以了

所以
維力是不可以使用張君雅的這個形象去開發新產品

但是
"張君雅小妹妹"可以註冊嗎?
誰可以註冊呢?
創作者
維力
張君雅本人
會有何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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