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王前院長才應該送毒氣室吧!因為他老兄只領錢不做事不是已經很久了?浪費糧食與生存空間應該也算是是一種罪因此我個人也認為他是社會之瘤當然,和他老兄的投書一樣只是我個人的想法在這社會上,有千千萬萬的人也有千萬種觀點,認為某些人不配在這世界上和其他人享有同等生存的權利那些支持剝奪某種族群自由或生命的人您確定您就是屬於優越的亞利安人一族麼?
咖啡黑元素 wrote:很多遊民身兼數職,酒鬼、小偷、毒蟲、扒手...,...(恕刪) 很多是多少為了"很多" 兩個字就可以把全部的"這一類"人抓起來我說 : 很多01網友身兼數職,酒鬼、小偷、毒蟲、扒手...所以01網友一個都逃不掉 全部抓起來說到頭來 天殺的 教育真失敗.. 社會怎麼了.. 臺灣沒救了.. 以身為基隆人為恥阿...
全民福利措施實施後,立法嚴厲取締遊民、乞丐、小偷,違者送勞動改造所長期改造。 這真是開了我的眼界........如果真的是這樣定義的話,那我真的有點"驚恐",殊不知,這個老先生究竟有沒有讀過憲法?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倘若真的這樣制定立法取締遊民,那一開始就抵觸憲法了吧?!人老了,大腦就開始退化,有些想法就會變的很不一樣,我只能這樣說。
咖啡黑元素 wrote:遊民真的沒犯法嗎??...(恕刪) 隨地便溺不犯法?? 喝酒醉的高級主管也常常隨地便溺不是嗎? 所以要送勞改?破壞公物不犯法?? 路上很多青少年小鬼吃飽太閒也常常踢垃圾桶破壞公物 所以要送勞改?有的遊民甚至會騷擾婦女!! 許多新聞證實 政府高官如調查局等 都會騷擾婦女 所以要送勞改?只是警察杯杯沒辦他而已!! 警察沒幹過隨地便溺的事情嗎? 破壞公物更是常見 看他們使用的車輛即知 所以警察也要送勞改?結論是 應成立中華民國勞改局 統一認定勞改標準 一但違反標準 不論是政府官員或遊民 一律送勞改 不得以顏清標模式躲避
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些遊民想認真工作,但是政府給予什麼協助,開放企業前進大陸,導致一些企業把重心移往它國。連小弟的研發部門,月底也全部裁撤,因為要移到大陸,大陸工資便宜。要是能當郭董,誰要當乞丐遊民。台灣高齡化日漸嚴重,企業又喜歡幼齒的,請用心想想。台灣應該要對犯罪者,給於極嚴重處罰,而不是處罰無辜老百姓。
simn1111 wrote:這真是開了我的眼界....(恕刪) 樓上的這位大大,你的引言方式,讓王前院長所說的話看起來像是我說的請改一下引言或引述的方式吧例如可以這樣寫:「王前院長在文章中表示:『全民福利措施實施後,立法嚴厲取締遊民、乞丐、小偷,違者送勞動改造所長期改造。』」請幫忙一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