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33312 wrote:
房子部分是4人分共有無法分割,還很有的僑...(恕刪)
財產不多啊
300拿到手很快就沒了
所以現在剩四房共有的那間房嗎?
那間價值1200萬嗎???
這簡單啊
就那間房處份的錢全拿來奉養奶奶
用剩再分成四份
他不同意大家都別賣
誰也拿不到錢
沒啥事,現在就算臥床也能活超久…搞不好一間房不夠奉養…
回來了 wrote:
堂弟繼承到爺爺給叔叔的財產,照道義來說奶奶撫養開銷,堂弟多少也要負擔一點吧,不扯法律的情況下,所以你認為拿到好處都不用負擔責任嗎? 過世的叔叔以前在外地居住,不要說周休二日,節日也很少回來看奶奶,能提孝順 ?所以我父親與其他叔叔就 比較 倒楣 要 認賠 ? 想拿好處.不想擔責任,這樣觀念是對的? ...(恕刪)
本來無一物01 wrote:
民法第 1114 條...(恕刪)
larry-han wrote:
親身經歷兩件事我母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