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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小孩子在路中間,車來了也不趕快把小孩移走


卡沙米 wrote:
讓小孩子在路中間,...(恕刪)


有時候在想啦

相同的行為,踹小孩

被同學踹,父母會說他的小孩被霸凌,告!!
被老師踹,父母會說他的小孩被體罰,告!!
被父母踹,.....沒事。

aqrsand wrote:
這短短的30秒竟然...(恕刪)


沒耐心就算了 也沒膽當場給他喇叭按下去

叭下去還不跑 那就真的要上網公審了
dennis10 wrote:
今天台灣到底是該車子禮讓小孩?還是你該把小孩關在家裡,不能放在巷子玩?...(恕刪)

原來小孩子該放在大馬路中間給他們玩喔? 筆記一下。原來馬路主要功用是給小孩子玩的遊樂場地,其次才是給汽機車通行用。

aaaomc wrote:
你哪隻天眼有看到我說小孩不是行人?...(恕刪)


aaaomc wrote:
在馬路上玩的人也可以叫行人?...(恕刪)


自己打的字忘這麼快?

White bear wrote:
原來小孩子該放在大...(恕刪)


對啊

你最好從小都沒有在巷子裡待過啦~ 好可憐啊

你應該都是被父母關在家裡的 出家門經過巷子就會被車撞喔~~

不需要筆記吧~翻翻自己的日記好了 看有沒有在巷子走的記錄
dennis10 wrote:
對啊你最好從小都沒...(恕刪)

抱歉喔,我從小不會在馬路中間玩,走路都盡量走人行道,走馬路也都靠邊,要穿過馬路也是加速盡快通過。
我倒是不知到全世界就只剩下家裡跟馬路中間兩種地方,我的世界裡還存在著很多這兩種地方以外的空間,可能我們的宇宙空間結構不太一樣。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問題:巷弄到底算是車道還是人行道?

在巷弄走路的時候應該靠邊行走,且不該在車道上玩耍,
住家附近總有公園,空地或廣場之類的地方,玩耍通常是在這些地方進行。
從10,14,23樓,35樓及其他部份的人回文來看,原來不懂法規或連影片都沒看或視而不見的人真多

1.由影片得知該名孩童不符合行人定義
明明坐在兒童玩具車內,不知道這討論裡從哪來的兒童也是行人

2.由影片得知該名孩童附近的男子
從玩具車內拿出疑是遙控器的東西後車開始移動,合理懷疑是兒童電動玩具車

3.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83條之2該電動玩具車
只能行駛在公園或自家住處

在人行道、騎樓、廣場,巷子,道路等等範圍內,使用或玩耍通通都是違法的

4.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83條之2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2條之1
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5.畫面中成年男子
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
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畢竟陪小朋友該去公園玩
在馬路玩不是正當理由

陪小孩玩是好事,但在馬路上玩就是不對
就算該巷子使用強度低
不妨礙多數人使用,不會被舉發
也不該變正確的


Dupont33 wrote:
從10,14,23...(恕刪)


說的好有理!

卻顯得好無情!!

台灣法律---情理法

aqrsand wrote:
說的好有理!卻顯得...(恕刪)

樓主發的就是基於情理法啊

1.於情,在無人使用的巷子內玩耍當然無傷大雅,但提醒該成年人注意自家小朋友安全,別在馬路玩耍,不好嗎?

2.於理,有合法權利人要使用,就該優先讓人使用,而不是一副無所謂的態度,事後也沒認為有錯而揮手致意之類的,包含部分討論人不就是擺明了,原來只要我喜歡,就算錯就算違法別人就得配合???

3.於法就談過了,並沒有檢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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