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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消防機關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被告"即日起停止侵入性醫療行為之救護處置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我覺得國內的法規只保障醫師,而從根本上是打著不重視EMT的態度的…

上次去旁聽鳳凰志工訓練的EMT課程,有一個新加入的鳳凰志工
其實他本來就有EMT-1的資格了,只是是南非的EMT而非台灣…

據他說所,南非的EMT-1就可以ON ENDO了

EMT-2就可以執行氣管切開術

國外醫療重視EMT,且願意花心思來培訓,反觀台灣呢??

全民EMT的概念是很好,但是似乎忽略了EMT應該有的專業,搞得EMT-1像紅十字會發的CPR訓練認證一樣廉價

我在花蓮壽豐當過替代役,以當地的醫院分部及幅員遼闊來看

消防署的這份公文,對於偏遠地區的病患,還真的是很要命啊!

某位大大說的沒有錯,衛生署就只會靠著救護車裝檢來開罰,衛生局打打小疫苗,卻什麼也沒有用…
真的只會出一張嘴~反正虎爛也不用錢…
烈燄赤子 wrote:
發文日期:中國 民國97年3月6日...(恕刪)


赤子大...他真的寫中國民國嗎...
也不要說國外就是好

連個最基本的CPR
一般人就算有拿到證書
看到人在你面前停了呼吸心跳
不能做就是不能做

不管救了有活沒活
人家萬一要告你
就只能怨嘆自己幹麻多事去救人

---

重傷一名高官家屬
車後座就要繫安全帶

以此推論
死一個高官家屬
應該就會通過高級救護員應急處理侵入性醫療行為的法案

現實呀.....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ankochiu wrote:
也不要說國外就是好連...(恕刪)

這些政府,立法人員都是多數公民選擇的
少數公民只能接受
還有無聲公民
雖然是爛蘋果中選擇比較不爛的
可是還是一個爛蘋果阿
修一 wrote:
赤子大...他真的寫...(恕刪)


已經修正~轉貼的時候不知道出了什麼問題~~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說到CPR的合法性

我們復健科徒手治療區和早療區,每個人都學過CPR(我還額外學了EMT-1)

可是要是真的發生事情

抱歉,人力吃緊,那個區內沒有一個是醫生

不過隔壁門診區裡有..所以按照法規,裡面的人通通不准動!

就.....等門診的醫生跑過來救你吧

而且還要他有空+必經的檢驗區沒人+我們的小走廊沒塞車

塞車:復健科嘛...門口滿滿都是沒秩序的停放輪椅(外籍看護停的..)
+還有一些是雙載的電動代步車(不然中風病人開代步車的時候,總不能叫看護在後面跑吧...)
+中風練走路的老病人之類的,走不快(走得快就不用來了)

我想在大家都遵守法律的狀況下,等個5分鐘醫生就能到位了


這法規更無言

所以要是花蓮救護車出動到偏遠區救人

發現對方需要插個管

結果現在因為不做侵入性治療才最合法

就喉嚨只能放給他不通,讓他腦缺氧,車開快一點看看能不能把40分鐘車程縮短成4分鐘這樣子

那這樣乾脆請個F1駕駛(要有能耐把時數80的車開成時數800...)

沒錢一點的,把救護車廢掉,改在消防隊放 靈車 不是比較快

省一趟油錢還可以節能減碳哩


侵入性治療還是到醫院後,由醫護人員來比較好。

在事故現場,若能把病患及時初步處理,例如固定或包紮減少出血;把氧氣面罩扣好,把病人以最短的時間送至醫院,這樣對病人或許會比較好。

因為侵入性治療常常是需要花時間的,而靜脈針置入甚至氣管插管,還是醫護人員會比較純熟,造成併發症的機會也相對較少。

以氣管插管來說,扣好面罩得以將氧氣順利送進肺部,肯定比氣管內管插進食道,然後造成病人缺氧甚至嘔吐吸入性肺炎會好得多。而這方面技術醫師平均會比paramedics好很多。

對病人來說,做完基本處理後儘快送至醫院還是較好的。

題外話,台灣的交通太亂了,也對救護車或消防車造成困擾,以十字路口來說,應該是聽到警鈴聲,便所有方向的車都要停下,等救護車或消防車通過後,才能再行走,這樣也不會常出現救護車或消防車在路口發生事故,救人反被救!搞不好還得吃上未注意前方路況的官司…

c8511031 wrote:
侵入性治療還是到醫院...(恕刪)


這樣改不如救護車順便兼職當靈車吧

十條能救的命~就算因此"只"少一條沒救到
還是一條命

現場若不是緊急到非得動刀動槍
莫非以為那些救護人員很開心的幫人打針插管呀...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劉季風 wrote:
說到CPR的合法性我...(恕刪)


我們以前單位的警消學長最高把T5救護車在台11丙線開到190= =

但是也有和人家出車禍的案例

出了車禍又不能拿交通條例去和對方理論
還要打報告給消防局…

民間救護車更沒保障,消防隊的EMT還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可以保護
現在當了民間救護車的EMT,連緊急醫療救護法都無法保 障,同樣是EMT卻有兩套標準…
之前聽EMT-P的小隊長說有所謂瑪麗亞條款,不知道是否還適用…

我覺得最根本的解決方案是要拉高EMT的LEVEL使其成為國家認證的考試使其受到國家背書,受訓期也需延長,
而非縮短,不然對於EMT的專業定位其實是很兩難的。說和一般民眾相比,不能說EMT沒有醫療方面的知識
但和護師醫師比,又有很大的一個空間。出了事比一般不懂處置的民眾擁有更重的過失,不做又會被質疑。


c8511031 wrote:
侵入性治療還是到醫院...(恕刪)


既然都已經是EMT-PARAMEDIC了,就LEVEL而言已經與護士相當了。也受到中央主管的認證
不然何須要高級救護技術員的存在?(雖然現在的EMT-PARAMEDIC已經形同虛設了)

因為PARAMEDIC本身即要學習ACLS不是?政府沒GUTS承認ACLS,但是對於EMT-P的保護又不如法規
對於護士的保護。既然如此,那麼消防隊或許應該考慮派遣SPECIAL NURSE跟車,不是嗎?

以現場來講,ENDO的給氧率是100%的,再來是LMA,就算不能ON ENDO,LMA也算侵入性治療

如果只靠MASK給氧而無法完全暢通呼吸道,那也是無效的給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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