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是建立在「知情」的基礎上的,如果我知道「差異」,才會存在選擇;不知道「差異的所在」,就沒有選擇可言。
如果我根本就不知道蝦皮最大股東是騰訊,而有受控於中國企業的「疑慮」時,我才會開始考慮要不要使用,而最終做出「要用」或是「不用」的選擇,這時我就會考慮到:
(一)我要繼續使用,那我要承擔風險就是我的個資可能會跑到中國。
(二)我不繼續用,因為我怕個資會被中國掌握。
但如果我根本就不知道蝦皮是中資的話,那根本就不會存在「選擇」,所以就算是「選擇性逃避」,也要先存在「選擇」,才有「逃避」。
(邏輯上就好比你自己根本就沒預料到你會出生在這個地球上,你要怎麼逃避「出生」這件事? 你只能「事後逃避」。)
如果大前提是根本就不知道蝦皮的背景,大家就這樣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用到底,這樣不就有故意隱瞞的問題嗎?
既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73條的立法目的就是在防止用中國以資金控制臺灣的情況發生,那像蝦皮這種情況本來就是應該要注意的,這樣一來,會在意蝦皮是哪國資金也不是甚麼奇怪的事吧...
台灣跟中國的關係,不管你認為是不是國與國關係,撇開國家數量不談,縱使是一個國家好了,至少目前為止也存在兩個「政權」,而這兩個政權從頭到尾都不是聯合治理,也當然不是同盟關係,稍有一點對中國的警覺也是合理的。
溫水煮青蛙,看不見的、刻意不讓你看見的往往最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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