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TOMHA wrote:其實是不用怕被資遣...(恕刪) 兩方都有錯誤,想提告就去,看你想爭取什麼。只是針對這句話⋯⋯他走了公司就倒了。這也把自己看得太滿了吧。沒有一間公司會沒有你就不行了。永遠都有能夠取代你的人。
CHOTOMHA wrote:各位大大好以下代朋...(恕刪) 可參考這篇http://www.zoomlaw.net/files/14-1138-5218,r261-1.php大意是即便在公司上班時間,即便是利用公司設備做私人瀏覽,都算是「非公開活動」,公司的負責人或主管都沒有合法的權源侵犯隱私。除非事先告知員工、或有合理懷疑之理由,或為工作相關之目的,且手段方法目的具有合理關聯,才可在未得員工之同意下進行某些侵犯隱私的行為。
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315條以下的「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在加密的電子郵件中亦有適用,而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員工即便在公司上班時間,即便是利用公司電話談話,或是用公司的電腦上網做私人瀏覽,都算是「非公開活動」,公司的負責人或主管都沒有合法的權源,是不能錄音、錄影的。否則即有涉及妨害秘密的嫌疑ruffian0418 wrote:公司允許員工用...(恕刪)
wuyuyutw wrote:現在陪老婆在家養胎,沒工作,閒著碎嘴。惱了?看你煩惱著不知如何是好,我給建議呢,快去吉老闆。 哈哈!兄台你想太多啦,有的人只是上來取暖....聽一聽他想聽的「意見」讓自己爽一下...不合他意的他就立刻嗆人..至於真的叫他去行動...他又縮起來了...不用跟這種人太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