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已修改,更新一下法規名稱: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第 3 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pinball1973 wrote:法規已修改,更新一...(恕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6這法律好蠢! 曾祖父母喪亡可以請喪假...孫子女早夭走了就不行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