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
確實兩者的人權都是人權
不過加害人的人權有外國團體關心
被害人的人權只有本地團體關心
外國團體會對政府施壓
歐盟一天到晚派人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
可是去歐盟郵局寄台灣照樣寫中國台灣省
台灣明明已經被國際邊緣化可是內心不承認所以特別重視外國人意見
外國人也抓住這一弱點
.(恕刪)
倒也不是,我覺得還是自己是否有主見及明白所做的事。
很多事情,可以參照或借用國外的範例,但如同所有的學習,要瞭解來龍去脈及主客觀環境,然後再將精神也許有相同或不同做法,執行到位。
最重要的是,當初參照或借用的精神或主軸,是否達到或更超過原來制定的目標。
若只是表面的亂抄、亂改,就是古人早說的,東施效顰、畫虎不成反類犬、父子騎驢等等,我小時不好好念書,記得也就這麼多。
但簡單說,台灣過去這幾十年,就是在東施效顰、畫虎不成反類犬、父子騎驢等等,因為,都是在做表面化,因為,老百姓也是隨風起舞。
我們要做到哪一地步,這是掌控在手哩,若是要用壓力作藉口,那就完蛋了。 可以先說結論,啥事都別想做。
賣麵的老闆都知道,不可能讓所有的客人都開心,要能夠分辨及掌握,誰的意見重過誰!
若是執政掌權的,連一個好一點的麵攤老闆都不如,就滾到一邊,換人去做。
若是百姓都能慢慢有此覺悟,如同其他國家,那麼自然會有改變。
若是百姓都在幫忙找解口,自我洗腦,執政掌權的永遠在上面嘲笑愚民。
話說,有一位大大說等到政府高官等等遇到就會變。
很抱歉,可能要等很久很久,甚至永遠等不到。
因為現在的自肥與特殊待遇,已經讓立法遠及政府稍微有一點地位的官員,完全脫離百姓生活。
他們不會經歷百姓的日常生活,甚至,一輩子沒找過工作,自己找停車位,出入都是專人駕駛等等,他們是被好好的保護在於雲端。
唯一辦法就是強迫更換,在位的沒做事、沒進步,就下來,無須替他們找藉口。
百姓做得到嗎!?
Youshouldreborn wrote:
當然,若是法律規定(恕刪)
法律有哪一條是可叫加害人寫作文
法官的裁量權 沒寫可自定 處罰方式
如果可以 鞭刑還需等立法通過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91&forepage=1
suyasei wrote:
法官還是可判寫作文,但受到法律限制,即便檢察官或法官有意見,也要受到限制,所以若是有罪,還是可以寫作文,但在監獄裡慢慢地寫,這是不是立法的問題?..(恕刪)
所以 台灣法律當中是否有 寫作文
沒有,但是是追尋您原文說的,原文,"法官當初叫人寫作文 也是立法的問題?",若是正確解讀,不是斷章取義,例如,我就不會斷章取義的挑剔您,叫人,是啥意思,那麼,從我貼的範例,很明白的指出,謀殺警察的犯罪種類,及對成立的強制刑期,以及最後的整句,就可以知道,我的意思是,相同的案例(若是罪名相同成立),至少,在許多州會是無期徒刑,哪麼,法官也可以叫他寫作文(延伸您的原意),只不過要在監獄慢慢地寫,沒寫出來的是,因為是無期徒刑。
我並未挑剔您,所謂的叫人是啥意思,這種吹毛求疵沒意義,我是以您的意涵,認為這是太輕的刑罰,然後說法條與判刑是沒關係。
我是告訴您,這是有關係,因為若是成立,量刑必須是依據法條,而我的範例與說明,就是法條若是說必須是無期徒刑(或以上),只要是成罪,即便是檢察官或是法官想要寬容,(例如,寫作文),也必須符合法條,就是必須是無期徒刑,然後是在服刑時慢慢寫。
我是否要問,叫人,是啥意思?
呵呵呵,不用,沒這麼無聊,吹毛求疵,見枝見葉不見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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