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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著作權法警局通知書

2gen wrote: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請問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是檢察官自己就可以核發?還是要經法院之法官才行呢?有點湖塗了!

bluesystem wrote:
我也好奇耶...
到底從哪邊取得IP使用者姓名,地址的? 理論上這類記錄是法院要核發,
即使檢警認為有必要調記錄, 能決定的還是只有法院的法官.
(檢察官跟警察一樣屬於司法警察, 不是檢察官說可以調就能調資料)
還是IP使用記錄不算在內? 不合理啊?!

其實合不合理本王也不清楚,本王當時是聽人在解釋的

那意思就是說檢察官不能請調票,那如果警察認為有需要,檢察官也同意,那警察能不能去申請?

也就是說,若是改成警察去申請,會不會被3年以上才能調這條法限制住?

其實本王當時聽到後,覺得這好像在玩文字遊戲....


當然這解釋正不正確?本王不清楚,有問題還是請各位向專業律師咨詢...
vul4 wrote:


沒做的事為什麼要...(恕刪)

若是不懂,又被警、檢、及對方說的很嚴重,基於對司法的無知及不安恐

調取票要法官才能核發,檢察官只能聲請。
台灣設計是這樣的,警察要先準備資料報告檢察官,
檢察官審查覺得有必要,才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才會核發調取票。
調取票再交由檢察官,檢察官再交給警察,再由警察向中華電信調取當時IP的申登人資料。
如果有合法聲請,一定會有聲請調取票的案號,問一下就知道了。


如果沒有聲請,而直接向中華電信調取當時IP的申登人資料,中華電信又沒有發現的話
當事人可以主張該證據取得是非法,不得做為證據。
當事人可以請求國賠,及向中華電信請求損賠。
另外,通保法有規定非法調取是有刑責的,當事人可以另外向檢察署提出對警察及中華電信員工提出告訴。

PS:雖然法律有規定刑責,但當事人不追究是沒有用,如同竊盜是有罪的,但被偷的人不想報案,縱然你鄰居
是警察知道有人被偷,他也不會主動幫你追究。


第 27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
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 條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
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2gen wrote:
若是不懂,又被警、檢、及對方說的很嚴重,基於對司法的無知及不安恐

本王覺得你還是去向專業律師咨詢,因為說真的,我們畢竟不是專業,真的幫不了你什麼

真正的律師,才能替你想出有利的做法...
dougles1974 wrote:
調取票要法官才能核發,檢察官只能聲請。
台灣設計是這樣的,警察要先準備資料報告檢察官,
檢察官審查覺得有必要,才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才會核發調取票。
調取票再交由檢察官,檢察官再交給警察,再由警察向中華電信調取當時IP的申登人資料。

其實本王對這方面覺得有點轉不過來,不知道哪種說法是對的...哇哈哈

本王剛剛看通保法這段解釋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這段話看起來,司法警察官在檢察官許可之下是可以向法院聲請調票的耶

現在問題就卡在,司法警察官受不受3年以上之罪才能聲請調票這限制?

你有什麼看法?

dougles1974 wrote:

馬總統的德政之一,就是IP是通保法規定須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的資料(詳見馬王政爭)
依通保法規定,必須是最重本刑3年才能聲請調取,要不要先確定一下有無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
、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
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另外,如果是非法調取,公務員跟洩漏的都是有刑責(GOOGLE 柯建銘 馬英九)。


馬總統的德政之一,...(恕刪)
剛剛網路上查的,越看越不懂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2014年修訂後,大幅限制了檢察官調閱通信記錄和使用者資料的權限,不但只限於偵辦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罪,還要向法院聲請並說明必要關連性,都通過後才可以調取通信者資料。但是修法後,人民的通訊自由和隱私,就真的比較有保障嗎?

關於檢察官調取資料的限制,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已經說明的很清楚。而同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那麼,問題來了,此項只規定到司法警察官要調取「通信紀錄」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那麼,如果是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record001

對於此項疑慮,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這樣的解釋會出現非常可笑的情形。檢察官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必須是「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結果司法警察機關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卻都不必像檢察官一樣受限制,想調取就可以調取,那這樣到底檢察官還是不是可以指揮司法警察機關的偵查主體呀?

法律的解釋不是只有文義解釋一種方向,目的解釋也是很重要的參考。新法的修改和增訂,目的就是為了限制檢察官調取通信紀錄和通信使用者資料的權限。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是受檢察官指揮,則司法警察的權限,自然不可能超越檢察官才合理。

因此,通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既然只提及司法警察要調取通信紀錄該如何處理,則關於司法警察要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應該認為立法者就是認為司法警察根本無權調取才對。

否則,檢察官乾脆在偵辦時就通通叫警察用警察機關的名義去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就可以規避通保法增訂的限制了,那該條項豈不形同虛設,且和修法目的相違背嗎?

我們在此呼籲立法委員要針對法務部提出質詢,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否則當初國會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根本被法務部給摧毀了!

大家只要想一想,檢察官要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限制一大堆,要被檢察官管的警察卻可以輕鬆爽爽調,這就一定有問題,而且是對人民通訊自由和隱私保障的一大威脅。

立法委員必須注意到此事的嚴重性,進而在國會好好強力監督法務部,要求法務部相關官員說清楚,這樣解釋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到底符不符合立法目的?

2gen wrote:
剛剛網路上查的,越...(恕刪)
我也很不懂,檢察官為了省事要你們和解這種例子很多見,但你沒做的事主動說要兩萬和解就很不合常理了。

如果我是你,對方開九萬,我就拿五萬請律師幫我辯護,對方如果舉證不出來檢察官也沒理由起訴,一旦不起訴我馬上反控對方誣告,誣告偽証可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時對方賣屁股也賠不起!

一般來說公司行號使用盜版軟體都還要檢警配合查扣電腦,光憑一個IP就要定你罪更是前所未聞,你要想清楚,你同意和解,等於間接承認你有罪,將來和解書上會寫著你有犯罪的事實,因為你賠了錢所以對方原諒你,你願意?

這不是什麼IP洩不洩露的問題,這是清白問題!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dougles1974 wrote:
調取票要法官才能核...
PS:雖然法律有規定刑責,但當事人不追究是沒有用,如同竊盜是有罪的,但被偷的人不想報案,縱然你鄰居
是警察知道有人被偷,他也不會主動幫你追究。...(恕刪)


那個...這個舉例不太正確,一般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俗話說的公訴罪)喔,但是三等親內竊盜是例外。

你鄰居是警察知道有人被偷,他應該要查。
天生服務業,我就是"好人"!

該不會又是什麼財團法人的法律蟑螂爬出來騙和解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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