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en wrote: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請問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是檢察官自己就可以核發?還是要經法院之法官才行呢?有點湖塗了!
bluesystem wrote:
我也好奇耶...
到底從哪邊取得IP使用者姓名,地址的? 理論上這類記錄是法院要核發,
即使檢警認為有必要調記錄, 能決定的還是只有法院的法官.
(檢察官跟警察一樣屬於司法警察, 不是檢察官說可以調就能調資料)
還是IP使用記錄不算在內? 不合理啊?!
其實合不合理本王也不清楚,本王當時是聽人在解釋的
那意思就是說檢察官不能請調票,那如果警察認為有需要,檢察官也同意,那警察能不能去申請?
也就是說,若是改成警察去申請,會不會被3年以上才能調這條法限制住?
其實本王當時聽到後,覺得這好像在玩文字遊戲....
當然這解釋正不正確?本王不清楚,有問題還是請各位向專業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