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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笑......就只是一個280元買賣糾紛 (已解決)


看完後,我覺得這個賣家還滿可憐的....

賣家唯一錯誤點在於說話不夠婉轉,後面補了一句話..


很感謝大家的意見,小弟虛心接受,只是有幾點想跟大家釐清:

01.該賣場標題有清楚寫出“適用於那個廠牌”

02.工廠踏墊依照原廠設計為主,小弟車子原廠有設計塑膠休息踏墊……

03.還是有人纏繞在“售價”上面……今天與賣家問題不是在售價上,難道我該慶幸今天只是280,而不是2萬8?

一件事情,不是依照金額多寡判斷,交朋友還要先看對方身世?買一件衣服,沒有破萬的就不能穿出門?私立大學繳的學費比國立大學多,就是好學校?

前面我也說明,今天若是商品稍微瑕疵,色差,公差等,我都可以接受,但直接少一塊,實在差太多……

PS:明天如果有空,我把原始圖片整理一下PO上來

nico851242 wrote:
前面我也說明,今天若是商品稍微瑕疵,色差,公差等,我都可以接受,但直接少一塊,實在差太多……

賣家又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哪知道你重視什麼,付錢前不先問清楚?

nico851242 wrote:
另外所有購買相關資料均已備份,也將提供後續賣家佐證參考及法律追朔權,我會請我公司法務部協助,以上!
...(恕刪)


好可怕喔
不知貴公司的法務以甚麼立場幫你出頭?
我也很想知道公司的法務會怎麼協助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都要退你了也道歉了真...(恕刪)


原本通話後,已經達成共識,也覺的作罷

但最後神來一筆調侃我真的覺得不必要

倘若今天你去消費,消費不成,人家最後 "祝你過馬路小心" "祝你回家路上小心" 試問你是買家,你奇摩子會爽嗎??

人家已經道歉了就不要給負評吧
搞不好就因為這個負評
人家會搞到妻離子散
賣家沒寫清楚也有不對啦~~
但是我比較好奇貴公司法務會為了樓主私人的事出頭??
除非樓主是老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故台端若於七日鑑賞期內退貨,不須負擔退貨之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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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原來有這權利阿

我以前買錯都傻傻的認賠耶

賣家最後一句調侃是他風度不足,說穿了做生意有賺有賠,徒惹紛爭。

可是買東西的人,人家答應退貨等於你沒花半毛錢消費,
賣家不但沒賺到錢,還要倒賠你的運費,幹在心裡是一定有的。

個人認為,買東西被調侃,你可當場酸回去,罵他不只東西爛、服務更爛。

至於兩百八弄到上法院,你不是第一個,
問題是這小小的一口氣,自己不會當場酸回去?
噹回去的方法太多了,卻要用最浪費社會資源跟時間精力的方法來處理,應變能力有待加強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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